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交通:融资管理办法

来源:上交所 2015-01-16 1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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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办法

(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五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对融资业务的控制,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西五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指企业债务性融资。债务性融资是指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负债的融资,如向金融机构短期贷款、长期贷款、融资租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商业票据贴现、远期外汇交易、应收账款质押、资产抵押、担保以及其他创新金融工具业务(含公司内部拆借过桥、资金资助活动)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

第二章 融资管理原则和控制目标

第四条 各公司融资活动应当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融资行为应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各公司融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统一性原则:公司对融资实行统一管理,对融资进行风险控制。

(三)安全性原则:权衡资本结构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四)效益性原则:各公司应当合理采用融资方式,提高融资资金的效益性,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渠道。

(五)适量性原则:各公司融资活动以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要为宜,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第五条 公司融资管理的控制目标是:

(一)加强对融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控制融资风险,防止融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

(二)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融资决策科学、合理,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保证合理、规范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四)通过不同岗位对融资实施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五)保证融资相关记录台账完整、及时、准确。

第三章 融资管理的决策与实施

第六条 融资计划的申请与审批

(一)各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经营特点、业务需求、现金流量等因素,结合当地金融机构特点,在每年 1 月做好年度融资金额及融资工具使用计划,报公司财务部审批,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1 、阐述子公司的融资需求、资金投向和使用计划等,预测资金回报率,根据成本效益原则,通过资金回报率和资金成本的对比评估公司的还款能力;

2 、融资方式,如需要提供担保,应说明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及担保内容;

3 、通过预测未来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测算制定还本付息计划;

4 、着重分析融资后可能面临的财务风险,对比融资前后子公司财务状况的变化及对未来收益的影响;

5 、提供融资机构提出的相关要素,包括贷款金融机构名称、融资额度、融资方式、资金成本、借款期限、附加条件、放款时间安排、银行所需贷款材料等。

(二) 各公司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的决策程序:

1、各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向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

2、公司财务部根据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审核;

3、如融资中附有担保条件,须按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履行相关上报与审批程序,未经公司批准,各公司严禁对外担保;

4、各公司发生的债务性融资活动按《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属于重大事项范畴的,按该管理办法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公司财务部审核通过后对申请方予以复函;

6、各公司履行自身内部审批程序后后执行相关融资方案;

7、融资合同订立时,各公司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管理办法、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应当停止办理融资手续,并向公司财务部汇报。

8、贷款合同必须由各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融资合同;未经各公司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融资合同,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融资合同或盖章;

9、贷款业务完成后及时向公司财务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授信合同、贷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如有)、银行放款回单等贷款文件的复印件,并于每月末上报银行借款统计表。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有权行使对各公司融资情况的监督检查权,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一)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一人办理融资业务全过程的情形;

(二)融资业务授权批准办法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融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融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融资,违法骗贷的情形;

(四)融资活动有关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有专人负责融资档案保管,相关法律文件的存放是否有序以及是否完整无缺;

(五)融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是否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每月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提利息,利息计提是否正确;

(六)融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融资方案确定的用途使用筹集资金,是否存在挪用的情形,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以防范和控制资金使用的风险。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七)融资资金归还的情况。重点检查批准归还融资资金的权限是否恰当,以及是否存在逾期不还且未及时办理展期手续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融资事项存在薄弱环节的,应当形成书面检查报告,上报公司领导班子会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各公司相关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融资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各公司董事、经理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擅自以公司名义签订融资合同的,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各公司相关人员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 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有关责任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处理融资事宜,公司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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