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江苏阳光 编号:临2015-007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最新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就《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下内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案;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公司的股东;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权登记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号码。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见及理由。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3:00,并不得迟到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到现场股东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确认,不得变更。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弃权”。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权。 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