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29 股票简称:三精制药 编号:临 2015-012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1 月 31 日召开,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司章程》修改的内容如下:
1、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后,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原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医药制造、医药经销;按卫生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保健品的生产;生产饮料(其他饮料类);生产蔬菜制品【蔬菜干制品(蔬菜粉及制品)】。
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药品咨询、保健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日用化学品的制造;工业旅游(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现修改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医药制造、医药经销;按卫生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保健品的生产;生产饮料(其他饮料类)(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 年 4 月 24 日);生产蔬菜制品【蔬菜干制品(蔬菜粉及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5 年 5 月 1 日】。
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药品咨询、保健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日用化学品的制造;工业旅游(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201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及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的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原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现修改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原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现修改为: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原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现修改为: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