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03 证券简称: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1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14,658,494.59 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
一、简要介绍本次判决的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14 年 5 月,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钢股份”或“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厦门拓兴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柳钢股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13)闽民初第 50 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5 月 23 日开庭。有关情况详见公司(2014-014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及(2014-015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的补充公告)。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闽民初字第 50 号,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618877.78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负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案为一审判决,原告因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备查文件
1、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