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控股:关于将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转存为定期存单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2-10 09: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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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大连控股 编号:临2015-09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将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转存为定期存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转存为定期存单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定增报送文件的详细说明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司本次定向增发募资资金用途,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设立全资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的议案》,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公开披露文件的承诺,设立了全资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总投资额100,000,000元人民币(详见公司临2014-22号公告);并于2014年10月30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对全资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的议案,根据公司转型计划以及为使全资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际经营规模匹配,满足生产及贸易等经营需要,对全资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增资5亿元人民币。增资后福美贵金属注册资本6亿元整,公司持股比例为100%(详见公司临2014-36号公告)。

根据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临2015-02号《关于近期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告》及公司临2015-04号《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及公司回复的公告》,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收益最大化,于2014年8月28日将6亿资本金中3.4亿元按活期计息存款转为定期存款。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召开的第七届第三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将3.4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单的议案》。

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8月28日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开设了定期存单账户,该定期存单账户仅用于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除非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手续,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定期存单账户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存入金额 存期 利率 存入日期 到期日

3.4 6 个月 3.08% 2014-8-28 2015-2-28

二、上述以定期存单存放的募集资金的管理

1、公司及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承诺上述定期存单到期后及时将本金和利息转入《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每期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相同方式续存,若续存,相关资金必须先划转至募集资金专户后再办理续存,通知保荐机构,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履行相关程序。

2、公司及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不得对定期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设定质押;

3、公司及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定期存单账户不得直接支取资金,也不得向《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转资金。公司如需支取资金,上述定期存款必须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4、公司将在部分募集资金续存为定期存款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1、2015年2月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将3.4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单的议案》,一致同意将3.4亿元募集资金转存为定期存款。详见公司临2015-07号《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2、2015年2月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将3.4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单的议案》,一致同意将3.4亿元募集资金转存为定期存款。详见公司临2015-08号《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

3、上述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公司另行通知。

四、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收益最大化,将 6亿注册资本金中 3.4 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单,能够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及公司的整体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没有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

五、保荐机构意见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和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并发表了如下核查意见:

“大连控股及福美贵金属在未取得瑞信方正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将 3.4亿元人民币的募集资金以对公定期整存整取存款的形式存入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部。大连控股及福美贵金属的上述行为未能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放募集资金;未能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相关规定划转及使用募集资金;同时,上述行为也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关于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中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披露义务的规定。

大连控股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和进行现金管理所履行的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程序,以及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的程序,均为对上述不合规行为的纠正措施。保荐机构对本次大连控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

式存放和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特此公告。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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