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5-01-07 1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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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2014 年,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准则。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新会计准则自 2014 年7 月 1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4 年 6 月 20 日,财政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在 2014 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本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2014 年 7 月 23 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需要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2015 年 1 月 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我们对会计政策变更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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