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撤回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议案》、《关于签订<重大资产重组终止协议>的议案》及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议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本次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鉴于市场环境变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购买的标的资产山东金盛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主导产品市场价格发生了变化,导致标的资产实际盈利与盈利预测值存在较大差距,无法实现有效改善公司资产质量,提高盈利能力的重组目的,终止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撤回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议案》、《关于签订<重大资产重组终止协议>的议案》两项议案的相关内容。(此页无正文,为《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成福 房崇民
201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