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8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公告编号:2015-002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6 日
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绵阳中院”)(2014)绵
知民初字第 9 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对黄峙玮(曾用名:
黄世伟)诉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27 日披露了绵阳中院受理黄峙玮诉公司职务发
明人奖励、报酬纠纷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4-025),绵阳中院于 2014 年 11 月 13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判决结果
绵阳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
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之规定,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
决定,判决如下:
1、被告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原告黄峙
玮交付 2012 年中国第十四届专利发明奖证书;
2、驳回原告黄峙玮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06175.00 元,由原告黄峙玮承担 200000.00 元,被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6175.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 2014 年业绩没有影响,对公司
2015 年业绩影响极小,对公司目前的生产运营也没有影响。
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绵知民初字第
9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