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
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
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
公司审批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
正常生产经营和国际投资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
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
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
1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
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
的审批权限执行:
1、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外汇套期保值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含5%)的,由总经理批准。
2、单笔外汇套期保值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到20%之间(含2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3、单笔外汇套期保值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或在一个会
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2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1、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
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
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2、财务部以稳健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
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
保值申请,经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3、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银行签订合同并进行资
金划拨。
4、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
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5、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
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
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
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
机构进行结算。
3
第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波动分析与风险
预测,提出应对方案,报告财务总监、总经理。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及时向
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均需按要求及
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
值业务出现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