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高速:子公司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5-02-07 16: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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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提升公司整体协同能力,提高公司与子公司的管理工作质量

与效率,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财政部《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中原高速

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由本公司 100%控股的公司;

控股子公司: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或

持股比例虽未达到 50%,但公司所持股权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参、控股企业股东会

议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公司持股比例虽小,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影响参、控股企业决策的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若子公司存在控股其他公司的情况,

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本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公司投资经营部是子公司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投资经营部依据公

司有关规定,对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有效的流程制度,负责子公司信息归口

管理和协助公司行使股东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员应当充分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外派董(监)事(股权代表)管理办法》所赋予

的权利和责任,在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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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

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

督,对公司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七条 全资子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由公司委派全部董事人选及主

要管理层人员,按照公司统一决策实施经营管理。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

其中董事会成员数由其公司章程决定。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人数应占控股子公司

董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其经营管理服从公司统一部署。

第三章 规范运作管理

第九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记录

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董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监事签字。

第十条 对需提交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监事会会议,股东会召开十五天

前,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十天前报公司投资经营部(投资经营部有权要求子公司提

供必要的补充材料说明)。公司内部就有关会议事项进行讨论,形成统一的意见,具

体流程如下:

(一)投资经营部通过 OA 平台将议案流转至外派董、监事、董事会秘书处、财

务资产部等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及公司主要领导进行意见征询,并形成统一意见。

(二)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则由

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后续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策审批流程。

(三)投资经营部将公司内部形成的统一意见或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策意见

提交给外派董事和监事行使表决权利。

第十一条 子公司在做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和总经理办公会后,应

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等抄送公司投资经营部和董事会秘

书处存档。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

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子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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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办公会全面汇报子公司该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抄送给

投资经营部;应在每一个月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投资经营部抄报子公司上月的生产

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经子公司履行相

关程序和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公司投资经营部、会计结算部和财务资产部

备案;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基础工作,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预算、控制、核算、分

析和考核工作;筹集和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地利用本

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本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十四条 公司会计结算部定期审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及

往来会计科目,确保内部交易和往来业务已准确完整地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一致。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

求,及时向公司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应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子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财务

会计报告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及时报送公司会计结算部和投资经营部。

第十六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

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 以投资、资本运营类为主业的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采取授权审批

方式,根据授权的投资金额大小按上述决策程序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该子公司可在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投资

项目,并按规定履行备案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对于主营为非投资、资本运营类子公司,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

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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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化。对于新的投资项目,均需进行项目提出、考察评价(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

和论证、专家评审论证(如需要)、履行决策、备案、审批程序、投后管理以及信息

管理。其投资管理详细参见《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六章 筹资管理

第十九条 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实施对外借款时,

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筹资方案的确定报公司财务资产部

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子公司内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其筹资管理详细参见《河南

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子公司对外提供借款担保的,该子公司应按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

的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在各自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中规定如下内容:“公

司每个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口径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平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第八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置内部管理机构,提交相关审核资

料,由投资经营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由子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与子公司其他股东的约定或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子公

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由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

依照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人员进行调整。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员接受公司组织的年度考核并应当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第九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必须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

制度》,公司投资经营部为公司与子公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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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有义务及时提供所有可能对母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做到:

(一)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

息;

(三)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在做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和总经理办公会后,

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等同时抄送公司投资经营部和董

事会秘书处存档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投资经营部和董事会

秘书处: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经营业绩月度自评报告;

(三)定期对投资、贷款、担保、存款等工作的预警分析报告;

(四)资产损失事件、重大侵权事件以及知识产权的诉讼事件;

(五)发生的重大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

(六)参、控股重大项目的开工和竣工活动;

(七)有关部门对公司安排部署的工作;

(八)提供财务资助;

(九)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一)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二)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三)签订许可协议;

(十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五)大额银行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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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十七)遭受重大损失;

(十八)重大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重大信息所涉及到的子公司负责人为重大信息的直接责任人。若

出现贻误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公司将追究子公司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承

担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执行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对子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四)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

(五)高层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安排相关

部门人员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调离子公司时,必须

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实施离任审计,并由被审计当事人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

认真执行。

第十一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为了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实现公司年度工作目标,以公司与

各子公司签订的经营目标责任书和公司正式下达的目标值,以及阶段性或重大特殊

性任务指标为依据,充分体现奖勤罚懒、按劳取酬和“公开、公平、公正、客观、

真实”的原则,做到工资与效益挂钩。具体考核内容、考核依据、考核时间、考核

评价、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运用等由公司另行制定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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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在本制度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有关政策、制度、法规变更时,以国家颁布

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订,由公司投资经营部负责解

释。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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