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
事前认可的情况和独立意见说明
我们是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荣幸华、陈立虎、俞国胜,关于 2015 年公司拟在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机财务”)存款的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议前已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通知了我们,并提供了相关资料和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上述交易的有关资料,并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我们认为:
1、国机财务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公司在国机财务公司存款的利率不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因此不存在关联人侵占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关联交易审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
3、公司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我们在事前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
4、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我们同意该关联事项。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荣幸华、陈立虎、俞国胜
201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