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林集团: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1-14 09: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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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黑鸿律字(2015)第 01 号致: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博、钟继成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见证律师已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确认,公司提供给本所见证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无虚假、遗漏和隐瞒之处。本所见证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见证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4 年 12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海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注意事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1 月 13 日(星期二)下午 14时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 319 号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张云琦先生主持。

本所见证律师经审核,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及其他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人有表决权股份 89,688,9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5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信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432,8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8,121,7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4 %。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会议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见证律师经审核,上述参会股东和有关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见证律师经审核,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选举李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本所见证律师经审核,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现场投票统计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相关信息,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李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此页无正文,本页为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签字页)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公章):负责人:见证律师:2015 年 1 月 13 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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