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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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建律券意字[2015]第 00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之规定,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

司董事会的聘请,委派宋建中律师和刘怀宽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或“大会”),并依法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已对公司涉及本次股东大会的

事实进行审查,对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业已查阅,并已核

查和验证了相关问题。

本律师同意按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并公告。本所及本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之有关规

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和

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具有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之规定。

2、2014 年 12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和《香港商

报》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参加大会人员资格和出席大会的办法。

3、2015 年 1 月 14 日上午 10:00 时,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述通知

之内容如期召开。

4、大会由公司董事张梅荣女士主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2 人,代表股份

数为 434,847,76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14%。

经查验,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与会条件符合通知要求,并均

持有出席大会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宋建中律师和刘怀宽律师应公司董事

会聘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公司证券业务处工作人员及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是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大会所审议的第 1—11 项议案

未通过,第 12 项议案以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大会记录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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