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88 股票简称:上海石化 编号:临 2015-02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于 2015 年 1 月 6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六人,实到六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剑波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议案经各位监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自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后,共计 14 名激励对象发生工作变动,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不再属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方案确定的职务范围,因而调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如下调整: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 228 名调整为 214 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4103 万份调整为 3876 万份。
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国有上市公司试行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激励对象名单上所列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国有上市公司试行办法》、《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审议通过《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方案实施授予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授予日、授予激励对象的确定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