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股票简称:锦州港/锦港 B 股 编号:临 2015-004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共审议 5 项提案,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1 月 16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人数 36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 6
外资股股东人数 30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361,635,950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股) 1,350,404,772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股) 11,231,178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68%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67.44%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0.56%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14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 13
外资股股东人数 1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641,540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股) 641,300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股) 24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0.03%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0.03%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0.00%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宏伟先生、副董事长徐
健先生、刘辉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
刘钧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出席 1 人,其他 10 位董事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公司在任监事 8 人,出席 4 人,其他 4 位监事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
秘书李桂萍女士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弃权 是否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比例 比例 股数 比例 通过
到会有表决权股份 1,359,206,614 99.77% 3,070,876 0.23% 0 0%
其中:A 股 1,350,427,072 99.95% 619,000 0.05% 0 0% 通过
B股 8,779,542 78.17% 2,451,876 21.83% 0 0%
2、审议通过《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股 弃权 是否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比例 比例 数 比例 通过
到会有表决权股份 1,359,206,614 99.77% 3,049,876 0.22% 21,000 0.01%
其中:A 股 1,350,427,072 99.95% 598,000 0.04% 21,000 0.01% 通过
B股 8,779,542 78.17% 2,451,876 21.83% 0 0%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数 同意 反对股数 反对 弃权股 弃权 是否
比例 比例 数 比例 通过
到会有表决权股份 1,361,658,490 99.95% 598,000 0.04% 21,000 0.01%
其中:A 股 1,350,427,072 99.95% 598,000 0.04% 21,000 0.01%
B股 11,231,418 100% 0 0% 0 0% 通过
持股 5%以下股 11,253,718 94.79% 598,000 5.04% 21,000 0.17%
东
4、审议通过《关于向各合作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是否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通过
到会有表决权股份 1,361,658,490 99.95% 598,000 0.04% 21,000 0.01%
其中:A 股 1,350,427,072 99.95% 598,000 0.04% 21,000 0.01% 通过
B股 11,231,418 100% 0 0% 0 0%
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欣华女士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是否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通过
到会有表决权股份 1,361,184,343 99.92% 1,072,147 0.08% 21,000 0.00%
其中:A 股 1,350,427,072 99.95% 598,000 0.04% 21,000 0.01% 通过
B股 10,757,271 95.78% 474,147 4.22% 0 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哲律师、侯阳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
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