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独立意见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该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关于修改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所提
出的对原《公司章程》关于公司性质及注册资本金额的修改是因为公司性质由外
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由于可转债转股所造成的注
册资本的增加,与公司实际情况相符,该修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关于修改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提
交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