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
中国重汽集团泰安五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股权项 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天兴评报字[2014]第 1324号
北京天健 兴 业 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接受恒 天凯 马股份有 限公司的
委托 ,根 据有关法律 、法 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资产评估公认原则 ,采
用资产基础 法对恒 天凯马股份有 限公司拟转 让 中国重汽集 团泰 安 五
岳专用汽车有 限公司股权项 目而涉及 的中国重汽集 团泰 安 五岳 专用
汽车有 限公司的股东全 部权 益 价值 ,按 照必要 的评估程序执行评估 业
务 ,对 其在 ⒛ 14年 9月 30日 的市场价值作 出了公允反映 。现将资产
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
一 、评估 目的 :恒 天凯马股份有 限公司拟将其持有 的中国重汽集
团泰安 五岳专用汽车有 限公司股权对外转 让 9委 托北京天健兴 业 资产
评估有 限公司对所涉及 的中国重汽 集 团泰 安 五 岳专用汽车有 限公司
于评估基准 日的股东全部权 益进 行评估 ,提 供其截 至 评估基准 日的市
场价值 ,为 拟进行 的股权转 让 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
二 、评估对象 :中 国重汽集 团泰安 五岳专用汽车有 限公司于评估
基准 日的股东全部权 益 价值 。
三 、评估范围 :中 国重汽 集 团泰安 五岳 专用汽车有 限公司于评估
基准 日经审计后 的资产负债表 中所列示 的资产 、负债及账外资产 。
四、价值类 型 :本 次评估价值类 型为市场价值 。
五、评估基准 日: 2014年 9月 30日 。
六 、评估方法 :本 次采用资产 基础法评估 。
七 、评估结 论
(一 )评 估结论
经 资产基础法评估 ,截 至评估基准 日 ⒛ 14年 9月 30日 中国重汽
集团泰安五 岳专用汽车有 限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35,634.16万 元 ,
评 估 价 值 为 39,035.81万 元 ,增 值 3,幻 1.65万 元 ,增 值 率 为 9.55%;
总 负 债 账 面 价 值 为 34,536.72万 元 ,评 估 价 值 为 34,536.72万 元 ,评
估值无增减 ;净 资产账面价值为 1,097。 狃 万元 ,评 估价值为 4,匆 9.09
万元 ,增 值 3,幻 1.65万 元 ,增 值率 309.96%。 各类资产及负债 的评
估结果见下表 :
资产评估结果汇 总表
被评估单位 :中 国重汽集 团泰 安五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 :人 民币万元
审计前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 率 %
顶 目 账面值
A B C D=C-B E=D/B× 100%
l 流动 资产 17,164,01 16,411,18 16,42092 974 006
2 非流动 资产 18,824,88 19,22298 22,61489 3,391,91 1765
3 其中 :可 供 U1售 金融 资产
4 持有 至 到期投 资
5 长期应 收款
6 长期股权 投资
7 投资性房 地产 1330 1330 11043 97,14 73038
8 固定 资产 10,32775 10,29472 10,125,53 -169,19
9 在建 工程
工程 物 资
围定资产清 理
生产性生物 资产
油气 资产
无形 资产 8,348,65 8,348,65 11,811,19 3,462,54 4147
开发支 出
商誉
L7 长 期 待 摊 费用
递延所得税 资产 13519 56631 56773 0,25
19 其他 非流动 资产
资产 总计 35,988,89 35,634,16 39,035.81 3,401,65 9.55
流动 负债 34,194,02 34,53672 3闫 ,536,72
非流动 负债
负债合 计 34,194.02 341536.72 34,536,72
净资产 (所 有 者权 益 ) 1,794.87 1,097.44 4,499,09 3,401.65 309,96
(评 估结论的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二 )有 关说 明
1.报 告使用者在使用本报告的评估结论时 ,请 注意本报告正文
“ ”
中第十 一 项 特别事项说 明 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并 关注评估结论成
立 的评估假设及前提条件 。
“ ”
对于本报告 正 文 中第十 一 项 特别事项说 明 中有如下事项可能
影响评估结论 ,但 非注册资产评估师执 业 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
重大事项 ,提 醒报告使用者特别关注 以下几项 :
(D中 国重汽集 团泰安五岳专用汽车有 限公司待估建筑物 中计 13
项建筑物 尚未办 理 房屋所有权 证 ,其 建筑面积合计 61,540.10平 方
米 ;另 教场街营 业 楼 《房屋所有权 证》证载房屋所有权人为 :泰 安专
用汽车制 造厂 ,未 提供 土 地 使用权 登记资料 ,中 国重汽集 团泰安五岳
专用汽车有 限公司 己 出具相关材料 ,证 明以上房屋建筑物产权均属该
公司所有 。对于 尚未办 理 产权 证 的房屋建筑物 ,按 一般无 证房产进行
评估 ;对 教场街营业 楼按完全产权进行评估 ,未 考虑产权瑕疵对评估
价值 的影响 。
(2)灵 山待业 门市部 、红楼 (西 宿舍北院 )、 14间 平房 (西 院 8
号楼前 )、 教学楼 (西 院 )等 4项 建筑物未办 理房屋所有权 证 ,其 建
筑面积合计 4,149.17平 方米 ,中 国重汽集 团泰安 五岳专用汽车有 限
公司 己出具相关材料 ,证 明该部分房屋建筑 物 的产权归 中国重汽集 团
泰安 五岳 专用汽车有 限公司所有 ,但 其所 占用 的土 地使用权 (土 地 使
用权类 型为划拨 ,土 地用途为住宅用地 ,国 有 土地 使用 证登记 土地使
用者为泰安专用 汽车制造厂 )归 泰安专用汽 车制造厂所有 (造 成房屋
与土 地产权瑕疵 的具体情况如下 :中 国重汽集 团泰安 五岳专用汽车有
” Ⅱ“
限公司最初成 立 时 ,“ 泰安专用汽车制造厂 上 级单位 泰安市机械
”
电子 工业 局 以该划拨 土 地上 的部分房屋建筑物 出资 ,但 该部分 出资
未包含划拨 土 地 使用权 的价值 ,且 该划拨土 地使用权仍归泰安专用汽
车制造厂所有 。成 立 之后 ,关 于 上述建筑物所 占用 的土 地 使用 问题 中
国重汽集 团泰安 五 岳专用汽车有 限公司与泰 安专用汽车制 造厂也未
达成任何协议或意 向 ),鉴 于此 ,本 次评估我们仅 对 归属 中国重汽 集
团泰安 五岳专用汽车有 限公司所拥有 的上述 建筑物采用成本法评估 ,
未考虑该 土 地使用权 的瑕疵因素对评估价值 的影 响 ,也 未考虑该土地
使用权 的价值 。
(3)列 入本次评估范 围的车辆 中牌号为鲁 JA1611金 杯货车 、鲁
JO5327货 车 、鲁 HQg88货 车 、鲁 JF8730轻 型作业车及鲁 JO8810
中型作 业 车共计 5辆 车截 止评估基准 日未进行年审 ,现 处于脱审状态 。
上述 5辆 车 因车辆状况较 差 ,脱 审时间较长 ,中 国重汽集 团泰安 五岳
专用汽车有 限公司放弃对车辆 进行复审 ,仅 作为厂 内一 般实验用车 ,
且该五辆车均为停产车辆 ,市 场对此类脱审车辆 的可参考交易案例较
少 。故本次评估对 该 5辆 车按 一般厂 内运输车辆进行评估 ,用 市场法
“ ”
思路按车辆 的净 重量及现场车况计算 可变现净值 考虑车辆评估值 。
⑷ 列入本次评估 范 围的车辆 中牌号为鲁 JA1611轻 型普通货车
的车辆行驶 证证载权利人为泰安专用汽车制 造厂 ,鲁 JO8810中 型专
项作 业 车的车辆行驶 证证 载权利人为泰安华运 运 输有 限公司 。中国重
汽集 团泰安 五岳专用汽车有 限公司 己出具相关材料 ,证 明其产权均属
该公司所有 ,本 次评估未考虑产权 因素对 上述 车辆价值 的影 响 。
(5)应 收沈 阳 重沃汽 车销售服务有 限公司 的货款 3,159,384.78
元 ,⒛ 14年 5月 8日 ,山 东省泰安高新 技术产 业 开发 区人 民法院作
出 (2014)泰 高新商初字第 6号 、第 7号 民事判决书 ,判 决沈 阳重沃
汽车销售服务有 限公司于判诀 生 效 之 日起十 日内支付 中国重汽集 团
泰安 五岳专用汽车有 限公司货款共计 3,159,384.78元 及违约金和利
息(按 同期人 民银行贷款利率 自 ⒛ 13年 6月 30日 至 判决 生 效之 日)。
鉴于 己经查 封其相应 的资产 ,但 由于截 至报告 出具 日尚不能确定收回
的具体数额 ,本 次评估暂仍确认风险损失 ,且 未计算相关利息及违约
金。
(6)本 次评估执行 ⒛ 12年 7月 6日 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 的银行存 、
贷款利率 ,评 估基准 日后 ⒛ 14年 11月 22日 ,银 行存 、贷款利率进
行 了调整 ,具 体如下 :
1年 期 存 贷款年利率 (%)
序号 调整 日期 款年利率
半年 6个 月丬 年 1ˉ 3年 3ˉ 5年 5年 以上
(%)
l 2012/7/6 640 655
2014/11/22 2,75
本次评估未考虑 以上 事项对本次资产评估价值 的影响 。
综 上 ,评 估报告使用者应注 意 以上 的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所产 生
的影响 。
2.本 次评估是在 中国重汽集 团泰安五岳专用汽车有 限公司的生
产 经 营会按其假设持续下去 ,并 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发 生重 大改变 即
持续 经 营的假设前提下 进行 的 。
3.我 们特别强调 :本 评估报告仅作为本次股权转 让 行为 的价值
参考依据 ,而 不能取代本次股权转 让双 方对交易价格 的决定 。
4.根 据委 托 协议 的约定 ,本 报 告及其 结论仅 用于本报 告所 设定
的 目的而不 能用 于其他 目的 。
5.根 据 国家 的有 关规 定 ,本 评估报告使用 的有 效期 限为 1年 ,
自评估 基准 日 ⒛ 14年 9月 30日 起 ,至 ⒛ 15年 9月 29日 止 。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 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和合理理解评
估结论,请 报告使用者在征得评估报告书所有者许可后,认 真阅读资产评估报
告书全文,并 请关注特别事项说明部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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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北 京 天 健 兴 业 资产 评
法 定 代 表 人 :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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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 ○一 四年十 一 月 三 十 日
北京天健 兴业 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