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致: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聘请的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 2012 年 2 月 23 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下称“原法律意见书”)及《关于为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出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中国证监会 120162号),于 2012 年 5 月 7 日出具了《关于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2 年 6 月 5日发出的有关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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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发行人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一)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经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根据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应的生产、采购、销售和财务等职能部门,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公司已经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内部审计管理制度》、《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各项制度,这些制度能够保证公司经营业务的有效运行,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需要。
(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及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公司自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来,发生的包括关联交易在内的所有重大事项均已按照相关内控制度审批实施;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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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对公司的经营起到了重要的指导、规范、控制和监督作用。
(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情况
立信会计师已于 2012 年 2 月 6 日就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无保留结论。根据该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四)公司处置房产的行为不影响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2010 年 9 月,为理顺产权关系和简化处置手续,公司经全体股东协商后决定将 2001 年 8 月以邓志溢名义购买的房产及 2003 年 12 月以李源名义购买的房产,分别以原价处置给邓志溢和李源。上述房产处置虽未经评估程序、没有按市场价格定价,但并不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1. 上述房产处置的行为发生在南华有限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当时适用的《佛山市南华仪器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中不存在针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上述房产处置行为经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共同协商决定,操作流程规范,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当时适用的《佛山市南华仪器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南华有限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后,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建立了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关联方回避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作出了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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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细规定,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3.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上述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得到了有效执行,内部控制状况良好。
二、关于发行人新增租赁房屋的出租方是否具有合法产权证书,关于佛山华力威受让国有土地的有关情况
(一)关于发行人新增租赁房屋的出租方是否具有合法产权证书
1. 新增租赁房屋的出租方是否具有合法产权证书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租赁合同,审阅出租方提供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公司新增两处租赁房屋。其中,就新增租赁的位于合肥市合经区怡莲新城 5 幢 502 室的房屋,其出租方侯瑞华已于 2005 年 3月 28 日取得了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合产字第071103 号);就新增租赁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明德 8 英里 4 栋 304 室的房屋,其出租方王玉龙尚未取得合法产权证书,但其已与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登记号为 Y08057002 号),现产权登记正在办理之中。
2. 公司租赁上述尚未取得合法产权证书房屋的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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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与王玉龙签署的《房屋租赁契约》,其内容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为有效;在该《房屋租赁契约》中已经明确约定出租方保证出租房屋权属清楚、没有纠纷,若发生与出租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出租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给承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出租方负责赔偿。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承租前述房屋的用途是为公司办事处员工提供住宿之用,该等房屋并不具备特殊性或不可替代性,在当地具有较方便的替代房源,公司在当地寻找新的租赁场所并无实质性障碍。
因此,本所认为,公司租赁上述尚未取得合法产权证书房屋的情形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 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上述核查,本所认为,公司租赁上述尚未取得合法产权证书房屋的情形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关于佛山华力威受让国有土地的有关情况
1.佛山华力威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1)2012 年 1 月 19 日,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发布《挂牌交易公告》。根据该公告,经佛山市人民政府批准,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和城乡规划局委托佛山市南海区土地交易中心以挂牌方式出让交易编号为佛南(挂)2012-008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时间为从 2012 年 1 月 19 日至 2012 年 2 月 20 日。
(2)2012 年 2 月 16 日,公司出具《竞买声明》。根据该声明,公司参加佛南(挂)2012-008 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拟在成功竞得该土地块后成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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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公司进行开发建设。
(3)2012 年 2 月 20 日,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土地交易中心签署《成交确认书》(交易编号:佛南(挂)2012-008)。根据该确认书,公司于 2012 年 2 月 20日在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活动中,竞得编号为佛南(挂)2012-008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地价款为壹仟零肆拾万元整。
(4)2012 年 3 月 29 日,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佛山华力威。
(5)2012 年 4 月 12 日,佛山华力威作为受让人与出让人广东省佛山市国土资 源 和 城 乡 规 划 局 签 订 《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 合 同 编 号 :440605-2012-000086)。
(6)截至 2012 年 5 月 9 日,佛山华力威业已足额支付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0605-2012-000086)项下的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
(7)2012 年 5 月 31 日,佛山华力威就该宗用地取得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核发的《国用土地使用权证》(佛府南国用[2012]第 0602621 号)。
2.佛山华力威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状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核发的《国用土地使用权证》(佛府南国用[2012]第 0602621 号),佛山华力威取得的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如下:
土地使用权人 佛山市华力威科技有限公司 地号 0608092055
坐落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大鬼岗”、“龙岗”、“推猪岗”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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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用途) 工业用地兼仓储用地 终止日期 2062-04-11
使用权类型 出让 使用权面积 25904.2 平方米
3. 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上述核查,佛山华力威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佛山华力威已足额支付了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并且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此,本所认为,佛山华力威受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佛山华力威拥有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争议。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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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章小炎)
(顾 峰)
(刘子丰)
二○一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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