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邦股份: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李芸达)

来源:上交所 2015-02-13 10: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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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 董事提名人声 明

提名人江苏亚 邦染料股份 有 限公司董 事会 , 现提名李芸达先生 为江 苏 亚 邦染料股 份有 限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 , 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 专长 、教育背景 、工 作 经 历 、兼任职务等 情况 。被提名人 已书面 同意 出任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 限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 候选人 ( 参见独 立 董事候选人声 明 ) 。提名人认为 , 被提名人具备独 立 董 事任职资格 , 与江 苏亚 邦染料股份有 限公司之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 立 性 的关系 , 具体声 明如下 :

一、

被提名人具备上 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 熟悉相关法 律 、行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 , 具有 五年 以上 法律 、经 济 、财务 、管理 或者其他 履行独 立 董事职 责所 必 需的工 作 经 验 。被提名人 尚未根据 《上 市公司高级 管 理人 员培训 工 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 事资格 证 书 , 被提名人承诺在 本次提名后 , 参加 上海 证 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 一 期独 立 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 立 董 事资格 证 书 。

二 、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的要求:

( 一) 公司法 》关于董事任职资格 的规定 ;

( 二) 公务员法 》关于公务员兼任职 务 的规定 ;

·

( 三) 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范中管干 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 离) 休后担任 上 市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 事 、独 立 监 事的通知》的规 定 ;

( 四) 中央纪委 、教育部 、监 察部 《关于加强 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 设 的意见》关于高校领 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 五) 中国保监会 《保 险公司独 立 董 事管 理 暂行办法 》的规定 ;

( 六)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规定 的情形 。

三 、被提名人具备独立 性 , 不属于下列情形 :

( 一) 在上 市公司或者其 附属企业 任职 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 ( 直系亲属是指配 偶 、父母 、子女等 ; 主要社会关 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 、儿媳女婿 、兄弟姐 妹 的配偶 、配偶 的兄弟姐妹 等 ) ;

·( 二) 直接或 间接持有上 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 1 %上以或者是上 市公司前十名股 东 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 其直系亲属 ;

( 三) 在直接或 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 甄 以上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

( 四) 在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 企业 任职 的人员;

( 五) 为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 、法 律 、咨询等服务 的人员 , 包括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 的项 目组全 体人

·员 、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 告上签 字的人员 、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

( 六) 在与 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 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 具有重大业 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 、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 或者在该业 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 东单位担任董事 、监 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

( 七) 最近 一 年 内曾经 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 八) 其他 上海 证 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各独 立 性的情形 。

四、独 立 董事 候选人无下列不 良纪录 :

( 一) 近三 年 曾被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二) 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 上 市公司董事 的期间;

( 三) 近三 年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 以上通 报批评 ;

, ( 四) 曾任职独 立 董 事期 间, 连续两次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 , 或者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 三 分之 一 以上 ;

( 五) 曾任职独 立 董事期间, 发表 的独 立 意见 明显与事实不符 。

五、包 括江苏 亚 邦染料股份有 限公司在 内, 被提名人兼任独 立 董事的境 内上 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 , 被提名人在江苏 亚 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 年 。

本提名人 已经 根据 上海 证 券交易所 《上海 证 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独立 董 事备案及培训 工 作指 引 》对独 立 董 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

本提名人保 证上述 声 明真实 、完整和准确 , 不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 , 本提名人完全 明白作 出虚假声 明可能导致 的后果 。

特此声 明 。

事会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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