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股票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工作报告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 CHENGYI LAW FIRM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首座十五层 邮编:230041
传真:0551-5608051 电话:0551-5609015 5609615
5-2-0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股票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承义证字[2011]第 56-2 号致: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煌钢构”、“发行人”、“公司”或“股份公司”)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本所指派鲍金桥、夏旭东、束晓俊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富煌钢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的要求,基于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本所简介
本所系经安徽省司法厅皖司复[2000]050 号文批准,于 2000 年 12 月 28 日成立的
5-2-1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首座十五层。2004年 7 月 26 日,经上海市司法局[2004]005 号文批准,本所在上海设立了分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 969 号 2107 室。本所是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企业改制、股票发行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金融与银行、外商投资、知识产权、房地产、诉讼和仲裁等多个法律服务领域。
(二)本次签名律师简介
1、鲍金桥
1988 年 6 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1988 年 7 月至1993 年 2 月在安徽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民商法学理论研究工作,1993 年 3 月至 2000 年 12 月在安徽安泰律师事务所执业,2001 年 1 月至今,在本所执业,为本所合伙人,1993 年获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通讯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号 财 富 广 场 首 座 十 五 层 , 邮 政 编 码 为 230041 , 联 系 电 话 为 0551-5609215 、0-13805691239。
证券业务执业记录:
担任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红星宣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科苑应用技术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底盘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三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国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新海宜电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辉隆农资集团
5-2-2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皖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新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天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的 IPO、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律师或主承销商律师。
2、夏旭东
1998 年 6 月毕业于南京理工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98 年至 2005 年在政府机关工作,从事法务和社会保障业务;2005 年至 2008 年就读安徽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为公司法、金融法及企业并购,并获法学硕士学位;2008 年获得证券承销与发行从业资格;2008 年 6 月至今在本所执业,现为本所证券部专职律师。通讯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首座十五层,邮政编码为 230041,联系电话为0551-5609815、0-13721050743。
证券业务执业记录:
担任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外资并购、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专项法律顾问,参与安徽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制及上市辅导工作。
3、束晓俊
2005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7 年 12 月至今在本所执业,现为本所证券部专职律师。通讯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首座十五层,邮政编码为 230041,联系电话为 0551-5609815、0-13485670459。
证券业务执业记录:
担任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上市、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律师,担任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专项法
5-2-3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律顾问,参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
二、律师的工作范围和工作过程
(一)本所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的工作范围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本律师在本次发行上市中所涉及的工作范围及义务主要包括:
1、对发行人进行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以判断其在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作、财务会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主要资产、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重组等各个方面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就法律尽职调查中发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
3、从法律角度协助发行人实施本次发行上市方案;
4、协助发行人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审查并协助发行人起草并修改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其他与公司治理有关的法律文件;
5、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6、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事务。
(二)本所制作本次发行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1、本律师直接参与了富煌钢构的上市辅导工作,为富煌钢构起草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列席了富煌钢构部分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与富煌钢构、券商(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共同拟定了富煌钢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计划和安排。本律师对富煌钢构办公场所、生产车间、规划发展区等进行了实地查看。本律师走访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档查阅并复制了富煌钢构及其关联公司的相关的工商登记资料;此外,本律师向富煌钢构提供文件清单,要求富煌钢构按本律师的要求向本律师提供股份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及记录、富煌钢构公司章程、土地使用权
5-2-4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证及其他有关权证、重要合同、税收、环保、产品质量等有关文件。本律师在收到富煌钢构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后,对该文件材料进行了查验,验证无误后,复制了全套文件材料,详细核查了发行人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主要业务、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关联交易、组织结构等情况。
2、本律师在发行人第一次首发上市申报未获通过后,先后多次进驻富煌钢构现场,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辅导发行人进行规范运作,完善公司募集资金投资方案,并协助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公司法》、《证券法》及发行上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3、本律师基于对富煌钢构相关情况的查验、核对、考察、谈话情况,并在审阅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全文及摘要基础上,出具了承义证字[2011]第 56-1 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与保荐机构及其它各中介机构一起共同制作了富煌钢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全套申报材料。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律师列席了富煌钢构三届二次董事会及 2010 年度股东大会,查阅了发行人三届二次董事会及 2010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议程、议案、表决票、汇总表、会议记录及决议等。
(一)经核查,2011 年 4 月 16 日,富煌钢构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就本次股票发行上市所涉事项形成了决议。2011 年 5 月 6 日,富煌钢构召开了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形成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公司拟申请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具体方案如下:
(1)本次发行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5-2-5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2)本次发行数额为不超过 3,034 万股(具体发行数额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发行对象为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证券交易所开户的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4)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根据证券市场具体情况,由公司董事会与主承销的证券公司(保荐机构)协商确定;
(5)本次发行不向原有股东配售;
(6)本次发行完毕后,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7)本决议的有效期为 2 年,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具体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的事宜如下:
(1)根据国内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市场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询价区间、发行价格、具体申购办法,以及与发行定价方式有关的其他事项;
(2)签署与本次发行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重要合同、文件;
(3)根据本次募集资金的实际到位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金额作适当调整;
(4)本次股票发行后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及所涉其它事项的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
(5)本次股票发行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6)办理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宜。
(7)本次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 年内有效。
3、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本次股票发行成功后,拟投资建设项目为:
(1)重型钢构件生产线二期项目;
5-2-6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2)高性能建筑钢结构围护构件生产线项目。
如果实际募集资金不足以完成上述投资计划,不足部分公司将自筹解决;如果实际募集资金数量超过上述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则将用于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决定将截止 2011 年 3 月 31 日公司(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 156,601,319.04元及此后实现的利润由本次发行后新老股东共享。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修订案)的议案》。
(二)发行人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东大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上述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宜,其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其进行阶段履行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公司内部批准和授权程序。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其股票上市的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设立及历年企业法人年检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及现持有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一)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富煌钢构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皖国资改革函[2004]360 号《关于设立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并颁发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股[2004]第 44 号《安徽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后,由安徽
5-2-7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省巢湖市富煌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安徽富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煌建设”)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峰实业”)、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淮电缆”)、洪炬祥、查运平,以发起设立方式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3400002400069),注册资本为 6,600 万元。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履行了必要的确认、评估、验资等法律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富煌钢构已通过历年企业法人年检手续。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律师认为,富煌钢构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富煌钢构本次发行在主体资格上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律师对富煌钢构本次发行及上市依法应当满足的实质性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
(一)经核查,富煌钢构在主体资格方面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富煌钢构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富煌钢构系由富煌建设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南峰实业、江淮电缆、洪炬祥、查运平,于 2004 年 12 月 16 日,以发起设立方式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距今持续经营时间超过三年。
3、根据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后更名为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天健会计所”)出具的华普验字[2004]第 0762 号《验资报告》、华普验字[2007]第 0747 号《验资报告》、会验字[2010]4332 号《验资报告》,并经本律师核查,富煌钢构设立及增资时的注册资本均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
5-2-8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富煌钢构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富煌钢构主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各类建筑钢结构、交通市政钢结构、工业设施钢结构、建筑幕墙的研究、设计、生产、安装,彩板、彩钢压型板、轻型墙板及各类门窗的生产、销售等业务。公司拥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和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特级资质证书。本律师认为:富煌钢构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根据富煌钢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律师核查,富煌钢构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1)富煌钢构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均为钢结构设计、生产和安装。根据华普天健会计所出具的会审字[2011]第 4060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华普天健《审计报告》”),上述主营业务为富煌钢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
(2)富煌钢构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3)富煌钢构的控股股东为富煌建设,实际控制人为杨俊斌。富煌钢构设立至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6、富煌钢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富煌钢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经核查,富煌钢构在独立性方面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富煌钢构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富煌钢构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相互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2、富煌钢构资产完整。
富煌钢构属生产型企业,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
5-2-9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3、富煌钢构的人员独立。
富煌钢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富煌钢构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富煌钢构的财务独立。
富煌钢构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富煌钢构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5、富煌钢构的机构独立。
富煌钢构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各自的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机构混同的情形。
6、富煌钢构的业务独立。
富煌钢构业务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各股东均未从事与富煌钢构业务相近或相同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没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7、富煌钢构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三)经核查,富煌钢构在规范运行方面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富煌钢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根据保荐人和本次发行上市的其它中介机构对发行人的辅导情况及本律师了解,富煌钢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
5-2-10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根据富煌钢构的书面确认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和承诺,富煌钢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华普天健会计所出具的华普审字[2011]第 4061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华普天健《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本律师核查,富煌钢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5、根据有关部门的证明、富煌钢构的声明与承诺及本律师核查,富煌钢构不存在有下列情形: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十六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富煌钢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2-11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富煌钢构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华普天健《审计报告》、华普天健《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7、根据华普天健《审计报告》及本律师核查,富煌钢构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四)经核查,富煌钢构在财务与会计方面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富煌钢构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根据华普天健《审计报告》,富煌钢构 2008 年 12 月 31 日、2009 年 12 月 31 日、2010 年 12 月 31 日、2011 年 3 月 31 日的总资产分别为 783,617,494.76 元、961,263,306.60 元、1,472,963,764.43 元和 1,496,496,504.05 元;负债分别为574,844,235.17 元、718,912,646.71 元、1,122,816,910.61 元和 1,134,283,030.97元;所有者权益分别为 208,773,259.59 元、242,350,659.89 元、350,146,853.82 元和 362,213,473.09 元;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分别为 73.93%、75.08%、76.40%和 76.05%;2007 年度、2008 年度、2009 年度、2011 年 1-3 月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 25,381,075.32 元、31,420,120.56 元、45,813,761.43元和 11,363,996.53 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28,181,202.42 元、120,384,786.84 元、89,464,801.00 元和-11,368,604.75 元。
2、根据华普天健《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富煌钢构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根据华普天健《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富煌钢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5-2-12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允地反映了富煌钢构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根据华普天健《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富煌钢构编制财务报表均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随意变更的情形。
5、根据华普天健《审计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本律师核查,富煌钢构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根据华普天健《审计报告》、富煌钢构提供的材料及本律师核查,富煌钢构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 亿元;
(3)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为 0 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根据税务部门的证明及本律师核查,富煌钢构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富煌钢构经营状况良好,其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8、根据华普天健《审计报告》、富煌钢构的声明与承诺及本律师核查,富煌钢构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9、根据华普天健《审计报告》、富煌钢构的声明与承诺及本律师核查,富煌钢构申报文件中不存在如下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5-2-13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富煌钢构的声明与承诺及本律师核查,富煌钢构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富煌钢构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富煌钢构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富煌钢构的行业地位或富煌钢构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富煌钢构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富煌钢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富煌钢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富煌钢构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富煌钢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五)经核查,富煌钢构在募集资金运用方面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富煌钢构本次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且均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亦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富煌钢构本次募集资金金额和投资项目与富煌钢构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3、富煌钢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富煌钢构董事会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5-2-14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5、富煌钢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富煌钢构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6、富煌钢构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建立并完善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六)经核查,富煌钢构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下列条件:
1、根据富煌钢构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富煌钢构本次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
2、富煌钢构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9,10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
3、根据富煌钢构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数达到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5%以上。
4、根据富煌钢构的声明与承诺和华普天健《审计报告》,富煌钢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没有虚假记载。
5、根据富煌钢构的声明与承诺及本律师核查,富煌钢构最近三年均合法经营,无重大违法行为。
6、2011 年 2 月,富煌钢构委托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辅导;2011 年 5 月,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对富煌钢构的辅导现场进行了调查评估及检查验收。
综上,本律师认为:富煌钢构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实质条件。
四、富煌钢构的设立
本律师查阅了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资料(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资产评估报告书》、《发起人协议》、《关于设立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安
5-2-15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徽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验资报告》等)、创立大会会议材料、公司设立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法人股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章程。
(一)富煌钢构的设立程序、设立资格、设立条件和设立方式
1、设立程序
(1)2004 年 4 月 22 日,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皖)企核[2004]第 004317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2004 年 7 月 6 日,安徽国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评估”)出具了皖国信评报字[2004]第 102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截止 2003 年 12 月 31 日(评估基准日),富煌建设拟投资设立股份公司而涉及的资产总计 23,616.12 万元,负债总计17,594.82 万元,净资产为 6,021.30 万元(其中拟出资的为 6,000 万元,剩余 21.30万元作为富煌建设对富煌钢构的债权)。
(3)2004 年 11 月 20 日,富煌建设、南峰实业、江淮电缆、洪炬祥和查运平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同意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股份公司。根据《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富煌建设以与钢结构业务相关的经评估的经营性净资产作为出资,其余发起人以货币作为出资。
(4)2004 年 12 月 13 日,省国资委出具皖国资改革函[2004]360 号《关于设立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发行人设立,并于同日颁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股[2004]第 44 号《安徽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
(5)2004 年 12 月 6 日,华普天健会计所出具了华普验字[2004]第 0762 号《验资报告》,截止 2004 年 12 月 6 日,富煌钢构(筹)已收到其发起人股东投入的资本合计6,600 万元,按 1:1 的比例折合为富煌钢构(筹)的股份 6,6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其中富煌建设以从事钢结构业务的经营性净资产 6,000 万元出资,按 1:1 的比例认购富煌钢构 6,0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90.91%;南峰实业和江淮电缆二家法人单位以及洪炬祥
5-2-16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和查运平二名自然人分别以现金 400 万元、1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出资,按 1:1的比例分别认购富煌钢构 400 万股、150 万股、30 万股、20 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 6.06%、2.27%、0.46%、0.3%。
(6)2004 年 12 月 14 日,发行人筹委会召开了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选举产生第一届董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
(7)2004 年 12 月 16 日,富煌钢构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400002400069),住所为安徽省巢湖市黄麓镇富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为杨俊斌,注册资本为 6,600 万元,经营范围为轻钢结构、重钢结构、多高层钢结构、张拉索膜结构及网架房屋的研究、设计、生产、安装,彩板、彩钢压型板、轻型墙板及各类门窗的生产、销售。
2、设立资格
经核查,法人股东富煌建设、南峰实业和江淮电缆均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自然人股东洪炬祥和查运平均在中国有住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具备富煌钢构的发起人资格。
3、设立条件
(1)富煌钢构由 5 个发起人发起设立,发起人住所均在中国境内,发起人人数及住所地均符合当时《公司法》规定的要求;
(2)“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经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皖)企核[2004]第 004317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依法核准;
(3)截至 2004 年 12 月 6 日,富煌钢构发起人出资为 6,600 万元,折合为富煌钢构股份 6,600 万股,发起人出资业经华普天健会计所验证,富煌钢构股本总额超过 1,000万元;
(4)富煌钢构筹办事项均依法进行,符合法律规定;
(5)富煌钢构创立大会通过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符合当时《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5-2-17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6)富煌钢构建立了符合《公司法》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法人治理结构;
(7)富煌钢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设立方式
富煌钢构系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富煌建设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南峰实业、江淮电缆、洪炬祥和查运平,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富煌钢构设立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均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备案登记。
(二)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协议
经核查,2004 年 11 月 20 日,各发起人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就发起设立富煌钢构进行了详细约定,包括股份公司类型、设立方式、名称、住所、经营目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设置和股权管理、承诺与保证、发起人责任、争议解决等。
本律师认为:《发起人协议》的形式和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富煌钢构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设立时的资产评估、验资
1、设立时的资产评估
经核查,2004 年 1 月 5 日,国信评估接受富煌建设的委托,对其拟投入富煌钢构(筹)的与钢结构业务相关的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2004 年 7 月 6 日,国信评估出具了皖国信评报字[2004]第 102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截止 2003 年 12 月 31日(评估基准日),富煌建设拟投资设立股份公司而涉及的总资产 23,616.12 万元,负债 17,594.82 万元,净资产 6,021.30 万元(其中拟出资的为 6,000 万元,剩余 21.30万元作为富煌建设对富煌钢构的债权)。
2、设立时的验资
5-2-18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华普天健会计所受托对富煌钢构(筹)截止 2004 年 12月 6 日的实收股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了审验,出具了华普验字[2004]第 0762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审验,截至 2004 年 12 月 6 日,富煌钢构(筹)已收到其发起人股东投入的资本合计为 6,600 万元,按 1:1 的比例折合为富煌钢构的股份 6,600万股,每股面值 1 元。
本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富煌钢构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经核查,2004 年 12 月 14 日,富煌钢构召开了第一次股东大会暨创立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6,6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起设立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情况的报告》、《关于各发起人持股情况的报告》、《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说明》、《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有关情况的报告》和《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议案,选举产生了富煌钢构第一届董事会、第一届监事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有关事宜。
本律师认为:富煌钢构创立大会的召开时间、程序、所议事项及选举和表决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富煌钢构的独立性
本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查阅了富煌钢构提供的材料(包括发行人《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经营资质证书、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营业执照及其公司章程、发行人经营管理制度等),听取富煌钢构有关人员的陈述,现场查看了公司的生产厂房、办公场所,查阅了发行人及其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与承诺,调阅了部分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查验了公司提供的《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及相关商标、专利及资产权属证书。
5-2-19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一)富煌钢构的业务独立
1、根据公司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富煌钢构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各类建筑钢结构、交通市政钢结构、工业设施钢结构、建筑幕墙(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前置审批项目除外)的研究、设计、生产、安装,彩板、彩钢压型板、轻型墙板及各类门窗的生产、销售,承包境外钢结构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2 年 9 月 12 日)。目前公司拥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主要资质证书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和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特级资质证书。在业务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2、发行人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具备独立营运所需的场所、设施、技术、人员、机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富煌钢构业务由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独立决策、总经理负责独立实施,富煌钢构设立后,各股东均未进行与富煌钢构业务相近或相同的业务。
(二)富煌钢构的资产完整
1、主发起人富煌建设以与钢结构业务相关的经营性资产经评估确认后投入富煌钢构,与上述资产相关的各项资产权利由富煌钢构依法承继,并办理了相应的产权主体变更手续,因此富煌钢构成立后保持了完整的生产经营性资产,具备资产的独立完整性。
2、富煌钢构属生产型企业,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3、富煌钢构现拥有 6 家控股子公司,分别为江西省富煌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富煌”)、安徽富煌钢结构建筑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煌设计”)、
5-2-20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富煌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富煌”)、上海富煌重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富煌”)、合肥富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富煌”)和沈阳富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富煌”)。公司持有的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未被质押。
4、富煌钢构与控股股东及其它股东之间产权关系明确,资产完全独立于其股东,不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富煌钢构的资金、资产及其它资源的情况。
(三)经核查,富煌钢构属于生产经营企业,发行人具备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系统,具有独立的运营能力,独立面向市场开展业务,独立承担市场风险,不存在生产经营相关环节难以独立的情形。
(四)富煌钢构人员独立
1、富煌钢构的董事长由实际控制人杨俊斌担任。经核查,杨俊斌先生担任的职务有富煌建设董事长、安徽富煌电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煌电控”)董事长、安徽省巢湖市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煌工业园”)董事长、安徽富煌三珍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煌三珍”)执行董事、安徽富煌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煌房地产”)执行董事、安徽省巢湖市富煌机械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煌刀片”)执行董事、安徽省巢湖市富煌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煌水产”)执行董事、巢湖富士金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巢湖富士金”)执行董事、北京富煌三思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三思达”)董事、江西富煌董事长、富煌设计执行董事、上海富煌执行董事和北京富煌执行董事。除此之外,未在其它公司担任任何行政职务。
2、经核查,富煌钢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富煌钢构工作,并领取薪酬,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富煌钢构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5-2-21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兼职。
3、富煌钢构不存在政府部门推荐董事和经理人选的情况,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和政府部门干预其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4、富煌钢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工资管理等)是完全独立的,其办公场所、生产经营场所与股东有明确的区分,不存在股东占用富煌钢构人员的情况。
(五)富煌钢构的机构独立
经核查,富煌钢构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是富煌钢构董事会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自主设立,设有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它相关部门和机构,该等机构依据富煌钢构的章程及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各自的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机构混同的情形。
发行人的内部组织结构如下图所示:
股东大会
发展战略委员会
监事会
提名委员会
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秘书
审计委员会
审计部 总经理 证券部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人 企 法 行 基 生 技 安 销 供 质 财 门 武 贵
力 划 律 政 建 产 术 装 售 应 管 务 窗 汉 阳
资 部 事 部 部 中 中 中 中 部 部 部 分 分 分
源 务 心 心 心 心 公 公 公
部 部 司 司 司
5-2-22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六)富煌钢构的财务独立
1、富煌钢构已按其公司章程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并配备了专人,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建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核算体系,拥有有效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2、富煌钢构在中国农业银行居巢支行黄麓营业所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设了银行账户(帐号为 158801040001928),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及将资金存入股东单位的情况。富煌钢构持有安徽省巢湖市国家税务局和巢湖市地方税务局各自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号为 342600769033274),依法独立纳税申报。
3、富煌钢构确认,其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存在股东干预其资金使用的情况。
(七)富煌钢构资产独立完整,主业突出,独立从事钢结构业务,已建立起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系统;富煌钢构经营管理中自主设立独立的机构和人员;拥有独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独立拥有主营相关业务生产经营所需的设备设施,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正常,盈利能力较强,完全具备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富煌钢构的发起人和股东
本律师查阅了富煌钢构法人股东富煌建设、南峰实业、江淮电缆等工商局企业登记信息查询表、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以及上述企业法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工商局企业登记信息查询表,并追溯至其实际控制人的信息(自然人的身份证,法人的营业执照、工商局企业登记信息查询表),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富煌建设整套工商资料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富煌建设 1997 年改制设立和集体股权转让合法性批文、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富煌建设投入股份公司的与钢结构业务相关的经营性净资产来源的相关资料(包括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公告,《资产转让协议》、资产交付收条、证明及相关资产的权属证书等),查验了富煌钢构自然人股东洪炬祥、查运平等人身份证,查阅了发行人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资料
5-2-23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包含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新增股东身份证等)。
(一)富煌钢构发起人和股东的资格
1、富煌钢构发起人的资格
(1)富煌建设
①富煌建设 1997 年改制设立及集体股股权转让
A、富煌建设 1997 年改制设立
1997 年 7 月 22 日,原乡镇集体企业巢湖市菱镁制品厂(以下简称“菱镁制品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将菱镁制品厂改制组建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1997年8月26日,巢湖市黄麓镇人民政府和巢湖市乡镇企业评估中心出具了黄政评字[97]第0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在对原巢湖市菱镁制品厂提供的基准日时点上的清产核资后的资产负债表、各类资产明细表及与资产相关的负债项目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对被评估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定估算,截止1997年7月31日(评估基准日),原巢湖市菱镁制品厂总资产18,077,603.89元、总负债3,980,901.49元、净资产14,096,702.40元。1997年8月26日,巢湖市黄麓镇人民政府黄政改字[97]第031号《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对上述评估结果进行了确认。
1997 年 9 月 17 日,巢湖市黄麓镇人民政府出具黄政字[97]第 24 号《关于市菱镁制品厂企业改制方案的报告》,确认:以黄麓镇人民政府黄政改字[97]第 031 号《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确认的评估价值 1,409.67 万元作为镇集体股、企业集体股、法人股的设置依据,上述股权为镇集体所有,以镇集体股、企业集体股、法人股为主,吸收企业职工个人以现金投资方式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1997 年 10 月 5 日,巢湖市乡镇企业改制工作团出具乡企批字[97]第 004 号《关于同意市菱镁制品厂改建为股份制企业的批复》,对上述报告予以批复并同意菱镁制品厂改建为股份制企业。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为:镇集体股 650 万元、企业集体股 751.67 万元、法人股 8 万元、职工个人股52 万元。
5-2-24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1997 年 10 月 28 日,巢湖市审计师事务所对上述注册资本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巢审事字[1997]第 163 号《验资报告》。
综上,本律师认为,原乡镇集体企业菱镁制品厂 1997 年改制为富煌建设,履行了内部决策、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认定程序,产权认定结果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B、富煌建设 1997 年集体股股权转让
a、上述股权转让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
1997 年 12 月 13 日,黄麓镇人民政府以黄镇字[1997]35 号文《关于安徽省巢湖市富煌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意将公司镇集体股、企业集体股和法人股全部转让给杨俊斌,转让价格为 150 万元。
1997 年 12 月 20 日,富煌建设召开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69 名,占全体股东的 100%,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决议,同意镇政府批准的将公司镇集体股、企业集体股和法人股全部转让给杨俊斌的方案。
2010 年 1 月 31 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具皖政秘[2010]24 号文《关于安徽富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的批复》,确认富煌建设 1997 年股权转让事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b、上述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
富煌建设的前身菱镁制品厂因经营管理不善和产品技术含量低,已严重亏损、濒临倒闭,为此,镇政府于 1992 年任命杨俊斌为菱镁制品厂厂长、法定代表人。杨俊斌上任后,多方筹集资金,调整产品结构,强化经营管理,从而使该厂起死回生,并逐步发展壮大,保证了企业债务的偿付和当地社会经济的稳定。根据黄麓镇人民政府黄政评字[97]第 01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截止 1997 年 7 月 31 日,菱镁制品厂的资产净值为 1,409.67 万元。基于杨俊斌个人对企业的重大贡献,镇政府决定以带有奖励性质的方式将上述资产净值折成的镇集体股、企业集体股及法人股以 150 万元转让给杨
5-2-25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俊斌。
c、上述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富煌建设上述股权转让履行了镇政府和股东会的批准程序;1997 年 12 月 20 日,黄麓镇人民政府与杨俊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1997 年 12 月 28 日,富煌建设办理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由于股权转让是在菱镁制品厂改制为富煌建设两个月内进行,故未再进行相关股权价值量的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在基于菱镁制品厂改制时的资产净值,充分考虑到杨俊斌对企业的重大贡献而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由于黄麓镇尚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有关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均由黄麓镇人民政府行使。上述股权转让符合当时集体企业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风险。
d、上述股权转让的分红和所得税缴纳情况
富煌建设在 1997 年由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公司时,职工个人股是由职工个人以现金投入的方式形成的,不存在以集体资产量化给个人的情况,也未进行分红;公司设立后,黄麓镇人民政府基于杨俊斌个人重大贡献,以带有奖励性质的方式将镇集体股、企业集体股和法人股转让给杨俊斌,由于这种奖励是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在杨俊斌将该等受让股权以高于受让价格再行转让之前,不发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富煌建设在 1997年企业改制及集体股权转让过程中未进行分红,杨俊斌受让集体股权后亦未进行转让,不存在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富煌建设 1997 年改制时设立的镇集体股、企业集体股和法人股,
5-2-26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其所有权由黄麓镇人民政府代行,黄麓镇人民政府对上述股权的处置系依法行使所有权的行为,上述股权转让的定价是在基于富煌建设资产价值量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杨俊斌对企业的贡献而确定,体现了镇政府对杨俊斌个人劳动成果的认可和奖励,真实有效;上述股权转让已获得了富煌建设股东会的批准、安徽省人民政府的最终确认,并签订了相关协议,该等协议已履行完毕,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东变更的相关登记手续,符合当时集体企业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上述股权转让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富煌建设在 1997 年企业改制及集体股权转让过程中未进行分红,杨俊斌受让集体股权后亦未进行转让,不存在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
②富煌建设的增资及股权变动情况
A、1997 年股权转让
1997 年 12 月 20 日,富煌建设召开股东会,一致通过如下决议:同意黄世庚等 63人将所持的全部股份转让给杨俊斌;同意修改公司章程;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决议已经所有股东签字确认。1997 年 12 月 17 日-20 日,黄世庚等 63 人与杨俊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1997 年 12 月 28 日,富煌建设办理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经询问受让人杨俊斌,黄世庚等 63 位自然人股东转股原因:1997 年原菱镁制品厂因新上轻钢结构系列产品急需资金,决定于企业改制时吸引职工投资入股,既促进改制、也促进发展。后部分职工对轻钢业务的发展缺乏信心,对继续持股缺乏积极性,要求转股,为避免挫伤该等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杨俊斌同意受让该等职工的股权。转股价格依据原始获得股权的价格为基础,协商定价。
B、2002 年增资
2002 年 7 月 5 日,经股东会决议,富煌建设将注册资本由 1,461.67 万元增至
5-2-27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2,621.50 万元,增加资本 1,159.83 万元。根据巢湖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2002 年 7 月 11日出具的巢兴会验字[2002]073 号《验资报告》确认,本次资金来源于公司资本公积1,739,745 元、盈余公积 3,479,490 元、未分配利润 6,379,065 元。2002 年 8 月 10 日,富煌建设办理了增资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C、2005 年增资
2005 年 3 月 17 日,经股东会决议,富煌建设将注册资本由 2,621.50 万元增至 8,000万元,增加资本 5,378.50 万元。根据巢湖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2005 年 3 月 22 日出具的巢兴会验字[2005]25 号《验资报告》确认,本次资金来源于公司公积金 5,378.50 万元。2005 年 4 月 22 日,富煌建设办理了增资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D、2007 年股权转让
2007 年 4 月 3 日,富煌建设召开股东会,一致通过如下决议:同意黄继红将所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杨俊斌;同意修改公司章程,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决议所有股东已签字确认。同日,黄继红与杨俊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07 年 5 月 23 日,富煌建设办理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经询问受让人杨俊斌,黄继红转让股权系个人原因离职,转股价格依据为协商定价。
E、2009 年股权转让
2009 年 9 月 15 日,富煌建设召开股东会,一致通过如下决议:同意张永豹、杨继平、黄诗荣将所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周伊凡;同意修改公司章程,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决议所有股东已签字确认。2009 年 9 月 12 日-13 日,股东张永豹、杨继平、黄诗荣分别与周伊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09 年10 月 21 日,富煌建设办理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经询问受让人周伊凡,张永豹、杨继平、黄诗荣转让股权系个人资金需要,转股价格依据为以公司 2009 年 8 月 31 日的净资产数额为基础,协商定价。
F、通过对上述部分转让股权股东、杨俊斌、周伊凡的访谈以及该等转让股权股东、
5-2-28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杨俊斌、周伊凡出具的《关于股权转让的声明》,上述转让股权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富煌建设股权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行为已履行完毕,股权转让价款已支付完毕,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未出现 67 位转让股权的自然人股东中任一股东就股权转让行为向杨俊斌、周伊凡提出异议、无效或索赔要求。
上述增资及股权变动后富煌建设股权设置及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杨俊斌 7,976.00 99.70
周伊凡 24.00 0.30
合计 8,000.00 100.00
本律师认为:富煌建设增资及股权变动已经过股东会的批准,审计机构验证,股权转让各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协议,并已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富煌建设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③富煌建设投入股份公司的与钢结构业务相关的经营性净资产来源
A、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巢东股份”)轻钢分厂设立
1999年4月16日,富煌建设与安徽省巢湖水泥厂、东关水泥厂(1999年11月18日,两水泥厂合并组建安徽巢东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巢东集团”)等六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巢东股份,富煌建设将其与轻型钢结构业务相关的净资产1,691.37万元投入巢东股份,作价依据为安徽资产评估事务所皖评报字[1998]07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的评估价值。2000年9月,巢东股份富煌轻钢结构分厂(以下简称“巢东股份轻钢分厂”)设立。2000年12月,巢东股份上市后,富煌建设持有其1,151.61万股份,占总股本的5.76%。
B、富煌建设将其持有的巢东股份股权转让给巢东集团
2003年2月26日,富煌建设与巢东集团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富煌建设将其持有的巢东股份1,151.61万股社会法人股全部转让给巢东集团,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08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850.18万元,作价依据为巢东股份的《中期报
5-2-29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告》及其未来的经营状况。上述股权转让已获得安徽省属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皖资[2002]64号文)、巢东集团董事会及富煌建设股东会的批准。
2003年3月1日,巢东股份发出《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2003年3月7日,巢东集团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收到《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未向巢东集团提出异议。2003年3月18日,巢东股份发出《要约收购豁免公告》。
2003年3月28日,巢东集团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证明》。2003年3月29日,巢东股份发出《关于股权转让变更、过户完毕公告》。
C、巢东股份将其轻钢分厂转让给富煌建设
a、巢东股份转让轻钢分厂时履行的决策、审批程序
2003年4月15日,安徽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原为安徽资产评估事务所,该公司拥有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于1995年6月9日颁发的《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NO.0000124],证书确认该公司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的资格)出具皖国信评报字[2003]第10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截止2002年12月31日(评估基准日),巢东股份拟转让的轻钢分厂的资产总计25,703.29万元,负债总计19,231.14万元,净资产为6,472.15万元。
2003年4月16日,富煌建设与巢东股份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巢东股份将其轻钢分厂整体转让给富煌建设,资产转让定价依据为转让双方以拟转让资产的评估价值为基准,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为6,560.18万元。协议约定生效时间为巢东股份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资产转让之日。
2003年4月16日,巢东股份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6人,2名监事列席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将巢东股份富煌分厂整体出让给安徽省巢湖市富煌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已提
5-2-30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交辞职报告的原巢东股份董事杨俊斌未出席本次会议。巢东股份于2003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公告》。
2003年5月20日,巢东股份召开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19,354,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9.68%,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富煌建设由于其持有的巢东股份股权转让给巢东集团的过户手续已于2003年3月28日之前办理完毕,故未出席本次会议。
2003年7月18日,巢东股份发布《资产出售进展情况公告》:“巢东股份富煌分厂所有资产交接手续已办理完毕。”
b、巢东股份将其轻钢分厂转让给富煌建设的原因
巢东股份上市后,主营业务水泥产业取得了较快发展,2000 年、2001 年、2002 年水泥产品分别实现收入 3.84 亿元、4.26 亿元、5.17 亿元,为了进一步加强主营业务生产经营管理,集中资源做强主营业务水泥产业,巢东股份决定进行业务整合,将巢东股份轻钢分厂对外整体出售。
D、发行人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与巢东股份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关系,发行人与巢东股份的相关交易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与巢东股份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与巢东股份不存在相关交易。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轻钢资产的转让已经履行了协议签署、资产评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决策程序和转让过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与巢东股份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与巢东股份不存在相关交易。
④经核查,2009 年 12 月 15 日,经股东会决议,富煌建设经营范围变更为对所属公司投资及股权管理,新型卫生果壳箱、菱镁中小波瓦制品、高低压电器控制设备及各类焊丝的生产销售,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咨询,绿地养护,苗木花卉园林机械
5-2-31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的销售、租赁。2009 年 12 月 22 日,富煌建设办理了经营范围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⑤经核查,在股份公司成立后,主要发起人富煌建设通过资产和业务整合,不再保留与钢结构生产经营相关的所有经营性资产,将主要业务调整为对所属企业投资及股权管理。目前其拥有的主要资产包括:6 家控股子公司—富煌三珍、富煌刀片、富煌房地产、富煌钢构、富煌电控、富煌工业园,2 家参股公司—北京三思达(富煌建设持有其 30%的股权)、巢湖市居巢区汇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巢湖汇商”,富煌建设持有其 20%的股权)。富煌建设及其控股子公司均未从事与富煌钢构业务相近或相同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
⑥经核查,富煌建设已办理 2010 年度工商年检手续,依法有效存续,具备担任发起人/股东的资格。
(2)南峰实业
南峰实业成立于 1998 年 12 月 28 日,法定代表人为晏文胜,注册地址为巢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资本为 4,600 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合作、基础设施建设、高科技产业、国内商业贸易,股权结构为晏文胜持有 55%股权、周玉斌持有 30%的股权、薛文强、高明和许瑞兰分别持有 5%股权。南峰实业持有富煌钢构股份期间,具备担任公司发起人/股东的资格。
(3)江淮电缆
江淮电缆成立于 1986 年 11 月 24 日,法定代表人为后博,注册地址为无为县龙庵工业区,注册资本为 28,600 万元,经营范围为电线电缆、特种电缆、电加热器、桥架电缆槽加工制造;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农副产品收购(国家政策不允许经营的除外),股权结构为后学东持有 94.4%股权、后力、后博分别持有2.8%股权。江淮电缆已办理 2010 年度工商年检手续,具备担任富煌钢构发起人/股东
5-2-32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4)洪炬祥
男,1950 年 12 月 22 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4260119501222****,住址: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黄麓镇黄麓高中宿舍。该自然人在中国有住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担任富煌钢构发起人/股东的资格。
(5)查运平
男,1960 年 5 月 13 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4260119600513****,住址: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黄麓镇桐荫居委会新街 94 号。该自然人在中国有住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担任富煌钢构发起人/股东的资格。
2、股东变化情况及新增股东的资格
(1)2006 年 12 月 14 日,经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南峰实业将其所持的公司全部400 万股按每股 1 元的价格转让给富煌建设。
(2)2007 年 8 月 20 日,经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富煌钢构将注册资本增至 8,080万元,新增资本全部由法人中扶华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扶华夏”)、安徽省皖润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润新能源”)、西安保德信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保德信”)、自然人杨晓东,按每股 3.1 元的价格进行认购,并成为股份公司的新股东。经核查,新增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①中扶华夏
中扶华夏成立于 2005 年 12 月 23 日,法定代表人为李琦琛,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1 号楼 B 栋 1207 室,注册资本为 15,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及其它经济合同的担保;个人住房、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企业重组、转让、收购、兼并托管的策划与咨询;企业资产管理;项目投资;设备租赁(不含金融租赁)。股权结构为山东格力电器市场营销有限公司持有64%股权、北京德泰恒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泰恒润”)持有 36%股权。中扶
5-2-33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华夏持有富煌钢构股份期间,具备担任公司股东的资格。
②皖润新能源
皖润新能源成立于 2005 年 6 月 3 日,法定代表人为姚大豹,注册地址为合肥市琥珀山庄 266 幢 402 室,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经营范围为新能源技术开发、资本运作咨询服务、管道及配件销售、中介咨询。股权结构为陈宽生、邱先斌分别持有 40%股权、姚大豹持有 20%股权。皖润新能源已办理 2009 年度工商年检手续,具备担任富煌钢构股东的资格。
③西安保德信
西安保德信成立于 1998 年 2 月 10 日,法定代表人屈向军,注册地址为西安市和平路 93 号世纪广场 B 区 1306 室,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财务咨询;企业投资参股、控股、兼并、产权组合及论证咨询(不含金融企业);电子产品(不含专控)、农副产品(除粮食)、机电产品(不含汽车);房地产开发。股权结构为北京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 50%股权、屈向军持有 30%股权、王海文持有 20%股权。西安保德信持有富煌钢构股份期间,具备担任公司股东的资格。
④杨晓冬
女,1968 年 11 月 11 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7030319681111****,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张桓路绿杉园小区 3 号楼 3 单元 301号。该自然人在中国有住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富煌钢构股份期间具备担任公司股东的资格。
(3)2009 年 9 月 16 日,经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西安保德信将其所持的公司全部320 万股按每股 3.661 元的价格转让给自然人孙子根。经核查,新增股东的具体情况如下:
孙子根,男,1970 年 6 月 16 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2052519700616****,住址:江苏省吴江市七都镇吴娄村(13)丁家港北 13 号。该自
5-2-34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然人在中国有住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担任富煌钢构股东的资格。
(4)2009 年 11 月 19 日,经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中扶华夏将其所持的公司全部500 万股按每股 3.67 元的价格转让给德泰恒润。经核查,新增股东的具体情况如下:
德泰恒润成立于 2007 年 4 月 6 日,法定代表人为段秀峰,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1 号楼 B 栋 1208 室,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营销策划。股权结构为段秀峰持有 99%股权、孔维栋持有 1%股权。德泰恒润已办理 2010 年度工商年检手续,具备担任富煌钢构股东的资格。
(5) 2010 年 11 月 20 日,自然人股东杨晓东将其所持的公司全部 260 万股按每股 5元的价格转让给自然人于渭明。2010 年 12 月 18 日,经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富煌钢构将注册资本增至 9,100 万元,新增资本全部由华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芳集团”)、自然人胡开民、于渭明,按每股 6 元的价格进行认购,并成为股份公司的新股东。经核查,新增股东的具体情况如下:
①华芳集团
成立于 1992 年 12 月 24 日,法定代表人为秦大乾,注册地址为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注册资本为 30,380 万元,经营范围为纺织品制造、加工、销售;纺织原料、羊毛、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纺织机械及器材、塑料制品、煤炭(由分公司经营)购销;实业投资;下设加油站、热电厂、蒸汽生产供应、宾馆、纺织助剂(除危险品)加工、纸制品及包装制品制造、购销项目;核电装备制造、销售。股权结构为秦大乾持有 35.77%的股权,陶硕虎持有 12.18%的股权,戴云达持有 10.47%的股权,叶振新持有 9.84%的股权,朱丽珍持有 7.24%的股份,钱树良持有 5.92%的股份,其他合计持有 18.58%的股权。华芳集团已通过 2010 年度年检,依法有效存续,具备担任富煌钢构股东的资格。
②胡开民
男,1941 年 11 月 23 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5-2-35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34030319411123****,住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华丰街 20 号(栋)二单元 1 号。该自然人在中国有住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担任富煌钢构股东的资格。
③于渭明
男,1963 年 5 月 23 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7090219630523****,住址: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北路 69 号楼 1 单元 301 号。该自然人在中国有住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担任富煌钢构股东的资格。
(6)经过上述股权转让及公司增资,富煌钢构现有股东为富煌建设、江淮电缆、皖润新能源、德泰恒润、华芳集团、洪炬祥、查运平、孙子根、胡开民、于渭明。
综上,本律师认为:富煌钢构发起人或股东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
(二)富煌钢构现有股东 10 个,均系中国法人和公民,在中国有固定住所,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律师认为:富煌钢构发起人或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控股股东富煌建设将其与钢结构相关的经营性资产经评估后作为出资,按 1:1的比例折成富煌钢构的股份,没有产权争议;富煌钢构的其他发起人均以现金出资,按 1:1 的比例折成富煌钢构的股份。本律师认为:发起人投入到富煌钢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折成富煌钢构的股本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经核查,富煌钢构发起人投入富煌钢构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已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且办理了相关权利证书的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七、富煌钢构的股本及演变
本律师查阅了富煌钢构设立、历次增资及股权变动的工商登记资料,主要包括公司设立时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时股东大会决议、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以及法人股东增资、转让股权的内部批准程序和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
5-2-36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访谈笔录和承诺函。
(一)富煌钢构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
经核查,根据省国资委皖国资改革函[2004]360 号《关于设立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及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股[2004]第 44 号《安徽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的批准,富煌钢构设立时的总股本为 6,600 万股,每股面值为 1 元,其中富煌建设以从事钢结构业务的经营性净资产 6,000 万元出资,按 1:1 的比例认购富煌钢构 6,000万股,占总股本的 90.91%;南峰实业和江淮电缆二家法人单位以及洪炬祥和查运平二名自然人分别以现金 400 万元、1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出资,按 1:1 的比例分别认购富煌钢构 400 万股、150 万股、30 万股、20 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 6.06%、2.27%、0.46%、0.3%。
根据富煌钢构的陈述并经核查,本律师认为:富煌钢构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业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富煌钢构历次增资及股权变动
1、经核查,2006 年 12 月 14 日,富煌钢构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南峰实业将其所持的公司全部 400 万股转让给富煌建设,转让总价款为 400 万元。2006 年 12月 15 日,南峰实业与富煌建设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南峰实业转让股权的具体原因为其自身业务发展需要资金;股权转让以其原始出资作为对价。2007 年 1 月 6 日,南峰实业对自愿以上述价格将股权转让给富煌建设,并对富煌建设已按约定支付全部价款、转让双方之间无任何争议作出承诺。2007 年 1 月 10 日,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份转让后,公司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性质 股本(万股) 比例(%)
富煌建设 法人股 6,400 96.97
江淮电缆 法人股 150 2.27
洪炬祥 个人股 30 0.46
5-2-37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查运平 个人股 20 0.30
合计 6,600 100
2、经核查,2007 年发行人重钢项目建成后,重钢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为满足不断扩大的产能需求,公司决定启动重钢一期技改项目,2007 年 6 月 30 日,富煌钢构召开了 200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投资建设重钢一期技改项目的议案》,公司基于新上项目的资金需要及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这一因素考虑,决定对外增资扩股。
2007 年 8 月 20 日,经股份公司 2007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将注册资本增至 8,080 万元,新增资本全部由法人中扶华夏、皖润新能源、西安保德信、自然人杨晓东,按每股 3.1 元的价格进行认购。2007 年 8 月 30 日,华普天健会计所出具了华普验字[2007]第 0747 号《验资报告》予以审验。2007 年 9 月 24 日,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性质 股本(万股) 比例(%)
富煌建设 法人股 6,400 79.20
江淮电缆 法人股 150 1.86
中扶华夏 法人股 500 6.19
皖润新能源 法人股 400 4.95
西安保德信 法人股 320 3.96
洪炬祥 个人股 30 0.37
查运平 个人股 20 0.25
杨晓冬 个人股 260 3.22
合计 8,080 100
3、经核查,2009 年 8 月 31 日,因自身经营的资金需要,西安保德信与孙子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2009 年 9 月 16 日,富煌钢构召开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同意西安保德信将其所持的公司全部 320 万股转让给自然人孙子根,
5-2-38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转让总价款为 1,171.52 万元。2009 年 9 月 21 日,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股权转让以西安保德信原始出资及年 9%的合理回报为基础协商定价。上述股权价款已经结清,股权转让双方均已确认不存在潜在纠纷。
本次股份转让后,公司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性质 股本(万股) 比例(%)
富煌建设 法人股 6,400 79.20
江淮电缆 法人股 150 1.86
中扶华夏 法人股 500 6.19
皖润新能源 法人股 400 4.95
孙子根 个人股 320 3.96
洪炬祥 个人股 30 0.37
查运平 个人股 20 0.25
杨晓冬 个人股 260 3.22
合计 8,080 100
4、经核查,2009 年 11 月 19 日,为突出担保业务主业发展需要,中扶华夏与其股东德泰恒润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2009 年 11 月 19 日,富煌钢构召开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同意中扶华夏将其所持的公司全部 500 万股转让给德泰恒润,转让总价款为 1,835 万元。2009 年 12 月 4 日,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股权转让以中扶华夏原始出资及年 9%的合理回报为基础协商定价。上述股权价款已经结清,股权转让双方均已确认不存在潜在纠纷。
本次股份转让后,公司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性质 股本(万股) 比例(%)
富煌建设 法人股 6,400 79.20
江淮电缆 法人股 150 1.86
德泰恒润 法人股 500 6.19
皖润新能源 法人股 400 4.95
5-2-39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孙子根 个人股 320 3.96
洪炬祥 个人股 30 0.37
查运平 个人股 20 0.25
杨晓冬 个人股 260 3.22
合计 8,080 100
5、经核查,2010 年 11 月 20 日,因个人资金需要,自然人股东杨晓冬与自然人于渭明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 260 万股,按每股 5 元的价格转让给于渭明。上述股权转让价格系在参考前一会计年度每股净资产值 2.86 元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上述股权价款已经结清,股权转让双方均已确认不存在潜在纠纷。
2010 年 12 月 18 日,经富煌钢构 201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将注册资本增至 9,100 万元,新增资本全部由法人华芳集团、自然人胡开民、于渭明,按每股 6 元的价格进行认购。2010 年 12 月 31 日,华普天健会计所出具了会验字[2010]第 4332 号《验资报告》予以审验。本次增资价格系在参考前一会计年度每股净资产值2.86 元的基础上由各方协商确定。
2011 年 1 月 26 日,公司办理了上述股权转让及公司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份转让及增资后,公司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性质 股本(万股) 比例(%)
富煌建设 法人股 6,400 70.33
江淮电缆 法人股 150 1.65
德泰恒润 法人股 500 5.49
皖润新能源 法人股 400 4.40
华芳集团 法人股 600 6.60
孙子根 个人股 320 3.51
洪炬祥 个人股 30 0.33
查运平 个人股 20 0.22
5-2-40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于渭明 个人股 360 3.96
胡开民 个人股 320 3.51
合计 9,100 100
6、根据发行人、发行人法人股东、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的相关工商资料,发行人自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的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的个人基本信息资料,以及上述股东的承诺,并经本律师核查,上述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以代理、信托等方式代他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或他人以代理、信托等方式代上述股东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上述股东入股时与发行人其他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本律师认为:富煌钢构的历次股份转让及增资,均是在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签署了相关股份转让及增资协议;富煌钢构历次股权变动及增资履行了必备的法律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设立后部分股东股权转让均是基于转让方自身原因而作出的,转让价格采取自愿协商定价方式进行,不存在任何争议,转让价格合理。
(三)根据富煌钢构及其股东所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富煌钢构股东所持有的富煌钢构的股份未向他人进行过质押,也不存在被冻结及其它争议情况。
八、富煌钢构的业务
本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历年工商登记资料和历次颁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所持的与经营业务相关的主要资质、认证证书,以及华普天健《审计报告》。
(一)经巢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富煌钢构的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各类建筑钢结构、市政钢结构、工业设施钢结构、建筑幕墙(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前置审批项目除外)的研究、设计、生产、安装,彩板、彩钢压型板、轻型墙板及各类门窗的生产、销售,承包境外钢结构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2 年 9 月 12 日)。经核查,富煌钢构的实际经营与核准
5-2-41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的经营范围、方式相一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核查,发行人持有的与经营业务相关的主要资质、认证证书如下:
证书名称及等级 证书编号 颁发单位 颁发日期或有效期房屋建筑工程施工
总承包壹级 10-1-27
A1014034140265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钢结构工程专业 原发证日期为:02-6-28
承包壹级
中国钢结构制造
中钢构(制)T-017 中国钢结构协会 07-10-28~12-10-28
企业特级资质
金属建筑材料 商标驰字[2009]第
国家商标局 09-4-24
驰名商标 182 号
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A134001968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09-7-10~14-7-10
中华人民共和国
3400200700082 国家商务部 07-9-12~12-9-12对外承包经营资质
颁发日期:08-11-19;有
效期三年,即 08-10 年三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GR200834000095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等 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前高新技术
企业资格处于复审阶段采用国际标准产品
[2009]3400C1248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09-6-15~14-6-14
标志证书
(皖)JZ 安许证字
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徽省建设厅 10-12-28~13-12-27
[2004]004154-2-14
质量管理体系
00209Q16909R0L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 09-12-24~12-12-23
认证证书
测量管理体系
CMS[2010]106 号 中启计量体系认证中心 10-12-28~15-12-27
认证证书
环境管理体系
00211E20252RIM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 11-2-18~14-2-17
认证证书
5-2-42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00211S10173RIM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 11-2-18~14-2-17
体系认证证书
(三)经核查,富煌钢构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分、子公司,未在境外开展经营活动。
(四)经核查,富煌钢构自成立至今,主营钢结构业务,其主营业务没有变更。
(五)根据华普天健《审计报告》,富煌钢构 2008 年度、2009 年度、2010 年度以及2011 年 1-3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80%、99.79%、99.95%和99.97%,主营业务突出。
(六)经核查,富煌钢构目前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的关联法人营业执照及其章程;此外,本律师还查阅了华普天健《审计报告》,关联交易合同,独立董事发表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以及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内部制度文件,以及持有富煌钢构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的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一)富煌钢构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1、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股东
(1)富煌建设,持有发行人 70.33%的股份,系发行人控股股东(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富煌钢构的发起人和股东(一)富煌钢构发起人和股东资格 1、富煌钢构发起人资格(1)富煌建设”)。
(2)华芳集团,持有发行人 6.60%的股份,系发行人第二大股东(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富煌钢构的发起人和股东(一)富煌钢构发起人和股东资格 2、股东变化情况及新增股东的资格(5)华芳集团”)。
5-2-43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3)德泰恒润,持有发行人 5.49%的股份,系发行人第三大股东(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富煌钢构的发起人和股东(一)富煌钢构发起人和股东资格 2、股东变化情况及新增股东的资格(4)德泰恒润”)。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杨俊斌,经杨俊斌确认和本律师的核查,除直接或间接投资富煌建设及其参控股企业外,杨俊斌没有投资其它企业。
3、富煌建设的控股企业
经核查,富煌建设控股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册资本 母公司持股比例 法定
名称 注册地 主营业务
(万元) 直接 间接 代表人
高低压电器控制设备、
富煌电控 巢湖市 电缆架桥、机电设备、 1,000 51 - 杨俊斌
供水设备等制造、销售
水产品及水禽类产品
富煌三珍 巢湖市 综合养殖、收购、深加 4,000 100 - 杨俊斌
工与销售
富煌水产 水产品育苗、养殖、综
巢湖市 58 - 100 杨俊斌
注① 合开发及深加工、销售
巢湖 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巢湖市 100 - 100 杨俊斌
富士金注① 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富煌 园区土地开发及基础
巢湖市 2,000 97.5 2.5 杨俊斌
工业园注② 设施建设投资
房地产经营开发、物业
富煌房地产 巢湖市 2,000 100 杨俊斌
管理
烟机配件、机械设备、
富煌刀片 巢湖市 500 100 杨俊斌
焊接材料加工、销售
(注①富煌水产和巢湖富士金系富煌三珍的全资子公司。
5-2-44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②富煌房地产持有富煌工业园 2.5%的股权。)
4、发行人的控股企业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册资本 母公司 法定
名称 注册地 主营业务
(万元) 持股比例 代表人
钢结构设计、制作、安装,基
江西富煌 南昌市 1,550 70 注① 秦学东
础建筑业设计、施工
钢结构工程、土木结构工程设
富煌设计 合肥市 1,500 100 杨俊斌
计、咨询,工程预决算等
钢结构的设计、安装;钢结构
上海富煌 上海市 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 50 100 杨俊斌
技术培训
专业承包、货物进出口、技术
北京富煌 北京市 100 100 杨俊斌
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钢结构工程设计与安装;建筑
合肥富煌 合肥市 50 100 郑茂荣
材料、装饰材料销售
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
沈阳富煌 沈阳市 幕墙工程设计、安装及施工; 1,000 100 程兴松
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
(注①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物化探大队持有 30%的股权,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物化探大队为政府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法人[事证第 136000000197 号])
5、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包括控股股东富煌建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富煌钢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6、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注册地 主营业务 法定 关联关系
5-2-45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代表人
发行人董事周伊凡担任
巢湖汇商 巢湖市 小额贷款发放 周伊凡
其董事长
电线电缆、特种电缆、电加热 发行人董事后学东持有
江淮电缆 无为县 后博
器、桥架电缆槽加工制造 其 94.4%股权
安徽省无为县
电线电缆材料生产、销售、开 发行人董事后学东担任
高新电线电缆 无为县 后学东
发、服务 其执行董事
材料有限公司
通讯设备、电子设备、网络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杨俊
北京三思达 北京市 统、计算机接口、计算机软件 杨劲松
斌担任其董事
的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
北京阳光宝盈 发行人董事于渭明担任
北京市 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 于渭明
投资有限公司 其执行董事
(二)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
2011 年 1-3 月 2010 年度 2009 年度 2008 年度
占同类 占同类 占同类 占同类
关联方 关联交易
金额 交易金 金额 交易金 金额 交易金 金额 交易金
名称 内容
(万元) 额比例 (万元) 额比例 (万元) 额比例 (万元) 额比例
(%) (%) (%) (%)
富煌建设 油漆 - - - - - - 363.98 1.05
富煌建设 辅材 31.00 0.26 157.17 0.30 156.89 0.40 - -
2、销售商品
关联方 关联交易 2011 年 1-3 月 2010 年度 2009 年度 2008 年度
5-2-46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占同类
占同类 占同类 占同类
金额 交易
金额 交易金 交易金 金额 交易金 金额
(万 金额
(万元) 额比例 额比例 (万元) 额比例 (万元)
元) 比例
(%) (%) (%)
(%)
富煌三珍 建造厂房 153.99 0.52 289.90 0.32 - - - -
2、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万元
会计科目 关联方名称 2011.3.31 2010.12.31 2009.12.31 2008.12.31
预付账款 富煌建设 10.99 24.59 -
应付账款 富煌建设 11.62 20.84 21.92 59.49
应付账款 富煌电控 29.18 32.22 1.26 0.11
其他应付款 富煌建设 15.24
其他应付款 富煌电控 - 1.82
预收账款 富煌三珍 339.90 339.90
3、担保
金额:万元
序号 贷款人 借款人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关联担保情况
富煌 05-7-1~ 富煌建设以部分房产、土地提
1 工行巢湖分行 5,000
钢构 10-6-30 供抵押担保
富煌 08-1-11~
2 工行巢湖分行 400 富煌建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钢构 09-1-09
富煌 08-7-14~ 富煌建设以价值 698.81 万元
3 农行居巢支行 700
钢构 09-7-14 的房产、土地提供抵押担保
富煌 08-12-9~ 富煌建设以价值 1,143.04 万
4 农行居巢支行 600
钢构 09-12-8 元的房产、土地提供抵押担保
5 建行合肥三孝 富煌 1,000 08-3-4~ 杨俊斌、周伊凡以个人住宅及
5-2-47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口支行 钢构 09-3-3 杨俊斌以其对富煌建设的股
权向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作为抵押,由安徽省投
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建
行合肥三孝口支行贷款
富煌 08-7-23~ 富煌建设以价值 1,705.91 万
6 建行巢湖分行 700
钢构 09-7-22 元的房产、土地提供抵押担保
富煌 08-9-19~ 富煌建设以价值 5,054.89 万
7 建行巢湖分行 1,300
钢构 09-9-18 元的房产、土地提供抵押担保
富煌 08-1-29~ 富煌建设、杨俊斌、周伊凡提
8 中行巢湖分行 1,000
钢构 08-7-28 供连带责任担保
富煌 08-10-09~ 江淮电缆、杨俊斌、周伊凡提
9 中行巢湖分行 600
钢构 09-10-08 供连带责任保证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
富煌 08-10-27~ 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杨俊
10 交行合肥分行 1,000
钢构 09-10-27 斌、富煌建设为安徽省信用担
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新疆长城金融 富煌钢 由富煌建设、杨俊斌、赵维龙
08-4-10~
11 租赁有限公司 构(承 2,700 为公司融资租赁提供全额连
11-4-10
(出租人) 租人) 带保证担保
富煌 09-11-25~
12 工行巢湖分行 440 富煌建设提供最高额担保
钢构 10-11-24
富煌 09-12-4~ 富煌建设以价值 823.72 万元
13 农行居巢支行 490
钢构 10-12-3 的房产、土地提供抵押担保
富煌建设向安徽省投资集团
建行合肥三孝 富煌 09-4-10~
14 1,000 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
口支行 钢构 10-4-09
担保,由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
5-2-48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责任公司委托建行合肥三孝
口支行贷款
富煌 09-10-26~ 富煌建设、江淮电缆、杨俊斌、
15 中行巢湖分行 600
钢构 10-10-26 周伊凡提供最高额担保
徽商银行巢湖 富煌 09-7-30~
16 900 杨俊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支行 钢构 10-1-30
富煌 10-12-7~ 富煌建设以价值 910.5 万元
17 农行居巢支行 490
钢构 11-12-6 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富煌 10-11-5~ 富煌建设、江淮电缆、杨俊斌、
18 中行巢湖分行 600
钢构 11-11-5 周伊凡提供最高额担保
江淮电缆、富煌建设、杨俊斌
中行巢湖分行 富煌 10-11-12~
19 1,000 及其财产共有人提供最高额
(汇票承兑人) 钢构 11-05-12
担保
徽商银行巢湖 富煌 10-1-28~
20 900 杨俊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支行 钢构 11-1-28
兴业银行合肥 富煌 10-7-9~ 富煌建设、杨俊斌提供最高额
21 2,000
分行 钢构 11-7-8 担保
兴业银行合肥
富煌 10-8-12~ 富煌建设、杨俊斌提供最高额
22 分行 2,000
钢构 11-2-12 担保
(汇票承兑人)
兴业银行合肥
富煌 10-10-14~ 富煌建设、杨俊斌提供最高额
23 分行 1,000
钢构 11-4-14 担保
(汇票承兑人)
富煌钢构与新疆长城金融租
新疆长城金融 富煌钢 赁有限公司签署《回租租赁合
10-4-26~
24 租赁有限公司 构(承 5,000 同 》, 售 后 回 租 融 资 金 额
13-4-27
(出租人) 租人) 5,000 万元,由安徽富煌建设
有限责任公司、杨俊斌、赵维
5-2-49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龙提供全额连带保证担保
华夏银行合肥 富煌 10-8-30~
25 3,000 富煌建设提供最高额担保
分行 钢构 11-8-30
华夏银行合肥
富煌 10-10-15~
26 分行 1,000 富煌建设提供最高额担保
钢构 11-4-15
(汇票承兑人)
中信银行合肥
富煌 10-7-2~
27 分行 2,000 富煌建设提供最高额担保
钢构 11-1-2
(汇票承兑人)
中信银行合肥
富煌 10-7-5~
28 分行 2,000 富煌建设提供最高额担保
钢构 11-1-5
(汇票承兑人)
中信银行合肥
富煌 10-11-2~
29 分行 3,000 富煌建设提供最高额担保
钢构 11-5-2
(汇票承兑人)
招商银行卫岗 富煌 10-9-19~ 富煌建设、杨俊斌、周伊凡提
30 2,000
支行 钢构 11-9-19 供最高额担保
浦发银行合肥 富煌 10-12-29~
31 2,500 富煌建设提供最高额担保
分行 钢构 11-12-29
民生银行合肥 富煌 10-10-29~ 富煌建设、杨俊斌、周伊凡提
32 1,000
分行 钢构 11-10-29 供最高额担保
富煌 10-2-23~
33 工行巢湖分行 4,000 江淮电缆
钢构 15-2-21
富煌 11-1-18~
34 农行居巢支行 1,000 富煌三珍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钢构 12-1-17
徽商银行巢湖 富煌 11-1-20~ 富煌建设、杨俊斌提供连带责
35 900
支行 钢构 12-1-20 任担保
浦发银行南昌 江西 11-3-25~
36 2,500 富煌钢构提供最高额担保
分行 富煌 12-3-24
5-2-50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中信银行合肥
富煌 11-1-6~
37 分行 4,000 富煌建设提供最高额担保
钢构 11-7-6
(汇票承兑人)
兴业银行合肥
富煌 11-2-12~ 富煌建设、杨俊斌提供最高额
38 分行 2,000
钢构 11-8-12 担保
(汇票承兑人)
兴业银行合肥
富煌 11-3-4~ 富煌建设、杨俊斌提供最高额
39 分行 1,000
钢构 11-9-1 担保
(汇票承兑人)
4、租赁土地
①2004 年 11 月 23 日,富煌钢构(筹)与富煌建设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富煌建设将其拥有的巢居国用[2004]字第 001102 号、第 001095 号、第 001097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给富煌钢构,面积共计 77,266.70 平方米,租赁期限 10 年,年租金 386,333.50 元。
②2006 年 12 月 31 日,经富煌钢构股东大会同意,富煌钢构与富煌建设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富煌建设将其拥有的巢居国用[2006]字第 001361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给富煌钢构,面积共计 52,759.89 平方米,租赁期限10 年,年租金 263,799.45 元。
依据上述协议约定,富煌钢构 2008 年度支付给富煌建设土地租金 541,777.45 元。
5、关联方资产转让
(1)土地使用权转让
2009 年 1 月,经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富煌建设将其拥有的巢居国用[2004]字第 001097 号、巢居国用[2006]字第 001361 号、巢居国用[2008]字第 001624 号、巢居国用[2008]字第 001625 号和巢居国用[2004]字第 001096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富煌钢构,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二、富煌钢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二)富煌钢构重大资产收购情况 2、收购富
5-2-51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煌建设土地使用权”)。
(2)收购与富煌建设总承包资质相关的资产
2009 年 7 月 10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富煌钢构与富煌建设签订了《资产及业务转让协议》,富煌建设同意将与房屋建筑工程业务相关的主要经营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让给富煌钢构,其中固定资产转让总价款为 902.28 万元,各类图纸、技术资料等无形资产无偿转让(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二、富煌钢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二)富煌钢构重大资产收购情况 3、收购与富煌建设总承包资质相关的资产”)。
(3)2008 年 1 月 6 日、2009 年 1 月 10 日和 2010 年 4 月 10 日,富煌钢构与富煌电控分别签订了三份《协议书》,富煌钢构向富煌电控购买配电柜等设备,2008 年-2010年购买上述设备价款分别为 10.27 万元、94.22 万元、231.83 万元,定价依据为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
(三)经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是在交易各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性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发表了意见,认为公司报告期内重大关联交易均建立在协议双方友好、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定价方法遵循了国家的有关规定,符合关联交易规则,履行了合法程序,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交易价格,由交易方根据市场情况及变化协商确定,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富煌钢构已在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以达到保护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因关联交易而受损害的目的。
1、《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十六条规定“股东大会
5-2-52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分别对独立董事审核关联交易事项的职权作了如下规定:
(1)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4、《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进一步细化为具体操作的规范,以使关联交易的各个环节均有章可循。
5、持有富煌钢构 5%以上股份的股东于 2011 年 5 月 6 日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
5-2-53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易的承诺函》,就规范关联交易作出承诺:“如与股份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承诺方将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以维护股份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承诺方将不利用在股份公司中的股东地位,为其或其近亲属在与股份公司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富煌建设、实际控制人杨俊斌目前主要从事对所属企业投资及股权管理。富煌建设除控股富煌钢构外,还控股其他 5 家公司,富煌建设及其控股企业与富煌钢构不存在同业竞争。富煌钢构其他股东亦未进行与富煌钢构业务相近或相同的业务。
(六)2011 年 5 月 6 日,控股股东富煌建设、实际控制人杨俊斌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对于股份公司正在经营的业务、产品,承诺方保证现在和将来不直接经营或间接经营、参与投资与股份公司业务、产品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的企业、业务和产品。承诺方也保证不利用其股东的地位损害股份公司及其它股东的正当权益。同时承诺方将促使承诺方全资拥有或其拥有 50%股权以上或相对控股的下属子公司遵守上述承诺。”
根据对富煌钢构关联方所进行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富煌钢构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对于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已经采取了必要的避免措施。
(七)根据富煌钢构提供的材料并经本律师核查,富煌钢构本次申报材料已就富煌钢构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以及解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措施和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富煌钢构的主要财产
本律师查验了发行人持有的资产权属证书、华普天健《审计报告》,就发行人现有专利情况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电话查询,登陆中国商标网对发行人现有的商标
5-2-54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情况进行了核查,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现有的房屋、土地及机器设备,并查阅了有关担保合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附备案登记)及控股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一)房屋、建筑物
经核查,发行人拥有建筑面积为 107,327.03 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根据华普天健《审计报告》,截止 2011 年 3 月 31 日,富煌钢构拥有的房屋、建筑物净值为 24,287.9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 建筑面积 担保
房地产权证号 房地产座落位置 取得时间 2
用途 结构
号 (m ) 情况
居巢区黄麓镇
1 巢湖市字第 035072 号 05-6-20 5,662.84 厂房 钢 抵押
富煌工业园
居巢区黄麓镇 厂房 钢、砖
2 巢湖市字第 035073 号 05-6-20 4,577.82
富煌工业园内 其它 混
居巢区黄麓镇
3 巢湖市字第 035074 号 05-6-20 933.05 厂房 钢 抵押
富煌工业园
居巢区黄麓镇
4 巢湖市字第 035075 号 05-6-20 394.40 仓库 砖混
烔忠路北
居巢区黄麓镇
5 巢湖市字第 035076 号 05-6-20 310.00 其它 砖混
富煌工业园
居巢区黄麓镇
6 巢湖市字第 035077 号 05-6-20 28,775.16 厂房 钢 抵押
富煌工业园
居巢区黄麓镇 办公
7 巢湖市字第 035078 号 05-6-20 5,602.24 砖混 抵押
富煌工业园 其他
黄麓镇富煌工业园
8 第 081916 号 09-9-3 18,441.60 工业 钢 抵押
内 2 号车间 2 幢
居巢区黄麓镇
9 第 080816 号 09-7-27 9,210.60 仓储 钢 抵押
烔忠路北 1 幢
居巢区黄麓镇富煌
10 第 086219 号 09-9-22 315.00 工业 砖混 抵押
工业园区 21 幢
11 第 086220 号 居巢区黄麓镇富煌 09-9-22 25,130.27 工业 钢 抵押
5-2-55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工业园区 20 幢
居巢区黄麓镇工业
12 第 098299 号 09-12-23 2,168.65 工业 钢 抵押
园区 15 幢
居巢区黄麓镇工业
13 第 098300 号 09-12-23 1,742.50 工业 钢 抵押
园区 1 幢
居巢区黄麓镇工业
14 第 098057 号 09-12-23 1,662.90 工业 钢 抵押
园区 2 幢
居巢区黄麓镇富煌 实验
15 第 110091 号 10-12-7 2,400.00 钢
工业园区 1 幢 楼
(二)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
经核查,富煌钢构拥有面积为 339,767.65 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华普天健《审计报告》,截止 2011 年 3 月 31 日,富煌钢构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净值为 5,560.8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 批准 使用权 面积 土地使用权 担保
土地证号 宗地位置
2
号 用途 类型 (m ) 终止日期 情况
巢居国用[2009]第 黄麓镇烔忠
1 工业 出让 7,240.00 54-6-8 抵押
001692 号 路南侧
巢居国用[2009]第 黄麓镇花塘
2 工业 出让 24,366.70 54-8-19 抵押
001744 号 路口
巢居国用[2009]第 黄 麓 镇 路
3 工业 出让 75,862.31 56-3-10 抵押
001690 号 张、长源村
巢居国用[2009]第 黄麓镇烔忠
4 工业 出让 45,660.00 54-6-8 抵押
001688 号 路北侧
巢居国用[2009]第 黄麓镇烔忠
5 工业 出让 77,240.00 54-6-8 抵押
001691 号 路北侧
巢居国用[2010]第 黄麓镇桐荫
6 工业 出让 109,398.64 60-3-17 抵押
001796 号 居委会
5-2-56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2、商标
经核查,富煌钢构目前拥有的 7 项注册商标不存在商标过期的情况,其注册商标合法有效。
序号 商标 发证机关 注册证号 类别 注册有效期
1 国家商标局 1581531 6 01-6-7~11-6-6
2 国家商标局 4419579 6 07-10-28~17-10-27
3 国家商标局 4419658 37 08-6-28~18-6-27
4 国家商标局 1291916 6 09-7-7~19-7-6
5 国家商标局 1309977 37 09-8-28~19-8-27
6 国家商标局 1189021 6 08-7-7~18-7-6
7 香港知识产权署 300862164 6 07-4-30~17-4-29
3、专利
经核查,富煌钢构拥有的 39 项专利(27 项实用新型、12 项外观设计)不存在专利过期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专利权失效的情形。
序号 类 别 名 称 专利号 授权公告日
1 实用新型 抛丸机尾吹机构 ZL200720038364.4 08-3-19
2 实用新型 采光带附加边 ZL200720042852.2 08-7-23
3 实用新型 暗扣式屋面板滑动支架 ZL200720042853.7 08-7-23
4 实用新型 屋脊通风器 ZL200720042854.1 08-7-23
双割炬小车式半自动
5 实用新型 ZL200720039452.6 08-3-19
钢板切割机
6 实用新型 交流弧焊机节电机构 ZL200720039453.0 08-7-23
7 实用新型 抛丸机粉尘分离机构 ZL200720038365.9 08-3-19
多层材料平衡结构
8 实用新型 ZL200820036443.6 09-3-18
木质门页
9 实用新型 辅助角木平衡结构门页 ZL200820036442.1 09-5-13
5-2-57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10 实用新型 玻璃顶插式门页 ZL200820036445.5 09-3-18
11 实用新型 暗槽打钉式玻璃压线 ZL200820036444.0 09-3-18
12 实用新型 可调节三叉式合页 ZL200820036446.X 09-3-18
13 实用新型 木质 T 型口门页 ZL200820036441.7 09-3-18
14 实用新型 砖墙防水节点 ZL200720042855.6 08-9-24
15 实用新型 埋弧焊机机头行走机构 ZL200920299310.2 10-9-8
16 实用新型 暗扣式屋面板固定结构 ZL200920181084.8 10-9-8
17 实用新型 暗扣式屋面板纵向连接结构 ZL200920181085.2 10-9-8
18 实用新型 箱型结构细丝埋弧、气保两用焊机 ZL200920291997.5 10-9-8
19 实用新型 焊接滚轮支架 ZL200920291998.x 10-10-6
20 实用新型 空间异形结构胎膜 ZL200920299435.5 10-10-13
21 实用新型 钢结构屋面防冷桥节点 ZL200920181083.3 10-10-13
22 实用新型 轨道式自动气保焊机 ZL200920181086.7 10-10-20
23 实用新型 一种φ351 钢管压弯模具 ZL200920299490.4 10-11-10
24 实用新型 钢板卷管驳头装置 ZL200920299489.1 10-11-24
25 实用新型 横头与竖企垂直连接的门套线 ZL201020227803.8 11-1-26
26 实用新型 插槽式线条门页 ZL201020227822.0 11-1-26
27 实用新型 交叉式框架结构门页 ZL201020227849.x 11-1-26
28 外观设计 木质门(FH-01) ZL200830029780.8 09-6-17
29 外观设计 木质门(FH-02) ZL200830029781.2 09-6-17
30 外观设计 木质门(FH-03) ZL200830029782.7 09-6-17
31 外观设计 木质门(FH-04) ZL200830029783.1 09-6-17
32 外观设计 木质门(FH-05) ZL200830029784.6 09-6-17
33 外观设计 木质门(FH-06) ZL200830029785.0 09-6-17
34 外观设计 木质门(FH-07) ZL200830029786.5 09-6-17
35 外观设计 木质门(FH-08) ZL200830029787.X 09-6-17
36 外观设计 木质门(FH-09) ZL200830029788.4 09-8-12
37 外观设计 木质门(FH-10) ZL200830029789.9 09-6-10
5-2-58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38 外观设计 木质门(FH-11) ZL201030206042.3 10-12-08
39 外观设计 木质门(FH-12) ZL201030206045.7 11-1-12
4、非专利技术
序号 名 称 技术特点与先进性 形成时间
在即定的拼装平台上划出构件平面投影的中心线、外形投影
弧形箱型梁及
线、端部企口线作为胎架底线,按即定的制造工艺布骤进行
1 多曲率钢管桁 09-10
构件组装,有效解决各种异形构件的制造难题。在世博会西
架制造技术
班牙国家馆工程中投入使用,该馆被评为上海市“金钢奖”。
双曲弧形钢管
采用“分段加工、拱单元整体坐标定位”的方式进行装焊施
大拱及双曲折
2 工,有效地解决了各种异形构件的制造难题。在世博会阿联 09-10
形 H 形大弧梁
酋国家馆工程中投入使用,得到业主一致好评。
制造技术
将传统的双面焊接工艺转化为仅从单面施焊的工艺过程,在
陶瓷衬垫 CO2
工件不翻身的情况下,可将劳动大且难以掌握的仰焊(或者
气体保护单
3 焊接位置不好的部分)转化为焊缝成形条件好、易于操作的 08-11
面焊双面成
平焊。该技术是一种高效、节能的新型焊接工艺。通过安徽
型焊接技术
省科技厅鉴定,结论为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技术领先地位。
适用于大跨径桥梁,以钢桁加劲梁为承载结构的钢桁连续梁
大跨度箱形 桥、钢桁结合梁斜拉桥钢箱形主桁弦杆箱形梁,主要优点是
钢桁架人行 抗弯和抗扭刚度大,具有较大的竖向和横向刚度,挠度曲线
4 08-11
立交天桥关 匀顺,外形简洁美观。该技术将主弦杆做成箱形截面,则将
键施工技术 桁梁与箱梁的优点结合起来,钢材用量节省,工程造价降低。
通过安徽省科技厅鉴定,结论为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采用地面集中拼装,将大量高空作业改为地面施工,有效解
大型钢结构
决施工过程中吊装设备不能覆盖位置处的结构安装难题,降
屋盖整体顶
5 低对吊装设备和施工作业面的要求,为其他专业交叉作业提 08-11
推同步累积
供了条件,使楼层屋面整体安装,就位准确。通过安徽省科
滑移技术
技厅鉴定,结论为总体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6 大型金属屋 有效解决大型金属屋面系统施工过程中温度应力引起的热 08-11
5-2-59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面系统的施 胀冷缩给工程带来的破坏及施工防水问题,提高了屋面的抗
工技术 风拔力,在大型金属屋面施工及轻钢结构屋面施工过程中,
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通过安徽省科技厅鉴定,结论为具有
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总体上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箱型截面钢构件柔性制造系统是由多工位的数控加工系统、
箱型截面钢 自动化物料储运系统和计算机控制的信息系统组成的,并能
7 构件柔性制 根据制造任务和生产品种变化而迅速进行调整的自动化制 07-8
造技术 造系统。通过安徽省科技厅鉴定,结论为利用柔性制造技术
生产箱形截面钢结构构件,国内未见文献报道。
(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经核查,富煌钢构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钢结构构件加工设备,包括:钢板矫正机、油压机、桥式起重机、电动双梁起重机、电动半门式起重机、重钢车间电力电缆、焊接 H 型钢生产线、箱型柱生产线、箱式柱门式埋弧焊机、H 型钢数控锁口铣床、端面铣床、H 型钢翼缘矫正机、新控加工中心、弧焊机、压型板机、抛丸机、屋面板式成型机、剪板机、数控平面钻床、配电柜、施工升降机、中间组立机、平面钻、U 型箱型组立机、重钢车间动力系统、锟道式钢结构抛丸清理机、转角带锯机等。
根据华普天健《审计报告》,截止 2011 年 3 月 31 日,富煌钢构拥有的机器设备净值为 12,970.93 万元。
(四)经核查,富煌钢构对其经营管理的资产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权证齐备,产权明晰,没有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富煌钢构的上述资产系富煌钢构自购、自建、自主研发或股东投入形成,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
(六)富煌钢构部分房屋、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抵押给银行,经核查,此种抵押系因富煌钢构向抵押银行申请贷款而设置,未损害富煌钢构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富煌钢构其主要财产无设置抵押、质押及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七)经核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办公及经营场所均系租赁取得,具体如下:
5-2-60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承租 面积 租赁费 是否租
出租人 位置 租赁期限
号 人 (㎡) (万元) 赁备案
江西省地质 向塘镇高田村
江西 矿产勘查开 使用权证号为 05-3-1~
1 32,000.16 2/年 是
富煌 发局物化探 南国用第 0044 25-2-28
大队 号土地
安徽省科园 合肥市长江西
富煌 11-1-1~
2 产业发展有 路 669 号科创大 520 14.35/年 是
设计 13-12-31
限公司 厦 10 楼
上海市徐汇区
上海 林祖宪 肇嘉浜路 333 号 09-10-1~
3 154.63 21.6/年 是
富煌 陈昱 亚太企业大楼 5 12-3-31
楼 06 室
北京市朝阳区
北京 09-6-1~
4 李春苹 第三置业 B 座 176.68 19.91/年 是
富煌 12-5-31
1503 室
合肥新站区颖
合肥 11-1-1~
5 刘进良 河路香江生态 116.55 1.2/年 是
富煌 12-12-31
丽景 28#406 室
沈阳市和平区
沈阳 11-1-1~
6 徐俐 南五马路 183-5 180.44 2/年 是
富煌 11-12-31
号 G1-6-2
本律师认为,上述租赁协议反映了协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经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合法有效。
十一、富煌钢构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律师查阅了公司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和协议,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华普天健《审计报告》。
(一)经核查,富煌钢构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有:
5-2-61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1、采购合同(合同价款 500 万元以上)
公司按工程项目需要,对主要原材料采取分批量的采购方式。公司每年与供应商签订原材料采购的框架协议,就全年的基本数量、质量标准、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约定,采购发生时,供需双方根据框架协议,以需方申报表方式确认产品具体牌号、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期等。
(1)2011 年 2 月 15 日,富煌钢构与安徽省通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年度钢材采购合作协议》,约定富煌钢构在 2011 年 2 月 15 日至 2012 年 2 月 14 日期间,采购数量不低于 14,000 吨中厚板、开平板、热卷、型钢等生产钢结构产品所需原材料,价格以合肥市场当日马钢板材平均价为基准价,再根据板材厚度另加 50-280 元/每吨。
(2)2011 年 3 月 15 日,富煌钢构与合肥瑞豪物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年度钢材采购合作协议》,约定富煌钢构在 2011 年 3 月 15 日至 2012 年 3 月 14 日期间,采购数量约为 9,600 吨中厚板、开平板、热卷、型钢等生产钢结构产品所需原材料,价格以合肥市场当日马钢板材平均价为基准价,再根据板材厚度另加 50-280 元/每吨。
(3)2010 年 3 月 21 日,富煌钢构与合肥亮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年度钢材采购合作协议》,约定富煌钢构在 2011 年 3 月 15 日至 2012 年 3 月 15 日期间,采购数量不低于 5,000 吨 H 型钢、T 型钢等生产钢结构产品所需原材料,价格以镇江市场当日马钢(莱钢)H 型钢平均价为基准价,再根据垫资额度另加 50-110 元/每吨。
(4)2011 年 3 月 11 日,富煌钢构与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签订了《年度采购协议书》,约定富煌钢构在 2011 年 3 月 11 日至 2012 年 3 月 11 日期间,采购数量约为 60,000 吨中厚板、开平板、热卷等生产钢结构产品所需原材料,价格按当期合肥地区市场价格执行。
(5)2011 年 3 月 16 日,富煌钢构与合肥高顺物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年度钢材采购合作协议》,约定富煌钢构在 2011 年 3 月 16 日至 2012 年 3 月 15 日期间,采购数量约为 12,000 吨中厚板、开平板、热卷、彩涂、H 型钢等生产钢结构产品所需原材料,价
5-2-62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格按当期市场价格执行。
(6)2011 年 3 月 16 日,富煌钢构与南京钢锋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年度钢材采购合作协议》,约定富煌钢构在 2011 年 3 月 16 日至 2012 年 3 月 16 日期间,采购数量约为 24,000 吨中厚板、开平板、热卷、型钢等生产钢结构产品所需原材料,价格按当期市场价格执行。
2、建设工程施工、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价款 500 万元以上)
(1)2010 年 8 月 26 日,富煌钢构与麦德龙物业管理(中山)有限公司签订了《钢结构供货及委托施工合同》,约定由富煌钢构负责完成麦德龙中山商场钢结构工程,合同价款暂定为 948 万元,支付方式为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合同工期为 70 天。2011年 5 月 3 日,麦德龙物业管理(中山)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由于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具体开工日期以业主书面通知为准。
(2)2010 年 10 月 22 日,富煌钢构与安徽恩度高科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富煌钢构负责完成钢结构生产车间工程,合同价款暂定为2,200 万元,支付方式为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合同工期自本合同签订生效并付预付款之日起 150 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
(3)2010 年 11 月 26 日,富煌钢构与中建一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钢结构加工制作合同》,约定由富煌钢构负责完成无锡苏宁广场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价款暂定为 11,637.54 万元,支付方式为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合同工期为 2010 年 12月 5 日至 2012 年 7 月 15 日。
(4)2010 年 12 月 24 日,富煌钢构与六安江淮电机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富煌钢构负责完成 2#钢结构厂房钢构制安工程,合同价款为 1,693万元,支付方式为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合同工期为 120 天,工程开工日期以业主开工令为准。
(5)2011 年 1 月 4 日,富煌钢构与芜湖瑞创叉车有限公司签订了《钢构制安工程
5-2-63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合同书》,约定由富煌钢构负责完成瑞创新厂区联合厂房钢构制安工程,合同价款暂定为 2,354.20 万元,支付方式为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合同工期为 100 天,工程开工日期以开工通知单为准。
(6)2011 年 2 月 25 日,富煌钢构与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由富煌钢构负责完成锅炉空预器钢架加工制作,合同价款为 1,455.20 万元,支付方式为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交货时间为 2011 年 4 月至 5 月。
(7)2011 年 3 月 2 日,富煌钢构与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开发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富煌钢构负责完成神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交易大厅钢结构工程,合同价款暂定为 938.34 万元,支付方式为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合同工期为 95 天,工程开工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日为合同签章后并经业主应付款到账后生效。
(8)2011 年 3 月 10 日,富煌钢构与上海市建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富煌钢构负责完成海口外滩中心威斯汀酒店钢结构工程,合同价款为 2,278.50 万元,支付方式为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开工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日为合同签章后并经业主应付款到账后生效。
(9)2011 年 3 月 11 日,富煌钢构与中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钢结构构件制造分包合同》,约定由富煌钢构负责完成桂林“一院两馆”博物馆钢结构工程,合同价款为 3,372.17 万元,支付方式为按制作进度分期支付,交货期达到合同工期目标要求。
(10)2011 年 3 月 12 日,富煌钢构与安徽同福商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富煌钢构负责完成安徽同福商品有限责任公司新建 3#车间钢结构工程,合同价款为 630 万元,支付方式为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合同工期为 70 天,开工日期以业主开工令为准。
(11)2011 年 3 月 30 日,富煌钢构与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签订了《中国石化焊
5-2-64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接 H 型钢授权集中采购框架协议》,约定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向富煌钢构采购焊接 H型钢,具体供货规格和数量等以双方签订的订单为准,执行价格以招标确定的框架协议基准价格为基础,根据每月钢厂出厂价格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作为下月的执行价格,付款条件为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对货物验收合格,并收到富煌钢构发票后的 90天内,将全部货款支付给富煌钢构(其它方式的付款条件可以按双方订单中约定执行),协议有效期为 2011 年 4 月 1 日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12)2011 年 4 月 12 日,富煌钢构与吉林大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富煌钢构负责完成汽车零部件厂房和技术中心楼及综合配套设施钢结构工程,合同价款为 3,508.81 万元,支付方式为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合同工期为 179 天,合同工期为 2011 年 4 月 12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13)2011 年 4 月 25 日,富煌钢构与安徽省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富煌钢构负责完成弹条生产技术装备升级项目钢结构厂房工程,合同价款为 608 万元,支付方式为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合同工期 90 天,工程开工日期由安徽省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公司另行书面通知。
(14)2011 年 5 月 7 日,富煌钢构与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富煌钢构负责完成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焊接厂房扩建钢结构工程,合同价款为 1,843 万元,支付方式为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合同工期 120 天,合同工期暂定为 2011 年 5 月 6 日至 2011 年 9 月 6 日(具体开工时间以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通知为准)。
(15)2011 年 5 月 10 日,富煌钢构与江苏兰陵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构件制作分包合同》,约定由富煌钢构负责完成铜陵体育中心体育场钢结构工程构件制作,合同价款为 7,844.12 万元,支付方式为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合同工期暂定为 2011年 9 月 20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0 日(具体时间以江苏兰陵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指令所要求的时间为准)。
5-2-65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16)2011 年 5 月 18 日,富煌钢构与安徽全柴天和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富煌钢构负责完成全柴天和铸造新厂房钢结构工程,合同价款为1,215 万元,支付方式为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合同工期为 60 天,合同工期为 2011年 6 月 20 日至 2011 年 8 月 20 日。
3、借款合同和保理业务合同(借款金额 500 万元以上)
单位:万元
借款 利率
序号 贷款人 借款人 借款用途 借款期限 担保人
金额 (%)
工行巢湖 重钢构件一期 08-11-13~ 7.722
1 富煌钢构 1,500 富煌钢构
分行 技改项目 12-11-12 注①
工行巢湖 重钢构件一期 08-11-13~ 7.722
2 富煌钢构 1,500 富煌钢构
分行 技改项目 12-11-12 注①
工行巢湖 重型钢构件生 10-2-23~ 6.912
3 富煌钢构 4,000 江淮电缆
分行 产线二期项目 15-2-21 注②
工行巢湖 10-6-8~ 5.31
4 富煌钢构 1,550 购原材料 南峰实业
分行 11-6-2 注②
安徽华星电
工行巢湖 10-7-20~
5 富煌钢构 1,000 购原材料 5.31 缆集团有限
分行 11-7-12
公司
安徽华星电
工行巢湖 10-9-2~ 5.31
6 富煌钢构 900 资金周转 缆集团有限
分行 11-8-24 注③
公司
工行巢湖 11-1-24~ 5.35 富煌钢构
7 富煌钢构 2,000 购原材料
分行 11-6-18 注② 注④
工行巢湖 11-2-1~ 5.35 富煌钢构
8 富煌钢构 1,500 生产经营
分行 11-6-23 注② 注④
工行巢湖 11-3-4~ 5.88 富煌钢构
9 富煌钢构 2,200 购原材料
分行 11-8-4 注② 注④
5-2-66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工行巢湖 11-4-15~ 富煌钢构
10 富煌钢构 1,800 生产经营 4.288
分行 12-2-13 注④
工行巢湖 11-4-28~ 富煌钢构
11 富煌钢构 1,700 生产经营 4.7058
分行 11-10-27 注④
建行巢湖 10-9-27~
12 富煌钢构 1,300 资金周转 5.31 富煌钢构
分行 11-9-26
建行巢湖 10-10-9~
13 富煌钢构 1,000 资金周转 5.31 富煌钢构
分行 11-9-28
建行巢湖 10-10-9~
14 富煌钢构 700 资金周转 5.31 富煌钢构
分行 11-9-28
建行巢湖 10-10-21~
15 富煌钢构 1,000 资金周转 5.56 富煌钢构
分行 11-10-20
农行居巢 10-8-10~ 5.31
16 富煌钢构 535 购原材料 富煌钢构
支行 11-8-10 注⑤
安徽金猴渔
农行居巢 10-12-9~ 5.56
17 富煌钢构 500 购买原材料 业科技股份
支行 11-12-8 注③
有限公司
农行居巢 11-1-17~ 5.81
18 富煌钢构 1000 购买原材料 富煌三珍
支行 12-1-16 注③
安徽华星电
农行居巢 11-3-4~ 6.06
19 富煌钢构 700 购买原材料 缆集团有限
支行 12-3-3 注③
公司
安徽大平工
农行居巢 11-3-18~ 6.06
20 富煌钢构 700 购买原材料 贸(集团)
支行 12-3-17 注③
有限公司
富煌建设
中行巢湖 10-11-5~ 杨俊斌
21 富煌钢构 600 资金周转 5.56
分行 11-11-4 周伊凡
江淮电缆
5-2-67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浦发银行 10-6-8~
22 富煌钢构 1,000 资金周转 6.372 南峰实业
合肥分行 11-6-8
浦发银行 10-11-10~
23 富煌钢构 2,000 资金周转 6.372 南峰实业
合肥分行 11-11-9
浦发银行 10-12-29~
24 富煌钢构 2,500 资金周转 6.972 富煌建设
合肥分行 11-12-29
徽商银行 11-1-21~ 杨俊斌
25 富煌钢构 900 资金周转 5.81
巢湖支行 12-1-21 富煌建设
兴业银行 10-7-9~ 5.841 富煌建设
26 富煌钢构 2,000 购原材料
合肥分行 11-7-8 注⑤ 杨俊斌
兴业银行 11-4-13~ 6.941 富煌建设
27 富煌钢构 3,000 购原材料
合肥分行 12-3-22 注⑤ 杨俊斌
安徽国元科
交行安徽 10-7-9~ 5.841
28 富煌钢构 1,500 资金周转 技担保有限
省分行 11-7-9 注⑥
公司
安徽环宇电
交行安徽 10-12-10~ 5.6165
29 富煌钢构 1,500 资金周转 缆集团有限
省分行 11-12-10 注⑥
公司
安徽国祯集
交行安徽 11-1-25~ 6.391
30 富煌钢构 1,000 资金周转 团股份有限
省分行 12-1-25 注⑥
公司
华夏银行 10-8-30~ 5.31
31 富煌钢构 3,000 资金周转 富煌建设
合肥分行 11-8-30 注③
富煌建设
招商银行 10-9-19~ 6.11
32 富煌钢构 2,000 资金周转 杨俊斌、周
卫岗支行 11-9-19 注⑤
伊凡
富煌建设
民生银行 10-10-29~ 6.672
33 富煌钢构 1,000 资金周转 杨俊斌、周
合肥分行 11-10-29 注⑥
伊凡
5-2-68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安徽国元 巢湖市居巢
09-5-20~ 10.3
34 信托有限 富煌钢构 5,000 资金周转 区巢信投资
12-5-19 注⑦
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芜湖扬子
农村商业 11-4-8~
6.6255 富煌建设
35 银行股份 富煌钢构 5,000 购原材料 12-4-8
注⑧ 杨俊斌
有限公司
鲁港支行
浦发银行 11-3-25~ 6.06
36 江西富煌 2,500 资金周转 富煌钢构
南昌分行 12-3-24 注⑨
(注:①合同利率实行一期一调整,以年为一期。第一期年利率为 7.722%,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年利率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的相应档次的央行基准利率并上浮 10%来确定当期利率。目前借款余额为 750 万元。
②合同利率实行一期一调整,以月为一期,分段调整;
③如遇央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以 1 个月为一个周期,自基准利率调整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起相应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
④富煌钢构以其应收帐款向工行巢湖分行申请办理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
⑤如遇央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以 3 个月为一个周期,自基准利率调整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起相应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
⑥如遇央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以央行利率调整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
⑦本项贷款的期限为二年和三年,其中:4,239 万元期限为二年,目前已归还;761 万元期限为三年,即 2009 年 5 月 20 日至 2012 年 5 月 19 日。
⑧该合同借款分两期发放,第一期 3000 万元已发放;如遇央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以央行利率调整日的次月 1 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
⑨如遇央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月调整利率,自调息日起每月 21 日开始调整。)
4、回租租赁合同
5-2-69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1)2010 年 4 月 26 日,富煌钢构与新疆长城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回租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长金租回租字[2010]第 016 号),约定新疆长城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购买富煌钢构重钢生产线设备并租回给富煌钢构使用,租赁期限届满后,富煌钢构必须留购上述设备。租赁物件转让价款为 5,000 万元,资金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租赁期限为 36 个月,年租金利率 6.336%,租金总额 5,593.72 万元,租赁物件留购价款1 万元,回租租赁款由富煌建设、杨俊斌、赵维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 2011 年 4 月 28 日,富煌钢构与新疆长城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回租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长金租回租字[2011]第 036 号),约定新疆长城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购买富煌钢构重钢生产线设备并租回给富煌钢构使用,租赁期限届满后,富煌钢构必须留购上述设备。租赁物件转让价款为 6,000 万元,租赁期限为 36 个月,年租金利率 6.90%,租金总额 6,704.73 万元,租赁物件留购价款 30 万元,回租租赁款由富煌建设、杨俊斌、赵维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合同(被担保的主债权 500 万元以上)
(1)2010 年 8 月 10 日,富煌钢构与农行居巢支行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富煌钢构以价值 1,667.19 万元的机械设备、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为其《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410120100000035)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2010 年 9 月 27 日,富煌钢构与建行巢湖分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富煌钢构以价值 4,548 万元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为其《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流资 2010-005)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 2,720 万元的抵押担保。
(3) 2010 年 10 月 9 日,富煌钢构与建行巢湖分行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富煌钢构以价值 2,580 万元的房产作为抵押财产,为其《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流资2010-004)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4) 2010 年 10 月 9 日,富煌钢构与建行巢湖分行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富煌钢构以价值 1,533 万元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为其《借款合同》(合同编
5-2-70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号:流资 2010-003)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5)2010 年 12 月 22 日,富煌钢构与工行巢湖分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富煌钢构以价值 8,339.11 万元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为其借款合同、银行承诺协议等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 6,600 万元的抵押担保。
(6)2011 年 2 月 10 日,富煌钢构与农行居巢支行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富煌钢构以价值 689.20 万元的房产作为抵押财产,为其《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4010120110000817)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7) 2011 年 3 月 24 日,富煌钢构与浦发银行南昌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富煌钢构为江西富煌与浦发银行南昌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ZB6401201128001802)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不超过 4,000 万元的担保。
6、土地、房屋租赁合同
富煌钢构控股子公司的办公、经营场所均系租赁取得,所签订的租赁协议均获得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富煌钢构的主要财产(七)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办公及经营场所租赁情况”)
经核查,上述合同反映了合同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形式完备,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二)上述合同主体均为富煌钢构,富煌钢构作为上述合同的一方主体,履行其所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没有法律障碍。
(三)根据巢湖市环境保护局、巢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巢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富煌钢构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律师核查,富煌钢构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根据华普天健《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和本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除富煌建设、江淮电缆、杨俊斌、周伊凡、赵维龙为发行人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
5-2-71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其他的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华普天健《审计报告》,截止 2011 年 3 月 31 日,富煌钢构其他应收款为26,105,584.00 元,其他应付款为 13,387,777.90 元。经核查,上述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富煌钢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律师查阅了富煌钢构历次增资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决议内容,《增资协议》、《验资报告》和工商登记材料,查阅了富煌钢构重大资产收购涉及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决议内容、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转让协议、相关部门的备案登记资料、土地权证以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证书。
(一)经核查,富煌钢构自设立以来,除有增资扩股(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富煌钢构的股本及演变(二)富煌钢构增资及历次股权变动”)外,没有分立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发行人增资扩股行为履行了完备的法律手续,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富煌钢构重大资产收购情况
1、收购富煌设计 100%的股权
富煌设计系由富煌建设和富煌三珍于 2004 年 4 月 12 日共同投资设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前富煌设计注册资本为 1,500 万元,其中富煌建设持有 96.7%的股权,富煌三珍持有 3.3%的股权,经营范围为钢结构工程、土木结构设计,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预决算,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电子仪器、电脑及软件的销售,打字、复印,工程效果图制作,工程质量检测。
为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以及内部业务整合需要,公司 2005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决定收购富煌设计。2007 年 3 月 16 日,富煌钢构与富煌建设、富煌三珍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富煌钢构以 1,460.65 万元的价格受让富煌建设持有的富煌设计 96.7%股权,以 49.85 万元的价格受让富煌三珍持有的富煌设计 3.3%股权,作价
5-2-72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依据为国信评估皖国信评报字[2007]第 115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的评估价值。2007 年 4 月 15 日,公司办理了产权过户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资产收购提高了公司的工程设计能力,增强了公司整体实力。
2、收购富煌建设土地使用权
2008 年 5 月 10 日,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决定受让富煌建设已租赁给公司的土地使用权。2008 年 9 月 15 日,富煌钢构与富煌建设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富煌建设同意将巢居国用[2004]字第 001097 号、巢居国用[2006]字第001361 号、巢居国用[2008]字第 001624 号、巢居国用[2008]字第 001645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富煌钢构,转让总价款为 2,319.84 万元,作价依据为安徽安兴不动产咨询有限公司皖安兴[2008](估)字 017 号《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2008 年 11 月 8 日,富煌钢构与富煌建设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富煌建设同意将巢居国用[2004]字第 001096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富煌钢构,转让价款为 1,174.05 万元,作价依据为安徽安兴不动产咨询有限公司皖安兴[2008](估)字 022 号《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上述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已于 2009 年 1 月完成。
3、收购与富煌建设总承包资质相关的资产
2009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受让富煌建设与房屋建筑工程业务相关的经营性固定资产。2009 年 7 月 10 日,富煌钢构与富煌建设签订了《资产及业务转让协议》,富煌建设同意将与房屋建筑工程业务相关的主要经营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让给富煌钢构,其中固定资产转让总价款为 902.28 万元,作价依据为国信评估皖国信评报字[2009]第 185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定的评估价值,各类图纸、技术资料等无形资产无偿转让。上述资产已办理相关移交或变更手续。2010 年 1 月 27 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证书已办理到富煌钢构名下。
本律师认为:富煌钢构上述重大资产收购行为履行了评估、确认、移交、登记等
5-2-73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必要的法律手续,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富煌钢构确认及本律师核查,富煌钢构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富煌钢构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历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及股东大会决议。
(一)富煌钢构章程的制定及近三年修改情况
1、2004 年 12 月 14 日,富煌钢构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该章程共 12 章、192 条,规定了总则,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通知,修改章程和附则等内容。
2、2008 年 4 月 30 日,富煌钢构召开 200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公司控股股东名称变更而对章程第二条和第二十条进行了修改。
3、2008 年 11 月 23 日,富煌钢构召开 200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增加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需对公司章程做相应的修改。
4、2009 年 5 月 19 日,富煌钢构召开 200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房屋建筑工程”而对公司章程第十二条进行了修改。
5、2009 年 9 月 16 日,富煌钢构召开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公司股东西安保德信将其持有的公司 320 万股份全部转让给自然人孙子根,需对《公司章程》第十七条做相应修改。
6、2009 年 11 月 19 日,富煌钢构召开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5-2-74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公司股东中扶华夏将其持有的公司 500 万股份全部转让给德泰恒润以及董事会成员人数调整,需对《公司章程》第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做相应修改。
7、2010 年 12 月 18 日,富煌钢构召开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公司增资扩股、增加股东而对章程第十七条进行了修改。
(二)经核查,富煌钢构章程的制订及修改,均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富煌钢构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富煌钢构 2011 年 5 月 6 日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修订案)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富煌钢构的实际情况制订的。《公司章程》(修订案)共 12 章、198 条,分别就总则,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通知和公告,合并、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修改章程和附则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富煌钢构已按照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了《公司章程》(修订案),并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十四、富煌钢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还查阅了发行人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全套会议资料,主要包括会议通知、议程、议案、表决票、表决结果表、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一)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富煌钢构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组织机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应召开一次年会,遇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原因,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由 11 名董
5-2-75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2 名,负责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财务及重大投资事项等进行监督,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具体管理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向董事会负责,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富煌钢构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的,于 2004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的富煌钢构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05 年度股东大会、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09 年度股东大会对该议事规则进行了三次修订。该议事规则共 106 条,对富煌钢构股东权利与义务、股东大会职权、股东大会召集与通知、股东大会提案、股东大会召开决议等内容予以了详细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董事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的,于 2004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的富煌钢构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05年度股东大会、200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09 年度股东大会对该议事规则进行了四次修订。该议事规则共 70 条,对富煌钢构董事会的职责、董事会的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等内容予以了详细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监事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的,于 2004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的富煌钢构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05年度股东大会、200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该议事规则进行了两次修订。该议事规则共 50 条,对富煌钢构监事会的职责、监事会的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等内容予以了详细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2-76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三)富煌钢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情况
经本律师对富煌钢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情况进行审查后认为:
1、会议议案、会议通知、会议议程、表决票、汇总票、决议内容、会议记录、授权委托书及决议签字齐全;
2、会议通知时间、召开时间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3、会议的召集、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4、会议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的签署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富煌钢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的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核查,富煌钢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均系依据《公司章程》、相关议事规则、《重大经营决策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富煌钢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律师查阅了发行人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的历次股东大会决议,选聘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会主席的历次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选举职工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本律师还查阅了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及现任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及《独立董事制度》。
(一)富煌钢构现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
富煌钢构现有董事 11 名,其成员为:杨俊斌、戴阳、周伊凡、杨继平、赵维龙、后学东、于渭明、郭彦林、乔如林、竺长安、孙昌兴,其中郭彦林、乔如林、竺长安、孙昌兴系公司独立董事。
经核查,11 名董事均不属于《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人员,任职符合法律、
5-2-77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监事
富煌钢构现有监事 3 名,其成员是:张永豹、张艳红、许翔,其中张艳红、许翔系职工代表推选的监事。
经核查,3 名监事均不属于《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人员,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高级管理人员
富煌钢构现任总经理为戴阳,副总经理分别为杨继平、张秉文、曹玉林,财务负责人为赵维龙,董事会秘书为周伊凡。
经核查,富煌钢构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未超过董事人数的一半,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属于《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人员,专职于富煌钢构,未在其他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任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富煌钢构近三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1、董事变动情况
2007 年 12 月 20 日,富煌钢构 200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杨俊斌、戴阳、周伊凡、杨继平、张秉文、后学东、于渭明、李锋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2008 年11 月 23 日,因张秉文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富煌钢构 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赵维龙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选举邱先浩、李国强、乔如林、竺长安为公司独立董事;2009 年 11 月 19 日,因西安保德信将所持的全部公司股份转让给自然人孙子根,西安保德信提名的董事李锋辞去公司董事职务,以及独立董事邱先浩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富煌钢构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改了《公司章程》,将公司董事成员数由 12 名调整为 11 名,并补选孙昌兴为公司独立董事;2010 年 12 月 18 日,富煌钢构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杨俊斌、戴阳、周伊凡、杨继平、赵维龙、后学东、于渭明、郭彦林、乔如林、竺长安、孙昌兴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5-2-78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2、监事变动情况
2007 年 12 月 20 日,富煌钢构 200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非职工代表张永豹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与职工代表张艳红、许翔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2010年 12 月 18 日,富煌钢构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非职工代表张永豹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与职工代表张艳红、许翔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3、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2007 年 12 月 21 日,富煌钢构二届一次董事会聘任戴阳为总经理,聘任杨继平、张秉文为副总经理,聘任周伊凡为董事会秘书,聘任赵维龙为财务总监;2010 年 12月 22 日,富煌钢构三届一次董事会聘任戴阳为总经理,聘任杨继平、张秉文为副总经理,聘任周伊凡为董事会秘书,聘任赵维龙为财务总监;2011 年 4 月 16 日,富煌钢构三届二次董事会增聘曹玉林为副总经理。
经核查,富煌钢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聘任、变化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近三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独立董事制度
为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富煌钢构建立了完整的独立董事制度。公司于 2008年 11 月 23 日召开富煌钢构 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并选举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已占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1、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1)根据《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①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5-2-79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2)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九条规定,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②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③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④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根据《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3)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
5-2-80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3、独立董事的职权
(1)根据《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①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②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③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②、③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2)根据《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①提名、任免董事;
②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④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⑤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积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⑥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5-2-81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碍。
4、独立董事的撤换与辞职
《独立董事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独立董事连续出现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独立董事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履行职务。”
本律师认为:富煌钢构独立董事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郭彦林、乔如林、竺长安、孙昌兴 4 名独立董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独立董事的条件。
十六、富煌钢构的税务
本律师查阅了华普天健《审计报告》,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有税收优惠、政府补助依据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等。
(一)税种、税率及优惠政策
1、增值税
报告期内富煌钢构及各子公司增值税均执行 17%税率。
2、营业税
报告期内富煌钢构及其各子公司建筑业劳务收入执行 3%税率、设计收入执行 5%税率。
3、企业所得税
(1)2008 年度
5-2-82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2008 年 12 月,经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科高[2008]177 号《关于公布安徽省 2008 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批准,富煌钢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富煌钢构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后三年内(含 2008 年),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税率征收。江西富煌企业所得税率为 25%。2008 年 3 月,经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鉴定表》认定,富煌设计 2008 年度变更为采用核定征收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10%(应税所得率)×25%(所得税率)。上海富煌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减按 20%的税率征收。
(2)2009 年度
富煌钢构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江西富煌企业所得税率为 25%。富煌设计 2009 年度变更为采用查账征收法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 25%所得税率。上海富煌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减按 20%税率征收。北京富煌企业所得税执行 25%税率。
(3)2010 年度
富煌钢构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江西富煌、富煌设计、上海富煌、北京富煌、合肥富煌、沈阳富煌企业所得税执行 25%税率。
(4)2011年1-3月
富煌钢构企业所得税率为25%。富煌设计根据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分类预缴管理企业最低预缴所得税率确定通知书》规定,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最低预缴所得率为10%,即应纳所得税额(预缴)=应税收入额×10%(应税所得率)×25%(所得税率),年终汇算清缴。江西富煌、上海富煌、北京富煌、合肥富煌、沈阳富煌企业所得税执行25%税率。
4、其他税项
5-2-83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5、其他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
①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及商务厅财企[2007]1544 号《关于拨付 2007 年度商务发展促进政策资金的通知》,公司 2008 年收到重点出口支持项目贴息(补助)支持资金 40 万元以及产业安全数据库试点配套资金 0.5 万元。
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06]70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工作的意见》,公司因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于 2009 年收到安徽省财政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根据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巢政办[2007]37 号《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商标工作推进品牌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公司因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于 2009 年收到巢湖市财政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及商务厅财企[2008]1740 号《关于拨付 2008 年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指标)的通知》,公司 2009 年收到重点进出口项目支持资金 30 万元;根据中国共产党巢湖市居巢区委员会居字[2009]4 号《关于表彰 2008 年度工业十强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公司 2009 年收到居巢区财政局拨付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2 万元。
③根据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财政局财企字[2010]136 号《关于拨付 2009 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通知》,公司 2010 年收到居巢区财政局拨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8 万元;根据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政府居政办[2010]81 号《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公司 2010 年收到居巢区财政局拨付大学生见习生活补贴 3 万元;根据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巢办发[2005]39 号《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资助专利发明人实施办法(试行)》,公司 2010 年收到居巢区财政局拨付知识产权奖励1.9 万元;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皖人社秘[2010]295 号《关于开展技能大师工作室试点工作的通知》,公司 2010 年收到居巢区财政局拨付技能大师补贴款 5 万元;根据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政府居发[2010]1 号《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发展的意见》,公司 2010 年收到居巢区财政局拨付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奖励 2 万元;根据巢湖市
5-2-84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巢人社发[2010]19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公司 2010 年收到居巢区财政局拨付在岗技能补贴款 0.83 万元。
④根据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财政局财企字[2010]136 号《关于拨付 2009 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通知》,公司 2011 年 1-3 月收到居巢区财政局拨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6.2 万元;根据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政府居政办[2010]81 号《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公司 2011 年 1-3 月收到居巢区财政局拨付大学生见习生活补贴 1.44 万元;根据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巢办发[2005]39 号《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资助专利发明人实施办法(试行)》,公司 2011 年 1-3 月收到居巢区财政局拨付知识产权奖励 1.2 万元。
经核查,富煌钢构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富煌钢构及其控股子公司均已依法独立纳税申报。根据富煌钢构及其控股子公司注册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律师核查,除北京富煌于 2009 年 9-10月份因具体经办工作人员的疏忽而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受到窗口处罚 200 元外,富煌钢构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纳税状况良好,未受过任何其它行政处罚。本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富煌受到的上述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也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十七、富煌钢构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注册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一)根据富煌钢构及其控股子公司注册所在地的主管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及本律师核查,富煌钢构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所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遵守国家、省级及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未受过环境方面的任何处罚,富煌钢构本次发行
5-2-85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二)根据富煌钢构及其控股子公司注册所在地的主管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证明及本律师核查,富煌钢构及其控股子公司自成立以来,生产产品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最近三年没有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未发现该企业因违反产品质量有关法律、法规而产生侵权纠纷。
十八、富煌钢构募股资金的运用
本律师查阅了发行人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用地土地权证,环保部门备案登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其出具的项目环保证明,项目备案主管部门的批复。
(一)经核查,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建设以下项目:
1、重型钢构件生产线二期项目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箱型梁生产线、管桁架生产线、特重钢构件生产线各1 条,项目建成后,新增年产 6 万吨重型钢结构的能力。项目总投资为 20,214 万元,计划竣工时间为 2011 年 9 月。项目使用的土地为自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巢居国用[2010]字第 001796 号。2010 年 3 月 3 日,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皖发改产业函[2010]123 号《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重型钢构件生产线二期项目备案的函》,同意该项目备案登记。2010 年 3 月 10 日,本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在巢湖市环境保护局备案。2011 年 4 月 18 日,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皖发改产业函[2011]315 号《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重型钢构件生产线二期项目计划竣工时间延期的批复》,同意该项目计划竣工时间由 2011 年 9 月延期到 2012 年 9 月,原备案文件其他内容不变。2011 年 4 月 25 日,巢湖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证明富煌钢构投资建设的重型钢构件生产线二期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及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
2、高性能建筑钢结构围护构件生产线项目
5-2-86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 4 条 C/Z 冷弯型钢檩条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 2 万吨 C/Z 冷弯型钢檩条的能力。项目总投资为 3,824 万元,计划竣工时间为 2011年 3 月。项目使用的土地为自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巢居国用[2010]字第001796 号。2010 年 3 月 3 日,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皖发改产业函[2010]122号《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高性能建筑钢结构围护构件生产线项目备案的函》,同意该项目备案登记。2010 年 3 月 10 日,本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在巢湖市环境保护局备案。2011 年 4 月 18 日,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皖发改产业函[2011]316 号《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高性能建筑钢结构围护构件生产线项目计划竣工时间延期的批复》,同意该项目计划竣工时间由 2011 年 3 月延期到 2012 年3 月,原备案文件其他内容不变。2011 年 4 月 25 日,巢湖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证明富煌钢构投资建设的高性能围护构件生产线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及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
(二)经核查,上述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获富煌钢构 2010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三)经核查,前述两个项目由富煌钢构独立完成,富煌钢构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均未涉及与他人合作,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十九、富煌钢构业务发展目标
本律师询问了发行人董事长及相关高管人员,查阅了发行人制定的公司发展战略及近三年业务发展目标。
(一)根据本律师向发行人管理层进行的询问、了解及《招股说明书》的说明,富煌钢构的整体发展战略和主要业务经营目标如下:
1、整体发展战略
公司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品牌经营为核心,以人才储备为基础,以资本运营为手段,重点围绕现有重型钢结构生产的配套完善、产业链延伸、开发新的钢结构产品、开拓新的钢结构市场领域等方面,加大技改投入和技术创新力
5-2-87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度,推动产业升级。着力开拓多高层、大跨度等重型钢结构市场领域,全力拓展电厂、桥梁、石油平台等重型特种钢构件市场领域,最终形成以新型建筑材料为主线,重型钢结构为主导,重型建筑钢结构和重型特种钢构件系列化发展,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特色经营格局,走上规模优势明显、经营效益凸现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同时,吸引优秀的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把公司发展成为一个具有品牌优势并以技术和服务为主导的行业领先者。
2、主营业务经营目标
未来三年内,公司计划完成“重型钢构件生产线二期项目”和“高性能建筑钢结构围护构件生产线项目”,巩固以重型钢结构为主导产品,重型建筑钢结构和重型特种钢结构两大产品系列化发展的产业体系,形成产品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产业格局。力争到2013年实现营业收入18亿元,产能达到18万吨/年。
(二)本律师认为:富煌钢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杨俊斌、总经理戴阳就是否涉讼出具的承诺函。
(一)根据富煌钢构承诺函,富煌钢构不存在其它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持有富煌钢构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富煌建设、德泰恒润和华芳集团出具的承诺函,上述股东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富煌钢构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杨俊斌、富煌钢构总经理戴阳出具的承诺函,承诺人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根据富煌钢构的控股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上述公司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5-2-88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二十一、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一)股东、董事就所持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限制流通的承诺
1、富煌钢构控股股东富煌建设出具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富煌钢构股东江淮电缆、德泰恒润、皖润新能源、洪炬祥、查运平和孙子根出具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进行转让。
3、富煌钢构股东华芳集团、胡开民出具承诺:对于在公司2010年12月实施增资过程中所获股份,如果自该新增注册资本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1年1月26日)起至本次公开发行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止未满十二个月,则自公司完成该次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4、富煌钢构股东、董事于渭明出具承诺:对于2010年11月通过受让取得的260万股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进行转让;对于在公司2010年12月实施增资过程中所获100万股股份,如果自该新增注册资本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1年1月26日)起至本次公开发行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止未满十二个月,则自公司完成该次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在担任董事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其持有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5、实际控制人杨俊斌先生及其关联自然人周伊凡女士出具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间接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发行让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其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5-2-89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本律师认为:上述各承诺方的承诺是对其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置,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核查,发行人各自然人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以代理、信托等方式代他人持有富煌钢构的股份或他人以代理、信托等方式代现有股东持有富煌钢构的股份。
(三) 关于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富煌钢构第一次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审核意见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费用问题
本律师询问了发行人财务负责人,查阅了发行人会计凭证、账簿、华普天健《审计报告》以及本次《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根据财政部《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以及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财会[2009]8 号)规定,公司按建筑安装收入的 2%计提安全风险专项储备基金,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
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按规定范围使用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形成固定资产的,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2、报告期内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情况、实际使用情况以及期末结存情况:
单位:元
项目 2008.1.1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2008.12.31
安全生产费用 542,722.44 3,383,449.71 3,656,705.93 269,466.22
项目 2009.1.1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2009.12.31
安全生产费用 269,466.22 3,390,534.00 2,666,264.21 993,736.01
项目 2010.1.1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2010.12.31
安全生产费用 993,736.01 4,185,617.26 4,584,662.08 594,691.19
5-2-90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项目 2011.1.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11.03.31
安全生产费用 594,691.19 1,617,761.63 1,167,657.20 1,044,795.62
注:期末结存与合并报表余额不一致,是由于合并报表将子公司享有的专项储备列示在少数股东权益项下。
3、公司 2010 年度对以前年度未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进行追溯调整,申报报表与原始报表差异如下: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09 年度应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为 3,390,534.00 元,实际已列入成本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数为 2,666,264.21 元,差额 724,269.79 元补计成本,调增主营业务成本 724,269.79 元,凋减当期净利润 724,269.79 元。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08 年度应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为 3,383,449.71 元,实际已列入成本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数为 3,656,705.93 元,差额 273,256.22 元冲减专项储备余额,调减主营业成本 273,256.22 元,调增当期净利润 273,256.22 元。
综上,本律师认为,发行人 2010 年度已按建筑安装收入的 2%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并对以前年度未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进行追溯调整,发行人计提安全生产费用的依据和标准符合财政部《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的相关规定。
二十二、富煌钢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一)富煌钢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由富煌钢构会同保荐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的规定进行编制,为准确编制《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本律师与富煌钢构、保荐人一道参与了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讨论和修改。
(二)富煌钢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由富煌钢构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5-2-91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本律师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的整体内容进行了审慎地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其内容没有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部分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本律师对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的事实和法律方面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富煌钢构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合法;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已获富煌钢构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富煌钢构申请材料合法、完整、规范,涉及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无实质性的法律障碍;《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其内容没有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富煌钢构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程序条件和实质条件已经具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即可发行上市。
5-2-92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1]第 56-2 号《律师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鲍金桥
经办律师: 鲍金桥
夏旭东
束晓俊
二○一一年五月 日
5-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