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红星发展 股票代码:600367 编号:临 2015-004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 年 2 月 5 日,公司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贵州红星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收到土地征收补偿款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
0104 号)(下称《问询函》)。《问询函》指出: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大足红蝶锶
业有限公司(下称“大足红蝶”)于 2014 年 12 月 23 日与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
和房屋管理局(下称“大足国土和房管局”)签订协议,约定了大足国土和房管
局征收大足红蝶相关土地和房屋事宜,补偿总额为 9596.88 万元。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披露公告,大足红蝶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收到补偿金 2100 万元,
并进行了账务处理。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针对上述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并补充披露。
对此,公司根据《问询函》要求,认真核查了相关事项,与相关方进行了充
分沟通,并由公司聘任的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所涉事项的会计处理方
式发表了意见,具体回复内容请见如下说明:
1、大足红蝶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收到征收补偿 2100 万元,但你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才披露该事项,请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具体原因。
回复说明:大足红蝶与大足国土和房管局于 2014 年 12 月 23 日签订了《大
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庆大足红蝶锶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暨地上房
屋收购协议书》(下称《协议书》),约定大足国土和房管局应在签订日后十个工
作日内将收购补偿金 9596.88 万元一次性支付给大足红蝶。2014 年 12 月 30 日,
大足国土和房管局支付了 2100 万元的价款,大足红蝶就此及时与对方公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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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协商剩余补偿款的支付问题,对方也给予了积极回复,但无法明确支付时间、
支付方式和每次的支付金额,并告知大足红蝶正按规定流程组织第二次挂牌,确
保土地成功出让,及时支付剩余价款,以便上市公司及时披露信息。大足红蝶考
虑大足国土和房管局的实际情况和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若不定期、分批次、小
金额收取补偿款,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会导致公司进行几十次的进展信息披露
等问题。
对此,公司本着一致性、完整性、审慎性、效率性和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由大足红蝶委派高管人员继续沟通和催促,同时考虑到 2014 年 12 月底和 2015
年 1 月初关于剩余补偿款可能到位的时间情况,决定在收到剩余补偿款时一并披
露相关信息。后因大足国土和房管局未能及时支付剩余补偿款,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披露了收到收购补偿金 2100 万元的事项。
2、你公司在 2015 年 1 月 30 日披露的公告中称,对所收到的 2100 万元进行
了账务处理,请说明该笔款项及剩余 7496.88 万元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方式。
回复说明:根据《协议书》约定,收购补偿金 9596.88 万元,包括:工业土
地补偿 775.319 万元,住宅补偿 3199.5957 万元,非住宅补偿 3580.3614 万元,
树木补偿 133.57 万元,临时建筑物补偿 42.9841 万元,拆迁及奖励补偿 990.0681
万元,机械设备补偿 511.398 万元,装饰装修补偿 363.5837 万元。其中,大足
红蝶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收到了非住宅补偿 2100 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规定,该款项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于收到时计入营
业外收入。
对于剩余补偿款 7496.88 万元,大足红蝶将在实际收到时计入递延收益,分
别与上述补偿明细对应,在这些补偿费发生时,如收到的属于树木补偿款、临建
补偿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规定,自递延收益转入营业
外收入。
3、你公司已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披露了 2014 年度业绩预增公告,请说明大
足红蝶此次征收补偿事项对公司 2014 年度业绩预增的具体影响金额。
回复说明:大足红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规定,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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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 2100 万元的补偿款计入营业外收入,影响公司 2014 年利润总额增加 2100 万
元,影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加 803.25 万元。
4、《收购协议书》中约定,大足区国土局应在协议签订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向大足红蝶一次性支付补偿金 9596.88 万元,若未能按期支付,应按每日 5‰支
付违约金。请你公司说明《收购协议书》的履行情况,若大足区国土局未按时支
付补偿款,你公司是否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该笔违约金在会计上如何处理。
回复说明:截至 2015 年 2 月 6 日,由于该宗土地尚未最终挂牌出让,并因
大足国土和房管局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预算等实际情况,大足国土和房管局
尚未按照《协议书》约定向大足红蝶支付违约金。对此,大足红蝶仍会依据《协
议书》约定向大足国土和房管局催要剩余补偿金和违约金,同时从整体利益、长
远规划和重点解决土地挂牌出让的角度共同积极沟通解决办法。大足红蝶若能收
到相应的违约金,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于收到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5、请公司会计师对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方式发表意见。
回复说明:公司聘任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对
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方式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函回复的专项说明》。
目前,大足红蝶仍然在与大足国土和房管局积极协商剩余补偿款的支付事
宜,大足国土和房管局也正在积极组织所涉土地的第二次挂牌出让工作,公司将
根据实际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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