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投资:关于与参股子公司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其他股东签订补充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2-1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0119 证券简称:长江投资 编号:临 2015—009

长江投资关于与参股子公司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

中心有限公司其他股东签订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投资”或“公司”)

于 2014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六届十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长江投

资公司关于发起设立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联合南京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长发”)、

上海冉荣贵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冉荣公司”)、上海千圣贵金属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圣公司”)等 3 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上海长

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标的公司”)。(详见 2014

年 12 月 13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临

2014-043 号公告)

2015 年 2 月 13 日,公司召开六届十三次董事会议,专项审议并

通过了《长江投资公司关于与参股子公司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

有限公司其他股东签订补充协议的议案》(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同意公司与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就共同委托冉荣公司负责经营标的公

司,及冉荣公司负责经营标的公司所应达到的经营业绩和合法经营保

证以及补偿承诺签订补充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1

一、风险提示

冉荣公司在补充协议中所作的业绩承诺,表明该公司对标的公司

未来发展非常有信心,但由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很多不确定的市

场风险,业绩承诺存在未能达成的可能性。

二、补充协议主要条款

(一)标的公司总裁的委派和聘任

1、标的公司第一任总裁由董事长兼任。

2、各方股东一致同意,董事长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经上海市商务委、金融办批准的交易规则总则主持制定

交易规则以及标的公司各类交易细则及相关规章制度。

3、各方股东一致同意,共同委托冉荣公司负责经营标的公司。

标的公司在补充协议签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书

面授权总裁全面负责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决策权、

产品上线决定权、机构设置权、人事任免和奖惩权等。除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必须由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外的经营决策权都交由总

裁行使。对外投资合作权根据标的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行使。

4、标的公司第一任总裁的任期为三年。

标的公司在第一任总裁任期内达到年经营业绩保证数的及合法

经营保证的,冉荣公司对标的公司第二任总裁有优先提名权,由标的

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聘任。

(二)委托经营权限、经营业绩考核和合法经营保证

2

1、自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为委托经营的期

限(以下称“经营承诺期”)。冉荣公司向各方承诺经营承诺期内各年

度的经营业绩保证数为:

1) 2015 会计年度,标的公司可分配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500

万元。

2) 2016 会计年度,标的公司可分配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7700

万元。

3) 2017 会计年度,标的公司可分配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8000

万元。

2、冉荣公司向各方承诺,标的公司的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如因标的公司在经营承诺期内的经营行为被

认定为违法,而遭受吊销交易许可、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的行政

处罚,且无法在行政机关规定的整改期限内通过整改后恢复经营能力,

致使标的公司实质上无法继续经营的,无论前述后果是否发生在经营

承诺期内,均视为冉荣公司违反了合法经营的保证。

(三)保底分红

1、标的公司在经营承诺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即每年 12 月

31 日)后由股东会决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标的公司在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进行审计。

2、各方一致同意,在经营承诺期内长江投资和南京长发有获得

保底分红的权利(以下简称“保底分红”)。

3、长江投资和南京长发保底分红数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3

保底分红数额=经营业绩保证数×55%

即长江投资和南京长发在经营承诺期内各年度的保底分红金额

为:

1) 2015 年度 3025 万元;

2) 2016 年度 4235 万元;

3) 2017 年度 4400 万元。

4、各方一致同意,如经营承诺期内标的公司的年度可分配利润

低于或等于长江投资和南京长发的保底分红数额时,全部可分配利润

由长江投资和南京长发双方按照各自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的相对比

例(8:3)进行分配,冉荣公司和千圣公司不享有利润分红。

5、各方一致同意,如经营承诺期内标的公司的年度可分配利润

高于长江投资和南京长发的保底分红数额但低于经营业绩保证数时,

长江投资和南京长发根据保底分红数额进行保底分红。长江投资和南

京长发保底分红后的余额,再由冉荣公司和千圣公司按相对持股比例

分配。

6、各方一致同意,如经营承诺期内,标的公司的年度可分配利

润等于经营业绩保证数,各方按持股比例分配全部可分配利润。

7、各方一致同意,如经营承诺期内标的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超过

经营业绩保证数的(即达到经营业绩奖励标准的),标的公司的可分

配利润中超过经营业绩保证数的部分的 5%作为经营业绩奖励,直接

支付给冉荣公司。剩余可分配利润再按照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红。

(四)补偿实施

4

1、若经营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年度实际可分配利润不足长江投资

和南京长发的保底分红数额,则冉荣公司同意对长江投资和南京长发

进行补偿。

冉荣公司应当补偿的数额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对长江投资补偿的数额=(经营业绩保证数-年度实际可分配利润)

×40%

对南京长发补偿的数额=(经营业绩保证数-年度实际可分配利润)

×15%

2、长江投资和南京长发有权选择要求冉荣公司按照下述方式中

的一种,或者两种方式的任意比例的结合进行补偿:

1) 现金补偿。即冉荣公司以现金方式向长江投资和南京长发

按照补充协议确定的补偿数额支付补偿款;

2) 股权补偿。即冉荣公司以向长江投资和南京长发转让出资

的方式,对长江投资和南京长发进行补偿。转让出资应当根据转让时

标的公司净资产价值经聘请由董事会决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

估后确定的股权价值计算转让出资的金额,从而确定应当转让的出资

比例。转让出资的金额等于补充协议确定的补偿数额,长江投资和南

京长发无需就受让冉荣公司和千圣公司的出资支付对价。

3、冉荣公司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的,应当在审计报告出具之日

起十日内向长江投资和南京长发支付补偿款;以股权方式进行补偿的,

应当在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十日内与长江投资和南京长发签署股权

转让协议,并在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

4、经营承诺期内标的公司的经营行为被认定为违反法律或行政

法规,从而导致标的公司被处罚或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无论该处

罚或赔偿是否发生在经营承诺期内,冉荣公司均需赔偿标的公司因此

受到的损失。

5、经营承诺期内标的公司的经营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的,从而导

致标的公司遭到吊销交易许可、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且无法在行政机关规定的整改期限内通过整改后恢复经营能力,或者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违法,致使标的公司实质上无法继续经营的,冉荣

公司需按照长江投资和南京长发实际投资额(包括长江投资和南京长

发的实际出资以及对标的公司的其他投资)的 130%向长江投资和南

京长发进行补偿。

6、长江投资和南京长发按照各自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的相对比

例分别获得补偿。

(五)股权质押

1、为保证履行补充协议项下的义务,冉荣公司同意将持有的标

的公司股权质押给长江投资和南京长发,并根据登记机关的要求,单

独签署股权质押合同等文件。

2、冉荣公司应当在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股权

质押手续,长江投资、南京长发、千圣公司应当进行必要的配合。

(六)未达到经营业绩保证数的其他后果及违约责任

1、经营承诺期内标的公司的年度实际可分配利润不足长江投资

和南京长发的保底分红数额的,或者经营承诺期内标的公司的经营行

6

为被认定为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遭受吊销交易许可、吊销营业执照

或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且无法在行政机关规定的整改期限内通过整

改后恢复经营能力,或者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违法,致使标的公司实质

上无法继续经营的,标的公司第一任总裁任期提前届满,标的公司有

权按照其公司章程重新确定总裁人选。

2、经营承诺期内标的公司的年度实际可分配利润不足长江投资

和南京长发的保底分红数额,或者冉荣公司未按约定对标的公司或长

江投资和南京长发进行补偿的,或者经营承诺期内标的公司的经营行

为被认定为违法而遭受行政处罚且未在规定的期间内整改完毕,每迟

延一日,应当按照应补偿而未补偿金额的万分之三向标的公司或长江

投资和南京长发支付违约金。

3、经营承诺期内标的公司的年度实际可分配利润不足长江投资

和南京长发的保底分红数额的,或者经营承诺期内标的公司的经营行

为被认定为违法,遭受吊销营业执照以上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且

无法通过整改后恢复经营能力,或者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违法,致使标

的公司实质上无法继续经营的,长江投资和南京长发有权解除补充协

议。补充协议被解除的,不影响长江投资和南京长发根据补充协议要

求冉荣公司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三、其他事项

公司在补充协议执行过程中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

则,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

7

特此公告。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2 月 14 日

8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长江投资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