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体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变更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变更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要求。
本次变更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原因充分、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变更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 月 28 日(本 页无 正文 ,为 置信 电气独 立 董事关于变更 公司 ⒛ 14年 度 审计机构 的独 立意 见签字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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