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名称: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庞大集团股票代码:601258信息披露义务人:庞庆华住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天华南街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黄厂路甲 3 号庞大双龙培训中心四楼股份变动性质:一致行动人减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5 年 2 月 11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庞庆华于 2015 年 1 月 28 日披露过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简式权益变动书仅就不同部分予以披露。
目 录第一节 释义....................................................................................................................... 5第二节 权益变动方式....................................................................................................... 6第三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6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9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本公司 指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 指 庞庆华股东
一致行动人 指 包头信达民及十八名自然人股东
包头信达民 指 包头信达民企业策划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指 自 2015 年 1 月 20 日至 2015 年 2 月 11 日期间,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部分一致行动人通过上交所集合竞价交
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
十八名自然人股东 指 杨家庆、郭文义、王玉生、杨晓光、裴文会、贺立新、
赵成满、克彩君、李金勇、贺静云、武成、李墨会、
许志刚、孙志新、李绍艳、李新民、刘斌、蒿杨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本公司股份1,614,404,765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49.83%%。
自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庞庆华的部分一致行动人包头信达民已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162,338,18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交所收市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庞庆华持有公司股份681,4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03%;与庞庆华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的十八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69,261,602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7.57%;与庞庆华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的包头信达民持有公司股份 201,354,9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1%。因此,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交所收市后,庞庆华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合计控制 44.82%的表决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庞庆华所持本公司的股份中,有670,050,000 股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第三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数量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庞庆华的一致行动人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419,993,4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96%。
二、 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区间及对应数量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庞庆华的一致行动人转让股份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区间及对应数量,具体如下:
通过上交所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情况
时间 减持人 成交价格(元) 卖出数量(股)
2014 年 9 月 25 日-9 月 26 日 裴文会 5.68-5.75 438,495
2014 年 10 月 10 日 许志刚 6.44-6.60 5,039,820
2014 年 10 月 10 日-10 月 13 日 李绍艳 6.27-6.49 3,974,085
2014 年 12 月 11 日-12 月 15 日 武成 6.47-6.64 6,042,190
2014 年 12 月 12 日-12 月 15 日 李金勇 6.60-6.62 7,086,558
2014 年 12 月 24 日 包头信达民 6.24 342,251
2015 年 1 月 23 至 1 月 27 日 包头信达民 6.408-6.8 30,107,948
2015 年 2 月 10 日 包头信达民 6.03-6.11 11,029,638
2015 年 2 月 11 日 包头信达民 6.031-6.16 13,000,600
合计 77,061,585
通过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出售情况
时间 减持人 成交价格(元) 卖出数量(股)
2014 年 9 月 24 日 裴文会 5.38 3,000,000
2014 年 9 月 29 日 许志刚 5.11 23,000,000
2014 年 10 月 23 日 杨晓光 5.37 3,000,000
2014 年 10 月 23 日 李绍艳 5.37 17,000,000
2014 年 10 月 24 日 杨晓光 5.07 5,200,000
2014 年 10 月 28 日 杨晓光 5.23 4,000,000
2014 年 10 月 28 日 赵成满 5.23 31,000,000
2015 年 1 月 13 日 包头信达民 5.29 18,929,000
2015 年 1 月 15 日 包头信达民 5.20 91,110,000
2015 年 1 月 19 日 包头信达民 5.58 25,000,000
2015 年 1 月 20 日 包头信达民 5.52 13,492,836
2015 年 1 月 27 日 包头信达民 5.83 50,000,000
2015 年 1 月 28 日 包头信达民 6.06 58,200,000
合计 342,931,836(此页无正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庞庆华
签署日期:2015 年 2 月 11 日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所在 河北省唐山市滦县火车站上市公司名称
公司 地 东一公里处
股票简称 庞大集团 股票代码 601258
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黄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庞庆华 厂路甲 3 号 庞大双龙培训
人名称 人联系地址
中心四楼
增加 □ 减少 ■
拥有权益的股 有无一致行动 有 ■ 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份数量变化 人
化 □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为上市 人是否为上市
是 ■ 否 □ 是 ■ 否 □
公司第一大股 公司实际控制
东 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1,614,404,765 股 持股比例: 49.83%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
务 人 拥 有 权 益 变动数量:162,338,186 股 变动比例:5.0%
的 股 份 数 量 及 持股数量:1,452,401,930 股 持股比例:44.82%变动比例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
是 ■ 否 □来 12 个月内继续减持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 是 □ 否 ■月 是 否 在 二 级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没有买卖,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卖出市 场 买 卖 该 上 了本公司股票。市公司股票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是 □ 否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是 □ 否 ■的负债,未解除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 否 ■准
是否已得到批 是 □ 否 □
准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庞庆华
签署日期:20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