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电力: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1-21 09: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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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01 证券简称:明星电力 编号:临 2015-003 号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诉阶段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 涉案金额:本金 500 万元及利息 796500 元、案件受理费 38993

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时无法判断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纪公司”)《民事上诉状》,因金世纪公司与本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金世纪公司不服该法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 4888 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康桥公司与金世纪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鉴于康桥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金世纪公司以本公司将持有康桥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中安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损害了其债权人利益为由,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本公司等被告对康桥公司的债务(借款本金 500 万元及利息 796500 元、案件受理费38993 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10 日披露的《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 4888 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金世纪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2648 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详见公司于 2014年 12 月 30 日披露的《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金世纪公司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本公司等被上诉人在本公司侵占康桥公司财产本息范围内,对(200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 3155 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康桥公司对金世纪公司的债务(包括归还借款 500 万元及利息 796500 元、案件受理费 38993 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案件尚未进行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金世纪公司《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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