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现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聘任刘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聘任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审阅刘剑先生的履历及相关资料(已于 2015 年 1 月 9 日正式辞去其原担任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其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与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
三、同意董事会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礼、寿苗娟、赵光鳌、张居适
2015 年 1 月 14 日(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同意:
张 礼 寿苗娟
赵光鳌 张居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