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解聘唐明成先生董事、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职务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解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解聘唐明成先生的董事、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职务的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解聘唐明成先生的董事职务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董事会解聘唐明成先生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职务。独立董事:
赵翠青、谢青、曾德明
20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