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2015 年 1 月 19 日,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上海标准海菱缝制机械有限公司继续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决定用自有资金委托中国银行西安大雁塔支行向上海标准海菱缝制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 2000 万元,期限为 2 年,贷款利率 6%(按人民银行二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按季付息,到期还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相关问询核查,在审阅对上述议案及相关材料后,我们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是公司自有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2、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接受委托贷款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委托贷款不存在关联交易。
3、本次对外委托贷款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认为本次委托贷款符合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同意本次委托贷款事项。
独立董事:杨建君
李鹏飞
张 禾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