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公司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调整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以市场公允价格作为定价依据,不存在违反关联交易的规定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议该项议案时,所有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日常关联交易的调整额度合理,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扩大公司业务规模,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据此,我们同意上述交易。
独立董事签字:
朱少平 潘一欢 高慧 张康宁
20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