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点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利于留住人才吸引人才,有利于公司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董事会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审议时关联董事秦仓法先生、廖胜兴先生回避表决。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计划(草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独立董事:李丽芳 卢雁影 黄静
20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