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江企业”、或“公
司”) 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讨论审议《关
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紫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设立合肥紫煦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紫江企业控股子公司上海紫江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江创投”)作为发起人之一,以出资 2000 万
元参与设立合肥紫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紫煦基金”),
认缴比例达 20%。
合肥朗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肥朗程”)和上
海紫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紫强投资”)作为紫煦基
金的发起人,对紫煦基金出资额分别为 100 万元和 2900 万元,共同认
缴比例达 30%。鉴于李彧先生直接间接持有合肥朗程 60.301%的出资份
额;直接间接持有紫强投资 46.274%的出资份额,因此李彧先生合计将
持有紫煦基金 14.022%的出资份额。同时他还是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紫
江(集团)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执行副总裁、自然人股东。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属关联交易,涉及的投资
金额不超过公司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0.55%,可能
对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影响,因此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
由于对中国智能制造行业前景看好,并且该投资基金为合肥市政府
引导基金,能充分发挥政府、中科院、中科大、合工大等科研机构在智
能制造技术领域的学科优势,保障项目来源的提供,将有利于快速开拓
紫江创投的投资领域并提升业绩。该项投资的出资价格和出资方式是公
平合理的,该金额不超过公司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0.55%,对本公司当期或未来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本次交易时进行了回避表决,该项关联
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关联交易内容合法有效、公允合理,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
利益,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
独立董事:黄亚钧、刘熀松、薛爽
201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