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建律券意字[2015]第 00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之规定,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
司董事会的聘请,委派宋建中律师和刘怀宽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或“大会”),并依法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已对公司涉及本次股东大会的
事实进行审查,对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业已查阅,并已核
查和验证了相关问题。
本律师同意按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并公告。本所及本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之有关规
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和
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具有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之规定。
2、2014 年 12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和《香港商
报》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参加大会人员资格和出席大会的办法。
3、2015 年 1 月 14 日上午 10:00 时,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述通知
之内容如期召开。
4、大会由公司董事张梅荣女士主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2 人,代表股份
数为 434,847,76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14%。
经查验,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与会条件符合通知要求,并均
持有出席大会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宋建中律师和刘怀宽律师应公司董事
会聘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公司证券业务处工作人员及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是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大会所审议的第 1—11 项议案
未通过,第 12 项议案以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大会记录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