精伦电子: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2-17 09: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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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55 证券简称:精伦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15-014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 年 2 月 16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 70 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57298361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23.29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廖胜兴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1、 公司在任董事 6 人,出席 3 人,董事长张学阳先生因出差无法亲自出席会议;

董事秦仓法先生、独立董事李丽芳女士因公务无法亲自出席本次会议。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0 人;监事长金海荣女士、监事裴涛先生、监事黄

慧女士因出差无法亲自参加会议。3、 董事会秘书张万宏先生亲自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

的律师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

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57298361 100.00 0 0.00 0 0.002、 议案名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57298061 100.00 300 0.00 0 0.003、 议案名称:《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57298061 100.00 300 0.00 0 0.004、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57298061 100.00 300 0.00 0 0.005、 议案名称:关于更换公司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57298361 100.00 300 0.00 0 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及《公司

1 股东大会议事 20298361 100.00 0 0.00 0 0.00

规则》部分条款

的议案

公司董事、高级

2 管理人员薪酬 20298061 100.00 300 0.00 0 0.00

管理制度

《精伦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员

3 工持股计划(草 20298061 100.00 300 0.00 0 0.00

案)》及摘要的

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

4 会办理公司员 20298061 100.00 300 0.00 0 0.00

工持股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更换公司

5 20298361 100.00 0 0.00 0 0.00

监事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7,298,361 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生、王新宁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1、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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