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的独立意见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侯惠民、王广基、葛军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行为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符合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510018号《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4、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使用27,836.59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侯惠民、王广基、葛军
20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