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仪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来源:巨潮网 2015-01-06 14: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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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为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工作报告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目录第一章引言.......................................................... 2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 2二、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 5三、有关声明事项 ................................................... 8四、释义............................................................ 9第二章正文......................................................... 12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2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6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8四、发行人的设立 .................................................. 28五、股东(实际控制人) ............................................ 44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52七、发行人的独立性 ................................................ 56八、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 59九、发行人的业务 .................................................. 60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63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71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78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80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80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81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83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 87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91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92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93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93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94二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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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为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工作报告致: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南华仪器”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完成的工作情况、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等事项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第 12 号编报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章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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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创建于 1993 年,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总部设在北京,在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香港和日本东京设有分所,拥有合伙人、执业律师和相关工作人员近 700 人,现已发展成为中国最具规模和影响力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

本所的法律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公司事务、房地产与工程建设、国际直接投资、国际贸易及争端解决、银行及国际金融、收购和兼并、资产证券化与结构融资、科技及知识产权、能源及基础设施、电信、传媒及娱乐、海商、运输及物流、酒店投资与经营管理、商务仲裁和诉讼等。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本所指派章小炎律师、顾峰律师、刘子丰律师作为经办律师,为发行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章小炎律师、顾峰律师、刘子丰律师的主要经历、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联系方式如下:

1.章小炎律师

(1)主要经历:

章小炎律师 1994 年 7 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自 1996 年 11 月起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先后在广东方圆至成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执业。2008 年 5 月,章小炎律师加入本所任合伙人至今。

(2)证券业务执业记录:

章小炎律师自 2005 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以来,先后参与及完成了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股份制改组、股票发行与上市、增发、股权分置改革、证券投资基金发行等证券法律业务。

(3)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层(邮编:510623)

电话:(86 20) 2826 1688

传真:(86 20) 2826 1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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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电子邮件:zhangxiaoyan@zhonglun.com

2.顾峰律师

(1)主要经历

顾峰律师 1994 年 7 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自 1995 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1996 年获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先后在上海长江律师事务所、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上海方达律师事务所执业。2004 年 5 月,顾峰律师加入本所任合伙人至今。

(2)证券执业记录

顾峰律师自 1996 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先后主办完成的证券业务包括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等项目。

(3)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10-11 楼(邮编:200120)

电话:(86 21)6061 3666

传真:(86 21)6061 3555

电子邮件:michaelgu@zhonglun.com

3.刘子丰律师

(1)主要经历:

刘子丰律师 2000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自 2005 年 7 月起开始从事律师工作,2007 年 12 月以前在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执业。2007 年 12 月,刘子丰律师加入本所任律师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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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业务执业记录:

刘子丰律师自 2008 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以来,先后参与及完成了多家企业的股份制改组、资产重组等证券法律业务。

(3)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层(邮编:510623)

电话:(86 20) 2826 1688

传真:(86 20) 2826 1666

电子邮件:liuzifeng@zhonglun.com

二、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本所于 2010 年 7 月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指派的律师自 2010 年 7 月起到发行人所在地驻场工作。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12 号编报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试行)》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工作过程如下:

(一)自进场工作以来,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法律事项及发行人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上述所有内容均以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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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核查验证工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附属公司,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

在开展核查和验证工作之前,本所律师编制了详细的核查验证计划,列明了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根据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本所律师随时对核查验证计划作出适当的调整。

在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二)在上述核查验证工作的初始阶段,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发出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基本文件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文件清单提供的基本文件、资料及其副本或复印件;本所律师对这些书面材料进行了归类整理和审查,就需要发行人补充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不时向发行人发出补充文件清单要求发行人进一步提供。上述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资料构成了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基础资料。

(三)在核查验证过程中,为确保能够全面、充分地掌握发行人的各项法律事实,本所律师还采用了访谈、实地调查、查询、函证、计算、比较、互联网检索等多种方法。这些核查验证过程主要包括:

1.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主要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调查,查验了发行人主要财产的资产状况及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的运行情况,了解了发行人主要职能部门的设置及运作情况;与发行人管理层、有关主管人员及发行人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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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请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办人员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交流,并参加了保荐机构组织的多次中介机构协调会。在进行实地调查和访谈过程中,本所律师制作了调查笔录,并就本所认为重要的或不可忽略的相关问题,向发行人或相关方进行了询问并取得其作出的书面答复或确认等;经查验,该等书面答复或确认为本所信赖,构成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资料。

2.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关联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档;查验了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资质、财产权利证书等文件的原件,并就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商标、专利及软件著作权权属状况向相关政府主管机关进行了查档,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了检索;就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等是否涉及诉讼事项登录有关人民法院的网站进行了检索。此外,本所律师还不时通过互联网了解发行人的最新动态和社会评价状况,并针对发行人及相关方进行公众信息检索。

3. 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取得了政府主管机关(包括工商、税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海关、外汇管理等)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对于核查验证过程中发现的法律问题,本所律师及时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了沟通,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和研究(必要时启动本所内部业务讨论程序),并确定了适当的解决方案。

(五)基于以上工作基础,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制作完成后,本所根据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法律意见书进行了讨论复核,经办律师并根据内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进行了必要的补充与完善。

总体计算,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时间(包括现场工作及场外制作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时间)总计约为 9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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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律师工作报告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律师工作报告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五)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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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四、释义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名称分别具有以下含义:公司、发行人或

指 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南华仪器

佛山市南华仪器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前身,原名为南海

南华有限 指

市南华仪器有限公司;根据上下文也称为“公司”

南华自动化厂 指 南海市自动化仪器设备厂,为南华有限的前身

华侨科技 指 佛山市华侨科技实业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归国华侨联合会,原名为南海市归国华侨联

南海侨联 指

合会

共同发起设立公司的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等

发起人 指

36 名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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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于 2010 年 12 月 1 日共同签署的《佛山市南华仪器《发起人协议》 指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华贝软件 指 佛山市华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香港南华有限 指 南华仪器(香港)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北京国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国泽资本 指

的主要股东之一

佛山嘉得力 指 佛山市嘉得力清洁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关联企业

香港嘉得力 指 嘉得力环保设备(香港)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关联企业

香港南华 指 南华仪器(香港)公司,为发行人的关联企业

香港晋丰 指 晋丰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关联企业

天健正信 指 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年 10 月 27 日修订,2006

《公司法》 指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年 10 月 27 日修订,2006

《证券法》 指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创 业板 首 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

管理办法》 国证监会令第 61 号)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民生证券 指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本所或我们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而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

法律意见书 指 务所关于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

立信会计师于 2012 年 2 月 6 日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而

出具的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2]第 410082 号的《关于佛

《审计报告》 指

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09-2011 年财务报表审计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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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会计师于 2012 年 2 月 6 日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而《 内 部控 制 鉴

指 出具的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2]第 410078 号的《关于佛证报告》

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立信会计师于 2012 年 2 月 6 日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而

《 非 经常 性 专 出具的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2]第 410081 号的《关于佛

项审核报告》 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及净资产收益

率和每股收益的专项审核报告》

立信会计师于 2012 年 2 月 6 日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而

《 纳 税专 项 审 出具的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2]第 410080 号的《佛山市

核报告》 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

核报告》报告期、最近三

指 2009 年、2010 年及 2011 年年

本次发行或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1,02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发行上市 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行为

元 指 如无特别指明,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非整数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合计总数与各分数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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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公司已于 2012 年 2 月 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依法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于 2012 年 2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及会议记录等会议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在召集、召开方式、议事程序及表决方式等方面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为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会议通知(通知日期为 2012 年 2 月 6 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2 月 22 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公司住所召开,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股东按照其所代表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审议通过的、涉及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议案如下:

(1)《关于审议<关于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09-2011 财务报表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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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计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

(4)《关于审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5)《关于审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制定<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7) 《 关 于 制 定<佛 山 市 南 华 仪器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股 东 未来 分 红 回 报规划(2012-2014)>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发行数量、发行上市地点、发行对象、发行价格或定价方式、发行方式、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决议的有效期等事项进行了审议,会议决议的内容为:

⒈ 发行股票的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⒉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⒊ 发行数量:发行总股数不超过 1,020 万股,具体发行数量由公司与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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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机构和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价格确定,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⒋ 发行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⒌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的除外)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对象。

⒍ 发行价格或定价方式:通过向符合条件的询价对象询价或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⒎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⒏ 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1)募集资金投向为:

① 年产 600 套机动车环保安全检测系统生产项目;

② 年产 310 台(套)红外烟气分析仪器及系统生产项目;

③ 企业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上述募投项目的项目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14,951.54 万元,其中:年产 600套机动车环保安全检测系统生产项目投资总额 9,588.67 万元,年产 310 台(套)红外烟气分析仪器及系统生产项目投资总额 2,898.89 万元,企业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投资总额 2,463.98 万元。上述募投项目拟全部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低于项目投资金额,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超过项目投资金额,则多余的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其他与主营业务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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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关的营运资金。

⒐ 本次决议的有效期: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经审查,上述决议内容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会议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股东大会决议、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的具体方案。

2.根据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意见及市场情况,确定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事项。

3.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及上市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

4.批准、签署、执行、修改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相关的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保荐协议、承销协议、上市协议、各种公告和股东通知等)。

5.在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后,根据本次发行及上市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及上市方案和募集资金投向进行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金额和具体投资计划;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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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聘请参与本次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

7.在公司本次发行之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后,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章程(草案)的相关条款及股本、股东持股比例等事项作相应修订或补充。

8.办理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宜。

9.本次授权有效期:本次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止。

经审查,上述决议的授权范围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授权合法有效。

(五)公司本次发行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有关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有效批准与授权,本次发行上市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经审阅公司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司董事长进行访谈,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佛山市南华仪器有限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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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下简称“南华有限”)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在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2.公司现持有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682000012474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3,060 万元,注册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四路西侧。公司的股本总额为 3,060 万元,股份总数为 3,06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因营业期限届满而需解散的情形。

4.公司未出现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因合并、分立而需解散的情形,亦无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形。

5.公司未出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情形。

6.公司未出现被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的情形。

7.公司已通过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年的企业年度检验。

(二)公司由南华有限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设立,自南华有限 1996 年 4 月成立至今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三年(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四项“发行人的设立”)。

(三)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3,060 万元,根据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正信”)于 2011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090007 号《验资报告》,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证书或购置发票,前往产权登记机构查询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利状况,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一项“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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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四)公司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即环保和安全检测用分析仪器及系统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项“发行人的业务”)及环境保护政策(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八项“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五)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于 2012 年 2 月 6 日出具的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2]第 410082 号的《关于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09-2011 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查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档案资料及公司最近两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公司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六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五项“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根据公司及主要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档案资料,核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的涉讼情况(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二十一项“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公司目前的股东为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等 36 名自然人股东和北京国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泽资本”)1 名法人股东;其中,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杨耀光为杨伟光之兄),四人合计持有公司 25,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70%;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主要股东为国泽资本。公司的股权清晰,主要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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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属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经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以下方面规定的各项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与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相同,每股具有同等的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公开发行新股的下列条件:

(1)公司已经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选举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09 年度、2010 年度、201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5,425,820.52 元、14,348,298.82 元、22,333,983.96 元,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经审阅《审计报告》,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审计报告》,工商、税务、海关、国土、质量技术监督及环境保护等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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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件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三年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据此,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2.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有关股票上市的下列条件:

(1)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3,060 万元,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4,08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根据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1,020 万股,本次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为 4,080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工商、税务、海关、国土、质量技术监督及环境保护等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下列条件:

(1)公司是由南华有限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自南华有限 1996 年 4 月成立至今已经超过三年,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10、201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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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4,348,298.82 元、22,333,983.96 元,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合并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为 105,728,387.16 元,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4)公司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3,060 万元,发行后的股本总额将不少于三千万元,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3,060 万元,根据天健正信于 2011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 090007 号《验资报告》,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2)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证书或购置发票,前往产权登记机构查询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利状况,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一项“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环保和安全检测用分析仪器及系统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09 年度、2010 年度及 2011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为 100%,据此,公司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2)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项“发行人的业务”)及环境保护政策(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八项“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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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技术等标准”)。

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公司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项“发行人的业务”);

(2)公司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六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公司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五项“股东(实际控制人)”)。

5.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董事长、通过互联网检索公司所在行业的公开信息,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如下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①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公司的行业地位或公司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④公司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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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⑤公司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⑥其他可能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6.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1)根据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及立信会计师项目经办人员、审阅公司近三年来的纳税申报表,公司依法纳税,执行的税种、税率及最近三年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七项“发行人的税务”);

(2)根据立信会计师于 2012 年 2 月 6 日出具的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2]第410080 号的《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纳税专项审核报告》”),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公司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7.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正在履行中的重大合同,核查公司的涉讼情况(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二十一项“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公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8.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目前的股东为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等 36 名自然人股东和国泽资本 1 名法人股东。根据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档案资料,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涉讼情况(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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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文第二十一项“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公司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9.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公司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项“发行人的独立性”)。

(2)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定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及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五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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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2)立信会计师已于 2012 年 2 月 6 日向公司出具了《审计报告》,标准无保留意见。

1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根据立信会计师于 2012 年 2 月 6 日出具的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2]第410078 号的《关于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2)立信会计师已于 2012 年 2 月 6 日就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无保留结论。

1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相关内控制度,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公司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及立信会计师项目经办人员,截止 2011 年 12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1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公司现行章程以及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已经明确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2)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审计报告》、查询公司银行征信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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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录、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及立信会计师项目经办人员,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15.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通过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组织的上市辅导培训。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及其确认,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16.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该等人员的陈述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检索该等人员的公众信息及涉讼情况,通过互联网检索中国证监会披露的《市场禁入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券交易所披露的监管与处分记录,审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以下各项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7.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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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1)根据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检索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众信息资料,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根据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检索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众信息资料,通过互联网检索中国证监会披露的《市场禁入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券交易所披露的监管与处分记录,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18.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1)根据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年产 600 套机动车环保安全检测系统生产项目、年产 310 台(套)红外烟气分析仪器及系统生产项目和企业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据此,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有明确的用途,并全部用于主营业务。

(2)根据公司的陈述,并经审阅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相关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公司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19.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该制度,公司将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该制度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生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已经具备了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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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南华自动化厂的设立及变更

发行人的前身为佛山市南华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有限”)。南华有限设立于 1996 年 4 月 24 日,原名称为南海市南华仪器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4月 21 日更名为佛山市南华仪器有限公司。南华有限的前身为南海市华侨科技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华侨科技”)于 1993 年 8 月 28 日设立的南海市南华自动化仪器设备厂(以下简称“南华自动化厂”)。

1.华侨科技的设立

1993 年 7 月 18 日,南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现名为佛山市南海区归国华侨联合会,以下简称“南海侨联”)向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组建华侨科技。南海市审计师事务所于 1993 年 7 月 26 日出具《企业登记注册资金验证表》,审定注册资金为 50 万元。1993 年 7 月 26 日,华侨科技在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华侨科技设立时登记的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

根据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查询的华侨科技《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1995 年度)》,华侨科技的出资情况为:出资者名称为杨耀光,实际出资额为 35.57 万元。根据华侨科技的财务账册记载,前述实际出资额分别是 1993 年 8 月 16 日杨耀光缴纳投资款 12.57 万元、1995 年 8 月 11 日杨耀光缴纳投资款 23 万元。根据 2012年 1 月 31 日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四人作出的确认,当时以杨耀光一人名义缴纳的 35.57 万元投资款,实际为该四人出资,各人出资比例均为 25%。除前述 35.57 万元外,华侨科技未曾接受过其他任何资本投入。华侨科技虽登记的主管部门是南海侨联,但南海侨联实际没有对华侨科技投资,华侨科技的实际投资人为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四人,华侨科技属于挂靠南海侨联成立的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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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华自动化厂的设立及变更

(1)南华自动化厂的设立

1993 年 8 月 8 日,华侨科技向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南华自动化厂。1993 年 8 月 28 日,南华自动化厂经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当时登记的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负责人为杨耀光,经营地址为桂城东约管理区新村。

南华自动化厂设立时属于华侨科技下属非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华侨科技于1993 年 11 月 5 日向南华自动化厂投入资金 6 万元,于 1995 年 8 月 15 日向南华自动化厂投入资金 23 万元,合计投入资金 29 万元。

(2)南华自动化厂变更为法人企业

1995 年 7 月 20 日,南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编号为南会证字[95]第 185 号的《资金审查证明书》,经验证,南华自动化厂注册资金三十万元人民币,该厂变更为独立法人机构,注册资本在该厂的自有资金中拨给,资金来源为华侨科技投入 29 万元、企业利润留成资金 1 万元。

1995 年 7 月 26 日,南华自动化厂向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为:企业性质由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机构。

(3)1996 年 1 月 15 日,南华自动化厂将华侨科技投入的资金 29 万元归还给华侨科技。

(4)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向南华自动化厂投资 36 万元

1996 年 2 月 28 日,杨耀光将 36 万元资金作为投资款划入南华自动化厂。根据 2012 年 1 月 31 日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四人作出的确认,当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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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杨耀光一人名义缴纳的 36 万元投资款,实际为该四人出资,各人出资比例均为25%。

南华自动化厂归还华侨科技投入资金及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以杨耀光个人名义投入 36 万元投资款是为南华自动化厂解除集体企业挂靠及改制设立南华有限做准备。

(5)南华自动化厂属于民营企业,产权归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四人所有

①南华自动化厂是由华侨科技设立的,产权归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四人所有

南华自动化厂于 1993 年 8 月 28 日由华侨科技设立。华侨科技虽挂靠于南海侨联而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但实际投资人为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四人,属于民营企业。1996 年 1 月 15 日,南华自动化厂将华侨科技投入的资金 29 万元全部归还给华侨科技;1996 年 2 月 28 日,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以杨耀光个人名义向南华自动化厂投入 36 万元投资款;1996 年 4 月 1 日,华侨科技与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签订《关于南海市南华自动化仪器设备厂产权界定协议书》,明确界定南华自动化厂产权归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四人所有。因此,南华自动化厂属于民营企业,产权归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四人所有。

②南华自动化厂属于民营企业经过政府确认,产权清晰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于 2011 年 12 月 15 日出具《关于确认华侨科技公司、南华自动化厂已解除集体企业挂靠关系的请示》(南府[2011]422 号),确认华侨科技、南华自动化厂成立时企业性质登记为集体企业,但实质上是民营企业,实际出资人为杨耀光、杨伟光、邓志溢、李源 4 名个人股东;华侨科技、南华自动化厂已与原挂靠单位解除了集体企业挂靠关系,资产中无国有及集体公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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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于 2012 年 1 月 11 日出具《关于确认确认华侨科技公司、南华自动化厂已解除集体企业挂靠关系的请示》(佛府[2012]7 号),报请广东省人民政府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核查,本所认为,南华自动化厂属于民营企业,产权清晰,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任何纠纷或风险。

(二)1996 年 4 月,南华自动化厂改制设立南华有限

1996 年 4 月,南华自动化厂改制设立南华有限,南华自动化厂的实际投资人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将南华自动化厂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投入南华有限,南华自动化厂的实际投资人成为南华有限的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1. 1996 年 3 月 20 日,南海市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编号为南审事查字(96)033 号的《清产核资报告书》,经对南华自动化厂的财务状况进行查验:(一)资产总计 3,216,831.88 元;(二)负债合计 2,633,222.20 元;(三)所有者权益(净资产)583,609.68 元,包括①实收资本 360,000 元,投资股东分别为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每人投入 90,000 元,各占 25%股权;②资本公积 17,538元;③盈余公积 26,120.24 元;④未分配利润 179,951.44 元。该清产核资报告注明“可根据本报告办理验资手续”。

2. 1996 年 4 月 1 日,华侨科技与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共同签订《关于南海市南华自动化仪器设备厂产权界定协议书》,确认南华自动化厂由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四人共出资三十六万元人民币,每人投入九万元,各占 25%股权,当时由于经营发展需要,挂靠华侨科技;确认企业产权全归属四位投资者所有,企业全部债权债务也由四位投资者共同负担;决定由 1996 年 4月 1 日起与原主管部门华侨科技脱钩,该厂所有产权及债权债务、及其它有关事项也于当日起与华侨科技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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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南海市审计师事务所对南华有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进行了审验,并于1996 年 4 月 8 日出具编号为南审事验注字 0169 号的《企业注册资本验证书》。

4. 1996 年 4 月 24 日,因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南华自动化厂经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办理了注销手续。同日,南华有限经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领取了注册号为 4406822001354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南华有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320 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出资额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人民币:万元)

杨耀光 80 25%

邓志溢 80 25%

李源 80 25%

杨伟光 80 25%

合计 320 100%

5. 南华有限设立过程中存在的迟延出资问题

南华自动化厂改制设立南华有限时,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根据南海市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书》(南审事查字(96)033 号),将该报告书中列明的南华自动化厂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全部投入南华有限。根据该《清产核资报告书》,南华自动化厂可作为出资的净资产仅为 583,609.68 元,包括①实收资本 360,000 元,投资股东分别为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每人投入 90,000 元,各占 25%股权;②资本公积 17,538 元;③盈余公积 26,120.24元;④未分配利润 179,951.44 元。该清产核资报告注明“可根据本报告办理验资手续”。

根据于 1996 年 4 月 1 日签署的公司章程,公司设立时申请的注册资本为3,200,000.00 元;根据南海市审计师事务所于 1996 年 4 月 8 日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验证书》(南审事验注字 0169 号),注明注册资本为 320 万元,出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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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为 货 币 出资 。 实 际上 , 南华 有 限设 立 时, 自 南 华自 动 化厂 承 接的 净 资产 为583,609.68 元(其中实收资本为 36 万元),公司账簿记录实收资本仅到位 36 万元,尚有 284 万元注册资本未到位,南华有限设立时各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的情形,不足部分后来由各股东分期投入,至 2000 年 7 月 14 日已补足,各股东缴付注册资本的具体情况如下:

设立时申请的注册资本 3,200,000.00 元实际分三次缴付,第一次由杨耀光及杨耀光代其他股东于 1996 年 2 月 28 日缴付出资额 360,000.00 元,第二次由杨耀光及杨耀光代其他股东于 1998 年 7 月 16 日缴付出资 600,000.00 元,第三次由杨耀光、杨伟光、李源、邓志溢一并以现金缴付出资 2,240,000.00 元。截至 2000 年 7 月 14 日,南华有限设立时申请的注册资本 320 万元已由股东足额缴付。

2012 年 2 月 18 日,立信会计师对本次出资进行复核后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2012]第 410077 号的《关于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申请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的复核报告》,认为“截止 2000 年 7 月 14 日,南华仪器设立时申请的注册资本已由股东缴付”。

经本所律师核查,1993 年 12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4 年 7 月 1 日施行)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南华有限设立过程中,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直至 2000 年 7 月才足额缴纳其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前述迟延出资的行为,存在一定的瑕疵。

本所认为,虽然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在南华有限设立过程中存在迟延出资的情形不符合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4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规定,但南华有限的设立已经获得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各股东已在南华有限设立后足额缴纳了出资,并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复核确认;南华有限当时不存在其他股东,且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已确认无需因未及时缴付出资而要求其他各方承担责任,各股东迟延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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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的行为不会导致股权发生争议或存在潜在的纠纷,并承诺愿意承担因迟延出资而导致的任何责任,因此,该等股东迟延出资的行为,不会影响南华有限设立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在南华有限设立过程中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迟延出资的行为虽存在一定瑕疵,但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南华有限的历次变更

1.2003 年 6 月,增资至 1,000 万元

(1)2003 年 5 月 6 日,南华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注册资本由原 320 万元变更为 1,000 万元。此次增资的具体情况如下: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增加注册资本 680 万元:①杨耀光增加资本 1,700,000.00 元,其中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125,000.00 元,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1,575,000.00 元;②邓志溢增加资本1,700,000.00 元,其中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125,000.00 元,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1,575,000.00 元;③李源增加资本 1,700,000.00 元,其中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125,000.00 元,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1,575,000.00 元;④杨伟光增加资本1,700,000.00 元,其中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125,000.00 元,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1,575,000.00 元。

(2)南海智勤会计师事务所对南华有限本次新增注册资本进行了审验,并于2003 年 5 月 6 日出具编号为南智会证字(2003)第 179 号的《验资报告》。

(3)2003 年 6 月 10 日,南华有限就此次增资事宜办理完毕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完成后,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出资额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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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出资额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人民币:万元)

杨耀光 250 25%

邓志溢 250 25%

李源 250 25%

杨伟光 250 25%

合计 1,000 100%

本所认为,南华有限上述增资事宜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股东足额缴付了各自认缴的新增出资,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是合法、有效的。

2.2004 年 4 月,企业名称变更

(1)2004 年 4 月 12 日,南华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公司名称变更为佛山市南华仪器有限公司。

(2)2004 年 4 月 16 日,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编号为名称预核[2004]第 001349 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佛山市南华仪器有限公司”。

(3)2004 年 4 月 21 日,南华有限就此次企业名称变更事宜办理完毕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所认为,南华有限上述企业名称变更事宜,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是合法、有效的。

3.2010 年 9 月,增资至 1,120 万元

(1)2010 年 9 月 11 日,南华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公司注册资本由原1,000 万元增加至 1,120 万元。此次增资的具体情况如下: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为

3-3-2-35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120 万元;本次增资以公司 200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扣除原股东分红后的净资产为作价依据,由新增股东溢价认缴新增出资,溢价比例为 4.6:1;超出应认缴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新增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

新增股东 认缴注册资本(元) 实际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苏启源 360,000 1,656,000 3.21%

王光辉 340,000 1,564,000 3.04%

罗彩芹 24,000 110,400 0.21%

肖泽民 24,000 110,400 0.21%

冯秀菊 24,000 110,400 0.21%

梁伟明 20,000 92,000 0.18%

周柳珠 20,000 92,000 0.18%

伍颂颖 20,000 92,000 0.18%

陈勇理 20,000 92,000 0.18%

刘为民 20,000 92,000 0.18%

张光强 20,000 92,000 0.18%

徐志芳 20,000 92,000 0.18%

梁浩标 20,000 92,000 0.18%

邱长缨 20,000 92,000 0.18%

侯惠华 20,000 92,000 0.18%

冯莲芳 20,000 92,000 0.18%

张连通 20,000 92,000 0.18%

陈国英 15,000 69,000 0.13%

秦波 15,000 69,000 0.13%

刘伟力 15,000 69,000 0.13%

崔炎新 15,000 69,000 0.13%

吴永兴 15,000 69,000 0.13%

黄宇航 15,000 69,000 0.13%

陈炽文 15,000 69,000 0.13%

陈振强 15,000 69,000 0.13%

廖玉槐 4,000 18,400 0.04%

邓志昌 4,000 18,400 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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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新增股东 认缴注册资本(元) 实际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张云芬 4,000 18,400 0.04%

李许娥 4,000 18,400 0.04%

沈柱辉 4,000 18,400 0.04%

(2)佛山市智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南华有限本次新增注册资本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0 年 9 月 19 日出具编号为佛智会证字(2010)第 198 号的《验资报告》。

(3)2010 年 9 月 20 日,南华有限就此次增资事宜办理完毕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完成后,各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人民币,元) 出资比例

杨耀光 2,500,000 22.32%

邓志溢 2,500,000 22.32%

李源 2,500,000 22.32%

杨伟光 2,500,000 22.32%

苏启源 360,000 3.21%

王光辉 340,000 3.04%

罗彩芹 24,000 0.21%

叶顺英 24,000 0.21%

李红卫 24,000 0.21%

肖泽民 24,000 0.21%

冯秀菊 24,000 0.21%

梁伟明 20,000 0.18%

周柳珠 20,000 0.18%

伍颂颖 20,000 0.18%

陈勇理 20,000 0.18%

刘为民 20,000 0.18%

张光强 20,000 0.18%

徐志芳 20,000 0.18%

梁浩标 20,000 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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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股东名称 出资额(人民币,元) 出资比例

邱长缨 20,000 0.18%

侯惠华 20,000 0.18%

冯莲芳 20,000 0.18%

张连通 20,000 0.18%

陈国英 15,000 0.13%

秦波 15,000 0.13%

刘伟力 15,000 0.13%

崔炎新 15,000 0.13%

吴永兴 15,000 0.13%

黄宇航 15,000 0.13%

陈炽文 15,000 0.13%

陈振强 15,000 0.13%

廖玉槐 4,000 0.04%

邓志昌 4,000 0.04%

张云芬 4,000 0.04%

李许娥 4,000 0.04%

沈柱辉 4,000 0.04%

合计 11,200,000 100%

本所认为,南华有限上述增资事宜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股东足额缴付了各自认缴的新增出资,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是合法、有效的。

4.2010 年 12 月,工商登记注册机关变更

(1)2010 年 10 月 27 日,南华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工商档案整体由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迁移至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2010 年 11 月 2 日,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编号为佛迁内字[2010]第 1000659102 号的《同意迁入通知书》。

(3)2010 年 11 月 10 日,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编号为南海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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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内字[2010]第 1000662268 号的《公司迁移登记通知书》。

(4)2010 年 12 月 31 日,南华有限就此次登记注册机关变更事宜,办理完毕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所认为,南华有限上述工商登记注册机关变更事宜,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是合法、有效的。

(四)基于上述核查,本所认为,南华自动化厂改制设立南华有限的行为合法合规、产权清晰,公司的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任何纠纷或风险;在南华有限设立过程中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迟延出资的行为虽存在一定瑕疵,但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南华有限的历次增资、企业名称变更等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五)南华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

1.2010 年 12 月 1 日,南华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南华有限变更公司形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以公司截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43,791,457.91 元,按 1.564:1 的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成立后的股本总额 2,800 万元,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同日,南华有限的各股东共同签署了《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以下简称“《发起人协议》”)。

2.根据天健正信于 2010 年 11 月 15 日出具的编号为天健正信审(2010)GF字第 090021 号《佛山市南华仪器有限公司截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止及前一个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 南华有限截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止净资产值为43,791,457.91 元。根据《发起人协议》,各发起人同意按 1.564:1 的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成立后的股本总额 2,800 万元,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各发起人按照目前各自在南华有限的出资比例持有股份公司相应数额的股份。

3.天健正信对公司本次变更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0 年

3-3-2-39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12 月 5 日出具编号为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 090035 号的《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0 年 12 月 1 日止,公司已收到各发起人股东缴纳的股本合计28,000,000.00 元,均系以南华有限截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43,791,457.91 元出资,其中:股本 28,000,000.00 元,余额 15,791,457.91 元作为资本公积。各发起人的持股数及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杨耀光 6,250,000 22.32%

邓志溢 6,250,000 22.32%

李源 6,250,000 22.32%

杨伟光 6,250,000 22.32%

苏启源 900,000 3.21%

王光辉 850,000 3.04%

罗彩芹 60,000 0.21%

叶顺英 60,000 0.21%

李红卫 60,000 0.21%

肖泽民 60,000 0.21%

冯秀菊 60,000 0.21%

梁伟明 50,000 0.18%

周柳珠 50,000 0.18%

伍颂颖 50,000 0.18%

陈勇理 50,000 0.18%

刘为民 50,000 0.18%

张光强 50,000 0.18%

徐志芳 50,000 0.18%

梁浩标 50,000 0.18%

邱长缨 50,000 0.18%

侯惠华 50,000 0.18%

冯莲芳 50,000 0.18%

张连通 50,000 0.18%

陈国英 37,500 0.13%

秦波 37,500 0.13%

3-3-2-40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刘伟力 37,500 0.13%

崔炎新 37,500 0.13%

吴永兴 37,500 0.13%

黄宇航 37,500 0.13%

陈炽文 37,500 0.13%

陈振强 37,500 0.13%

廖玉槐 10,000 0.04%

邓志昌 10,000 0.04%

张云芬 10,000 0.04%

李许娥 10,000 0.04%

沈柱辉 10,000 0.04%

合计 28,000,000 100%

4.2010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通过了设立公司的决议,具体包括公司筹建工作及整体变更方案报告、公司章程、选举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和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等各项议案。

5.201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取得了注册号为 440682000012474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的方式、程序、资格及条件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是合法、有效的。

(六)基于上述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的方式、程序、资格及条件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关于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公司是依 照 《 公 司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由南华有限整体变更而设立,

3-3-2-41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以南华有限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中的 2,800 万元折合为公司的股本总额2,800 万元,余 额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由 南 华 有 限 各 股 东 按 照 各 自 在 南 华有 限 变 更 前 的 出 资 比 例 持 有 相 应 数 额 的 股 份 , 其设立方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关于发行人的设立程序

南华有限股东会已经就南华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宜形成决议,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南华有限整体变更前的财务报表已经委托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天健正信进行审计;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已经天健正信审验;公司已经召开了创立大会,在创立大会之后依法在公司登记机关履行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据此,发行人的设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关于发行人设立的资格和条件

南华有限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人数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住所均在中国境内;公司设立后的注册资本为 2,800 万元,达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已经制定了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有自己的名称,已建立了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据此,南华有限具备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和条件。

(七)经审查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签订的《发起人协议》,该协议对南华有限的净资产折股方式、公司设立后的股本总额、各股东的股份比例、股份的面值、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公司不能设立的责任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的约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不存在可能引致南华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法律障碍。

3-3-2-42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八)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南华有限聘请了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天健正信对南华有限的相关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对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发行人创立大会的情况

经查阅创立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及会议记录等会议资料,公司创立大会于 2010 年 12 月 16 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全体发起人股东出席了会议。公司创立大会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及整体变更方案报告的议案》;

2.《关于设立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3.《关于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议案》;

4.《关于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情况的议案》;

5.《关于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基准日至股份公司设立日之间利润处置方案的议案》;

6.《关于制定<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7.《关于选举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8.《关于选举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9.《关于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聘请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制定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关于制定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关于制定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关于制定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4.《关于制定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处置制度>的议案》;

15.《关于制定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16.《关于制定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7.《关于制定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18.《关于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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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工商登记手续的议案》。

公司创立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按照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创立大会所议事项均获得公司全体发起人股东一致通过。

本所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五、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经本所律师审阅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档案资料,公司目前的股东为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等36 名自然人股东及国泽资本 1 名法人股东。

(二)经核查,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等 36 名自然人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人股东国泽资本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公司各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杨耀光,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440601195401210***,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唐园东一街 13 号***,现任公司董事长。

2.邓志溢,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440602196502202***,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花园二街 33 号***,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3.李源,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440601195208110***,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建新路 107 号***,现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4.杨伟光,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440601196010260***,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秀湖路 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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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5.苏启源,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440601197107020***,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善街 21 号***,现任公司总工程师。

6.王光辉,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42921196903034***,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西路 16 号金色家园金霞 2 座***,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7.罗彩芹,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412301197012151***,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新大街 4 号***,现任公司监事兼销售中心经理。

8.叶顺英,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440224197002050***,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兴四路 6 号 1 幢***,现任公司物控中心经理。

9.李红卫,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440601196604261***,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善街 21 号***,现任公司品质管理部经理。李红卫系公司总工程师苏启源的配偶。

10.肖泽民,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62122197309100***,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金桂园中北区 7 号楼***,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兼副总工程师。

11.冯秀菊,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440229197308010***,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湖景路 18 号 8 座***,现任公司采购部经理。

12.梁伟明,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440804198012031***,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龙塘镇龙祖路 101 号,现任公司生产部经理。

13.周柳珠,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440602197312280***,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护红巷 21 座***,现任公司财务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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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14.伍颂颖,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440823197210232***,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福禄路 83 号***,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人事行政部经理。

15.陈勇理,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441611197506145***,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建新路 107 号***,现为公司员工。

16.刘为民,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40123197109030***,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乐城南区五路乐信豪庭五号楼***,现为公司员工。

17.张光强,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10110196610233***,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文沙东一街 8 号***,现任公司外协部经理。

18.徐志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60302197308082***,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北湖二路俊雅名园俊庭苑***,现为公司员工。

19.梁浩标,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440682197511046***,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靖四村霍东街六巷 6 号,现任公司客服中心经理。

20.邱长缨,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440602197202071***,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善庆坊 66 号,现为公司员工。

21.侯惠华,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440622197204303***,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33 号丽雅苑桃源锦轩***,现为公司员工。

22.冯莲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440602197203030***,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 100 号***,现任公司海外市场部经理。

23.张连通,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60602197312200***,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林荫东路 3 号***,现为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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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24.陈国英,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510123196910010***,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中路 16 号东座***,现为公司员工。

25.秦波,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430424198205297***,住湖南省衡东县吴集镇朱家桥村 4 组,现为公司员工。

26.刘伟力,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62128197811130***,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四路南海人才服务中心,现为公司员工。

27.崔炎新,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440784198201150***,住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楼冲村民委员会上社村 43 号,现为公司员工。

28.吴永兴,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440682197903044***,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兴隆大街 82 号之一 1 号楼***,现为公司员工。

29.黄宇航,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440682198306211***,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平地村锦衣里 6 号,现为公司员工。

30.陈炽文,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440682198101214***,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联滘上漖村南新区十巷 1 号,现为公司员工。

31.陈振强,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440602197901190***,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景花园海顺轩***,现任公司计算机中心主任。

32.廖玉槐,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441224197104075***,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三西路 19 号翠庭轩四幢 B 梯***,现为公司员工。

33.邓志昌,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440622196505076***,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牡丹村一街 4 号***,现为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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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34.张云芬,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441824197406274***,住广东省连州市西江镇外塘村民委员会亚陂洞村 11 号,现为公司员工。

35.李许娥,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430521197706228***,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花苑广场 8 座***,现为公司员工。李许娥系公司监事李春早的配偶。

36.沈柱辉,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440682197402133***,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北沙大甫村大路边 5 号,现为公司员工。

37.北京国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11010501360636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鲍婕,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1,000 万,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8 号 R 座 918 室。国泽资本目前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鲍婕 300 30%

黄炜明 200 20%

王晋君 200 20%

王淑慧 200 20%

张莉 50 5%

张志明 50 5%

合计 1,000 100%

(三)公司股东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股东人数,其住所均在中国境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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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四人分别持有公司股份 625 万股,持股比例分别为 20.42%,并列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四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50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81.70%,能够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前述四名股东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如下:

1.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四人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行使实际控制权

(1)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四人是公司的创始人;自 1996 年 4 月南华有限设立以来,前述四名股东的出资(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1996-2008 2009 2010.01- 2010.09- 2011.01- 2011.05-

实际控制 2010.09 2010.12 2011.05 至今

人 出资比例 出资比例 出资比例 出资比例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 (%) (%) (%) (%) (%)

杨耀光 25 25 25 22.32 22.32 20.42

邓志溢 25 25 25 22.32 22.32 20.42

李源 25 25 25 22.32 22.32 20.42

杨伟光 25 25 25 22.32 22.32 20.42

合计 100 100 100 89.28 89.28 81.70

(注:持股比例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产生的差异系因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的)

从上表可以看出,报告期内前述四名股东始终均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其共同持有公司的出资(股份)比例始终超过 51%;从出资(持股)比例的角度来看,前述四名股东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

(2)前述四名股东实际控制权的行使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审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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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资料,核查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对前述四名股东进行访谈,前述四名股东一致行动,支配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1)自1996 年 4 月南华有限设立至股份公司成立以前,公司董事一直由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担任,其中杨耀光一直担任董事长;在南华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南华仪器第一届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杨耀光、邓志溢、李源均为董事,占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杨伟光根据与前述三人共同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与该三人一同支配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2)自 1996 年 4 月南华有限设立以来,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一致行动,通过股东(大)会支配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四名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前均进行充分协商、沟通,以保证顺利作出相关决定;四名股东在行使有关股东权利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案权、董监高提名权、股东(大)会召集权和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均保持了一致。

2.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共同拥有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1996 年 4 月南华有限设立以来,公司已经依法陆续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上述权力机构能够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有效决策,各项决议能够得到贯彻实施,公司运行良好;公司建立了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公司已依法制定了《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文件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上市前,公司根据《公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完善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度,并依法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保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均能够依法并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履行职责,公司的治理结构得到了进一步规范。

经本所律师核查,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通过股东(大)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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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会行使权力,不存在超越该等决策机构对公司实施控制的情形。因此,前述四名股东共同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不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

3.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明确共同拥有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为了进一步明确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保证其行使实际控制权时在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等方面保持一致,前述四名股东于 2011 年 1 月 1 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本协议生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其(包括其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履行股东、董事权利和义务时始终保持一致的意思表示,采取一致行动。”该《一致行动协议》并约定:“尽管各方在本协议约定采取一致行动,但实施一致行动所涉及之提案权和表决权的行使均应以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不得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为前提。” 经本所律师审阅上述《一致行动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能够保障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和决策民主、规范运作。

4.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共同拥有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况在最近两年内且在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1996 年 4 月南华有限设立以来,前述四名股东合计持有公司的出资(持股)比例一直超过 51%;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共同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且四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策中保持一致。因此,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共同拥有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况在最近两年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于 2011 年 1 月 1 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各方履行一致行动义务的期限自各方签署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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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 48 个月”,因此,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共同拥有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况在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1996 年 4 月南华有限以来,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一直共同拥有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因此,共同拥有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5.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采取的稳定公司控制权的措施

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于 2012 年 1 月 31 日分别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所认为,该等股份锁定承诺有利于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

根据上述核查,本所认为:(1)自 1996 年 4 月南华有限设立以来,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四名股东一直共同直接持有公司 51%以上股权;前述四名股东通过采取一致行动,始终共同对公司行使实际控制权;(2)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前述四名股东共同拥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3)前述四名股东共同拥有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在最近两年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前述四名股东并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进一步保证该等共同控制在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可预期期限内将稳定、有效存在;(4)前述四名股东分别作出了股份锁定承诺,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因此,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四人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由南华有限依法变更而设立,以南华有限截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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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 43,791,457.91 元中的 2,800 万元,折合为公司股本总额2,800 万元(股份总数 2,8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由南华有限各股东按照各自在南华有限的出资比例持有相应数额的股份,其余 15,791,457.91 元计入资本公积。

经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档案资料,公司设立时的股本总额、股本结构如下: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杨耀光 6,250,000 22.32%

邓志溢 6,250,000 22.32%

李源 6,250,000 22.32%

杨伟光 6,250,000 22.32%

苏启源 900,000 3.21%

王光辉 850,000 3.04%

罗彩芹 60,000 0.21%

叶顺英 60,000 0.21%

李红卫 60,000 0.21%

肖泽民 60,000 0.21%

冯秀菊 60,000 0.21%

梁伟明 50,000 0.18%

周柳珠 50,000 0.18%

伍颂颖 50,000 0.18%

陈勇理 50,000 0.18%

刘为民 50,000 0.18%

张光强 50,000 0.18%

徐志芳 50,000 0.18%

梁浩标 50,000 0.18%

邱长缨 50,000 0.18%

侯惠华 50,000 0.18%

冯莲芳 50,000 0.18%

张连通 50,000 0.18%

3-3-2-53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陈国英 37,500 0.13%

秦波 37,500 0.13%

刘伟力 37,500 0.13%

崔炎新 37,500 0.13%

吴永兴 37,500 0.13%

黄宇航 37,500 0.13%

陈炽文 37,500 0.13%

陈振强 37,500 0.13%

廖玉槐 10,000 0.04%

邓志昌 10,000 0.04%

张云芬 10,000 0.04%

李许娥 10,000 0.04%

沈柱辉 10,000 0.04%

合计 28,000,000 100%

本所认为,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关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任何纠纷或风险。

(二)发行人设立以来股本总额、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档案资料,公司于 2011 年 5 月进行了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1.2011 年 3 月 26 日,公司与国泽资本签署协议,由国泽资本按照 5.23 元/股的价格认购公司股份 260 万股,公司本次增资完成后,国泽资本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为 8.5%,国泽资本的出资 1,359.80 万元中,260 万元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2011 年 4 月 13 日,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至 3,060 万元。此次增资的具体情况如下: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260 万元,由

3-3-2-54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新股东国泽资本以现金出资 1,359.80 万元认缴,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3.天健正信对公司本次新增注册资本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1 年 4 月 26 日出具编号为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 090007 号的《验资报告》。

4.201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就此次增资事宜办理完毕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完成后,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杨耀光 6,250,000 20.42%

邓志溢 6,250,000 20.42%

李源 6,250,000 20.42%

杨伟光 6,250,000 20.42%

国泽资本 2,600,000 8.50%

苏启源 900,000 2.94%

王光辉 850,000 2.78%

罗彩芹 60,000 0.20%

叶顺英 60,000 0.20%

李红卫 60,000 0.20%

肖泽民 60,000 0.20%

冯秀菊 60,000 0.20%

梁伟明 50,000 0.16%

周柳珠 50,000 0.16%

伍颂颖 50,000 0.16%

陈勇理 50,000 0.16%

刘为民 50,000 0.16%

张光强 50,000 0.16%

徐志芳 50,000 0.16%

梁浩标 50,000 0.16%

邱长缨 50,000 0.16%

侯惠华 50,000 0.16%

冯莲芳 50,000 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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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张连通 50,000 0.16%

陈国英 37,500 0.12%

秦波 37,500 0.12%

刘伟力 37,500 0.12%

崔炎新 37,500 0.12%

吴永兴 37,500 0.12%

黄宇航 37,500 0.12%

陈炽文 37,500 0.12%

陈振强 37,500 0.12%

廖玉槐 10,000 0.03%

邓志昌 10,000 0.03%

张云芬 10,000 0.03%

李许娥 10,000 0.03%

沈柱辉 10,000 0.03%

合计 30,600,000 100%

本所认为,上述增资事宜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股东足额缴付了各自认缴的新增出资,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是合法、有效的。

(三)根据本所律师对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走访,并经审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档案资料、公司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东的主要股东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国泽资本分别作出的确认,公司主要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目前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的情况,亦未涉及任何争议或纠纷。

七、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调查、查阅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证书或

3-3-2-56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购置发票,前往产权登记机构查询公司主要财产的权利状况,公司的资产完整。公司已经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一项“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公司设立了采购部、销售中心等职能部门,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二)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业务资质证书,核查公司的重大业务合同,公司的业务独立。公司已取得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各项资质证书,其经营范围已经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可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公司 2009 年度、2010 年度、2011 年度合并销售前五名客户的合计营业收入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4.66%、25.29%、8.86%,公司不存在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严重依赖关联方或者少数客户的情形;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核查其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公司领取薪酬,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验看公司员工名册、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记录,访谈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向相关银行进行函证,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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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公司的财务独立。公司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和独立运用资金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公司的机构独立。公司已经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六)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相关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公司已经根据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应的生产、采购、销售和财务等职能部门,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独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公司独立对外签订合同,拥有独立的融资渠道、采购渠道和销售渠道;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现已取得多项专利。

(七)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公司已完整披露主要关联方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公司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3-3-2-58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八、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一)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拥有佛山市华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贝软件”)、南华仪器(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南华有限”)共 2 家附属公司。

(二)发行人附属公司的基本情况:

1.华贝软件

华贝软件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6 月 25 日,现持有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68200022278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 100 万元,法定代表人:李源,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四路西侧,经营范围:产销:汽车排气检测系统;计算机软件、硬件及自动控制系统、集成系统、网络工程研发、销售。

2.香港南华有限

香港南华有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5 日在香港注册,地址为 Room 347, 3/F, Conic Investment Building, No. 13 Hok Yuen Street, HungHom, Kowloon, Hong Kong。公司已于 2011 年 11 月 8 日取得商务部核发的编号为商境外投资证第 4400201100341 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于 2012 年 2 月 1日取得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编号为粤发改外资[2012]54 号的《关于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建设贸易平台项目核准的批复》。

(三)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上述附属公司的章程、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华贝软件工商登记信息档案资料及登陆香港税务局商业登记署网站查询的香港南华有限商业登记资料,公司上述附属公司目前合法存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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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业务

(一)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制、生产、销售:仪器仪表,机动车检测及诊断设备、配件,自动系统,计算机及配套设备,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网络工程安装及售后维修、咨询服务”。

公司的经营范围已经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审计报告》,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未超出其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二)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环保和安全检测用分析仪器及系统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两年来持续经营该种业务,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三)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持有的业务资质证书:

(1)公司持有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具体如下表所示:序

证书编号 计量器具名称 型号 发证日期 有效日期号

1 粤制 00000614 号 废气分析仪 NHA-206 2009.07.23 2012.07.22

NHA-406

2 粤制 00000615 号 废气分析仪 2009.07.23 2012.07.22

NHA-506

3 粤制 00000614 号 废气分析仪 NHA-405 2009.10.16 2012.10.15

4 粤制 00000614 号 废气分析仪 NHA-505 2009.10.16 2012.10.15

5 粤制 00000614 号 简易瞬态工况法汽车 NHV-1 2009.10.16 2012.10.15

3-3-2-60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序

证书编号 计量器具名称 型号 发证日期 有效日期号

排气检测系统 气体

流量分析仪部分(流

量计)

6 粤制 00000614 号 不透光度计 NHT-2 2009.10.16 2012.10.15

7 粤制 00000614 号 不透光度计 NHT-3 2009.10.16 2012.10.15

8 粤制 00000614 号 不透光度计 NHT-6 2009.10.16 2012.10.15

9 粤制 00000614 号 废气分析仪 NHA-400 2010.11.04 2013.11.03

废气分析仪 NHA-200

10 粤制 00000614 号 2010.11.04 2013.11.03

不透光度计 NHT-5

11 粤制 00000614 号 废气分析仪 NHA-504 2010.11.04 2013.11.03

12 粤制 00000615 号 废气分析仪 NHA-500 2010.11.04 2013.11.03

NHA-201

13 粤制 00000614 号 废气分析仪 2011.12.06 2014.12.05

NHA-402

14 粤制 00000614 号 全自动烟度计 YD-1 2011.12.06 2014.12.05

15 粤制 00000614 号 废气分析仪 NHA-502 2011.12.06 2014.12.05

16 粤制 00000614 号 废气分析仪 NHA-503 2011.12.06 2014.12.05

(2)华贝软件持有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 延续日期/

软件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号 发证日期

华贝软件 00 系列废气分析仪

1 粤 DGY-2005-0564 2011.01.27 2016.01.26

MCU 主控软件 V7.0

华贝软件 NHT 系列不透光度计

2 粤 DGY-2005-0568 2011.01.27 2016.01.26

控制软件 V1.0

华贝软件 HNV-1 简易瞬态工况

3 法汽车排气检测设备控制软件 粤 DGY-2005-0637 2011.01.27 2016.01.26

V1.0

华贝软件 YD-1 烟度计 MCU 控

4 粤 DGY-2005-0638 2011.01.27 2016.01.26

制软件 V3.1

华贝软件 300A 前照灯检测仪

5 粤 DGY-2005-0639 2011.01.27 2016.01.26

控制软件 V3.0

华贝软件 05 系列废气分析仪

6 粤 DGY-2005-0640 2011.01.27 2016.01.26

MCU 主控软件 V1.0

3-3-2-61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序 延续日期/

软件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号 发证日期

华贝 RPM5300 转速分析软件

7 粤 DGY-2011-0020 2011.02.16 2016.02.15

V1.0

华贝 NHC13 系列测功机控制软

8 粤 DGY-2011-0021 2011.02.16 2016.02.15

件 V1.0

华贝 NHSIMS 检测站信息管理

9 粤 DGY-2011-0022 2011.02.16 2016.02.15

系统 V4.0

华贝 NHEDS 机动车排放检测系

10 粤 DGY-2011-0023 2011.02.16 2016.02.15

统 V4.0

华贝 NHD-6108 前照灯检测仪

11 粤 DGY-2011-0024 2011.02.16 2016.02.15

控制系统 V4.0

华贝 NHFD 自由加速双怠速排

12 粤 DGY-2011-0025 2011.02.16 2016.02.15

放检测系统 V2.1

华贝 NHD-1050 前照灯检测仪

13 粤 DGY-2011-0026 2011.02.16 2016.02.15

控制系统 V1.0

华贝 06 系列废气分析仪 MCU

14 粤 DGY-2011-0027 2011.02.16 2016.02.15

主控软件 V1.0

华贝 02 系列废气分析仪 MCU

15 粤 DGY-2011-0028 2011.02.16 2016.02.15

主控软件 V1.0

华贝 NHC03 系列测功机控制软

16 粤 DGY-2011-0029 2011.02.16 2016.02.15

件 V1.0

华贝软件 NHFD-1 双怠速/自由

17 粤 DGY-2011-0030 2011.02.16 2016.02.15

加速排放检测系统 V1.0

华贝软件 VEDS 汽车排放检测

18 粤 DGY-2011-0031 2011.02.16 2016.02.15

数据管理系统 V1.0

华贝软件 NHL-1 加载减速工况

19 法柴油车烟度检测设备控制软 粤 DGY-2011-0262 2011.03.28 2016.03.27

件 V1.0

华贝软件 NHASM-1 稳态工况法

20 汽车排气检测系统控制软件 粤 DGY-2011-0263 2011.03.28 2016.03.27

V1.0

华贝软件 VETS 简易工况法汽

21 粤 DGY-2011-0291 2011.04.13 2016.04.12

车排气检测控制系统 V3.1

华贝软件 03 系列废气分析仪

22 粤 DGY-2006-0146 2011.05.18 2016.05.17

控制软件 V2.1

华贝软件 8100 系列前照灯检

23 粤 DGY-2006-0147 2011.05.18 2016.05.17

测仪控制软件 V1.1

华贝软件 6101 前照灯检测仪

24 粤 DGY-2006-0148 2011.05.18 2016.05.17

控制系统 V8.18

(四)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09 年度、2010 年度、2011 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56,371,894.18 元、76,739,926.61 元、102,741,272.09 元,主营业务占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为 100%,主营业务突出。

(五)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审计报告》,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3-3-2-62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香港南华有限从事经营活动;除该子公司外,公司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其他任何性质的机构从事经营活动。

(六)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拥有的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及主要经营资产,公司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1.公司的经营范围已经获得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并已取得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各项资质证书。

2.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拥有与其主营业务、产品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

3.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不存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形(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八项“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4.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目前合法存续。

5.经本所律师前往相关产权登记机构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公司的主要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审阅《审计报告》、访谈公司的主要股东,公司目前的关联方主要包括:

1.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为以下 4 名自然人股东:杨 耀 光、 邓 志 溢 、李 源 、 杨 伟 光 ,及 1 名法人股东:国泽资本( 具 体 参 见 本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正

3-3-2-63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文 第五 项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 ” )。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共有 5 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3 名监事,6 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3 名,财务总监 1 名,总工程师 1 名;总经理和 1 名副总经理同时兼任董事,1 名副总经理同时兼任董事会秘书。)(具 体 参 见 本 律 师 工作 报 告 正 文 第十 六 项 “ 发 行 人 的 董 事 、 监 事 和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变化 ” )。

3.公司的附属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共有 2 家附属公司,包括华贝软件、香港南华有限( 具 体 参 见 本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正 文 第 八 项 “ 发 行 人 的 附 属 公司”)。

4.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佛山市嘉得力清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嘉得力”),成 立 于 2003年 5 月 30 日 , 现 持 有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440602000010784 的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500 万元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杨 伟 光 ,经 营 范 围 为 “研 发 、生 产 、 组 装 、 加 工 、销售 :清 洁 器 材 ; 销 售 :建 筑 、装 饰 材 料 , 电 动 工 具 , 起 重 工 具 ,普 通 机电 产 品 , 家 用 电 器 ,日 用 百 货 ,针 织 品 ,皮 革 制 品 , 陶 瓷 制 品 ,文 化 办公 用 品 , 照 相 器 材 , 工 艺 美 术 品( 不 含 金 银 首 饰 ) ,摩 托 车 配 件 ”。其股 东 为杨 伟 光 、 叶 淑 娟夫 妇 , 持 股 比 例 分 别 为 96% 、 4% 。

5.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关系成员控制的企业

(1)南华仪器(香港)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南华”),于 1999 年 3 月 15 日

3-3-2-64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在香港注册成立,地址为 Flat B 41/FBLK 5, One SilverSea, 18 HotFai Road,KL,投资者为杨丽霞。杨丽霞为杨耀光之妹,持有编号为 H430007(8)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2)嘉得力环保设备(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嘉得力”),于 2004年 5 月 31 日 在 香 港 注 册 成 立 , 地 址 为 Flat B,41/F Tower5,OneSilverSea,No.18,Hoi Fai Road,Kowloon;其股东为杨丽霞和陈永流夫妇,持股比例均为 50%。

6.其他关联方

晋丰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晋丰”),于 2011 年 2 月 9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地址为 FlatA, 2/F, 23 Bute Street, Mongkok, Kowloon;其股东为梁永雄,梁永雄为邓志溢的表兄。

(二)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的关联交易资料,公司近三年来存在的主要关联交易事项(不包含与附属公司之间的交易)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委托采购原材料

单位:元

2011 年 2010 年 2009 年

关联方 占年度同 占年度同 占年度同

金额 类交易比 金额 类交易比 金额 类交易比

例(%) 例(%) 例(%)

香港晋丰 3,127,814.77 7.79 - - - -

香港南华 2,138,745.00 5.32 6,107,719.28 11.08 - -

佛山嘉得力 - - 396,942.19 0.72 4,685,671.77 14.13

合计 5,266,559.77 13.11 6,504,661.47 11.80 4,685,671.77 14.13

由于公司进口采购原材料品种较多且单个品种金额较小,供应商较为分散,

3-3-2-65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为方便采购和报关,公司先后委托佛山嘉得力、香港南华、香港晋丰根据公司与海外实际供应商商定的价格、型号、数量进行采购;由于公司进口量少、独立运作进出口经营成本相对较高,且运营效率相对于专业进出口公司较低,因此,公司通过国内进出口公司进口海外实际供应商销售给关联方香港南华、香港晋丰的原材料(2009 年通过佛山嘉得力进口采购原材料)。

公司委托佛山嘉得力、香港晋丰进口采购原材料,在进口采购环节分别向佛山嘉得力、香港晋丰支付相当于进口货物价值约 8%、5%的手续费(包含在采购原材料价款中),以补偿其在进口环节代公司支付的报关费、银行手续费、运杂费等;公司委托香港南华进口采购原料,在进口采购环节不支付手续费。

(2)委托销售商品

单位:元

2011 年 2010 年 2009 年

占年度同 占年度同 占年度同

关联方

金额 类交易比 金额 类交易比 金额 类交易比

例(%) 例(%) 例(%)

香港晋丰 278,722.40 0.27 - - - -

香港南华 1,026,134.60 1.00 10,197,107.84 13.29 4,336,753.99 7.69

合计 1,304,857.00 1.27 10,197,107.84 13.29 4,336,753.99 7.69

由于公司所在地的港口国际航线和航班较少,而香港的国际航线和航班较多,为了保证及时交货,公司先后委托关联方香港南华、香港晋丰根据公司与海外实际客户商定的产品种类、规格型号、数量、价格销售给海外实际客户。由于公司出口量少、独立运作进出口经营成本相对较高,且运营效率相对于专业进出口公司较低,因此,公司委托国内进出口公司先行销售给关联方香港南华、香港晋丰并提过关联方香港南华、香港晋丰销售给海外实际客户。

公司委托香港晋丰出口销售商品,在出口销售环节向香港晋丰支付相当于出口货物价值约5%的手续费(从公司实际客户支付给公司的货款中扣除),以补偿其在出口环节代公司支付的报关费、银行手续费、运杂费等;公司委托香港南华出口销售商品,在出口销售环节由香港南华收取相当于出口货物价值约10%的手

3-3-2-66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续费(从公司实际客户支付给公司的货款中扣除),以补偿其在进出口环节代公司支付的报关费、银行手续费、运杂费等(在进口采购环节不再支付手续费)。

(3)房产租赁

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25 日分别与关联方杨耀光、邓志溢、李源签署房屋租赁协议,租赁该三人分别位于武汉、北京、上海的房产提供给公司办事处使用,参照同类房屋租金市场水平,月租金分别确定为 3,000 元、7,000 元、7,000 元,租赁期限均为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股权收购

2010 年 8 月 23 日,南华有限与关联方李源签订《佛山市华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李源将其持有华贝软件 10%的股权按出资额作价以 10 万元转让给南华有限。同日,华贝软件股东会作出决议,批准前述股权转让事项。

2010 年 9 月 15 日,华贝软件就上述股权变更事宜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完成后,华贝软件为南华有限的全资子公司,南华有限持有其 100%股权。

(2)处置财产

2001 年 8 月,公司以股东邓志溢的名义购买北京惠新苑六号楼 1802 房房产提供给公司办事处使用。为理顺产权关系,考虑到上述房产已经登记在个人股东名下的事实,为简化手续,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协商后决定将上述房产处置给名义持有股东邓志溢。2010 年 9 月,公司以原购买价 783,578.00 元将该处房产处置给股东邓志溢。

3-3-2-67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2003 年 12 月,公司以股东李源的名义购买上海中潭路 99 弄 5 号 208 房房产提供给公司办事处使用。为理顺产权关系,考虑到上述房产已经登记在个人股东名下的事实,为简化手续,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协商后决定将上述房产处置给名义持有股东李源。2010 年 9 月,公司以原购买价 853,047.00 元将该处房产处置给股东李源。

除上述关联交易外,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三)南华有限的各股东出具了《关联交易的股东确认函》,对南华有限 2009年至 2010 年 12 月期间发生或存续的委托采购原材料、委托销售商品等经常性关联交易及股权收购、处置财产等偶发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补充确认:“本人/本公司同意以上关联交易,认可该等关联交易的合理性、价格公允性、程序正当性和交易合法性,该等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和本人/本公司的权益。”

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对南华有限 2009年至 2010 年 12 月期间发生或存续的委托采购原材料、委托销售商品等经常性关联交易及股权收购、处置财产等偶发性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经审查,佛山市南华仪器有限公司 2009 年至 2010 年 12 月期间,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能够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关联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没有发现损害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上述南华有限各股东作出的确认及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本所认为,上述委托采购原材料、委托销售商品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公司支付的费用主要为补偿受托方代公司支付的相关费

3-3-2-68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用,符合市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李源之间的股权收购事项是为了解决公司治理问题,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并购,有关交易系以出资额为定价依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邓志溢、李源之间的处置财产事项是为了理顺产权关系,考虑到房产已经登记在个人股东名下的事实,为简化手续,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协商后决定将房产处置给名义持有股东,该项交易已获得了公司全部股东的同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上述关联交易均征得了公司现有全体股东的同意,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也进行了确认,本所认为,该等关联交易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已经在现行章程及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文件中对关联方回避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作出详细规定,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五)公司涉及的同业竞争问题

1.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环保和安全检测用分析仪器及系统研发、生产和销售。

2.经审阅佛山嘉得力的工商登记信息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其法定代表人,佛山嘉得力的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组装、加工、销售:清洁器材;销售:建筑、装饰材料,电动工具,起重工具,普通机电产品,家用电器,日用百货,针织品,皮革制品,陶瓷制品,文化办公用品,照相器材,工艺美术品(不含金银首饰),摩托车配件”,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公司的控股股东

3-3-2-69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实际控制人)目前均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的情况,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3.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避免产生同业竞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及由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本人及由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本人将对本人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按本承诺进行监督,并行使必要的权利,促使其遵守本承诺。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者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

4、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5、本承诺对本人持续具有法律约束力,直至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终止:(1)发行人终止申请发行股票;(2)发行人发行的股票终止上市;(3)本人不再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所认为,上述承诺函已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构成合法和有效的义务,可有效避免其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六)经审查,公司涉及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以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已

3-3-2-70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经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他相关文件中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和重大隐瞒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及主要生产设备等,该等财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1.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1)公司拥有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四路西侧(B12 区)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 11,848.00 平方米,地类(用途)为工业厂房,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的终止日期为 2051 年 6 月 20 日。公司已经就上述土地领取了佛府南国用(2011)第 011540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2)前述土地上兴建的房产建筑面积共计 9,301.57 平方米。公司已经就上述房产领取了粤房地权证佛字第 0200281231、0200281232、0200281233 号共 3 份《广东省房地产权证》,具体情况如下:

序 房地产权证 建筑面积 房地 房地坐落 房屋所有 规划 登记

号 编号 (㎡) 产权 权取得方 用途 时间

属人 式

1 粤 房地权 证佛字 3,965.23 办公室

第 0200281231 号

佛山市南

南华 海区平洲

2 粤 房地权 证佛字 自建 车间 2011.11.07

4,250.63

第 0200281232 号 仪器 平四路西

3 粤 房地权 证佛字 宿舍

1,085.71

第 0200281233 号

3-3-2-71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3)公司拥有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东顺路 191 号 3 栋 1 单元 10 层 35 号的一处房产,基本情况如下:

房地产权证编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 2947918 号;规划用途:住宅;建筑面积:117.51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04.77 平方米;登记时间:2011 年 12 月 9日。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调查、查阅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书,前往国土、房产管理等政府主管部门查询相关权利状况,公司拥有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潜在的争议。

2.商标

公司共持有 5 项国内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 商标 注册号 核定使用商品 专用权期限 状态号

1 分度仪(测量仪器);照准仪;

2008.09.07 至

1205630 精密测量仪器;光度计;空气 已注册

2018.09.06

分析仪器

2 测距仪;水平仪;水准仪;观

测仪器;测量装置;测量器械

2003.10.28 至

3336889 和仪器;精密测量仪器;测量 已注册

2013.10.27

仪器;分度仪(测量仪器);空

气分析仪器

3 精密测量仪器;测量仪器;分

度仪(测量仪器);测量器械和

2004.03.07 至

3344625 仪器;空气分析仪器;测量装 已注册

2014.03.06

置;观测仪器;测距仪;水平

仪;水准仪

3-3-2-72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序 商标 注册号 核定使用商品 专用权期限 状态号

4 精密测量仪器;测量仪器;分

度仪(测量仪器);测量器械和

2006.06.28 至

3884743 仪器;空气分析仪器;测量装 已注册

2016.06.27

置;观测仪器;测距仪;水准

5 精密测量仪器;测量仪器;分

度仪(测量仪器);测量器械和

2010.12.14 至

6143097 仪器;空气分析仪器;测量装 已注册

2020.12.13

置;观测仪器;测距仪;水准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上述商标的权属证书,前往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查询相关权利状况及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公司拥有上述商标的专用权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的争议。

3.专利

公司拥有已获授权的专利 16 项,其中包括 4 项发明专利、8 项实用新型专利和 4 项外观设计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1)发明专利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证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号 书号

车辆前照灯检测仪远

1 光光束发光强度检测 200510101451.5 589181 2005.11.18 2010.01.13 授权

方法及其检测机构

车辆前照灯检测仪近

2 光检测方法及其检测 200510101452.X 589182 2005.11.18 2010.01.13 授权

机构

手动式车辆前照灯检

3 200510101455.3 496392 2005.11.18 2009.05.13 授权

测仪

3-3-2-73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4 不透光度计检测平台 200510101454.9 472951 2005.11.18 2009.02.25 授权

(2)实用新型专利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证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号 书号

汽车排放污染物质量

1 200520053256.5 780105 2005.01.07 2006.05.10 授权

分析仪

2 不透光度计检测平台 200520067739.0 848745 2005.11.18 2006.12.13 授权

全自动车辆前照灯检

3 200520067738.6 850909 2005.11.18 2006.12.20 授权

测仪

车辆前照灯检测仪近

4 200520067737.1 855477 2005.11.18 2007.01.03 授权

光测量屏幕

车辆前照灯检测仪光

5 200520067736.7 857600 2005.11.18 2007.01.10 授权

强检测板

汽车位置自动感应装

6 200820051495.0 1215359 2008.07.30 2009.05.06 授权

7 气体分析光学平台 201020206572.2 1627058 2010.05.20 2010.12.15 授权

可实现在线连续测量

8 201020206562.9 1723151 2010.05.20 2011.03.16 授权

的透射式烟度计

(3)外观设计专利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证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号 书号

检测仪(手动式前照

1 200530077073.2 595707 2005.11.15 2006.12.27 授权

灯检测仪)

2 光度计(不透光度计) 200630068569.8 661185 2006.08.11 2007.06.20 授权

3 气体分析仪(NHA506) 201030183046.4 1404529 2010.05.20 2010.12.08 授权

4 气体分析仪(NHA502) 201030183056.8 1404532 2010.05.20 2010.12.08 授权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上述专利的权属证书,前往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查询相关权利状况及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公司拥有上述专利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的争议。

3-3-2-74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公司及子公司华贝软件共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30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登记号 软件名称 著作权人 首次发表时间 发证日期

NHASM-1 稳态工况法汽

1 2005SR09343 车排气检测系统控制 华贝软件 2005.07.02 2005.08.23

软件 V1.0

00 系列废气分析仪MCU

2 2005SR12277 华贝软件 2005.07.05 2005.10.17

主控软件 V7.0

01 系列废气分析仪MCU

3 2005SR12274 华贝软件 2005.07.12 2005.10.17

控制软件 V2.0

NHT 系列不透光度计控

4 2005SR12273 华贝软件 2005.07.30 2005.10.17

制软件 V1.0

6101 前照灯检测仪嵌

5 2005SR12276 华贝软件 2005.08.02 2005.10.17

入式控制系统 V8.06

03 系列废气分析仪嵌

6 2005SR13063 华贝软件 2005.08.03 2005.11.02

入式控制软件 V2.0

300A 前照灯检测仪控

7 2005SR13060 华贝软件 2005.08.13 2005.11.02

制软件 V3.0

YD-1 烟度计 MCU 控制

8 2005SR13061 华贝软件 2005.08.18 2005.11.02

软件 V3.1

NHL-1 加载减速工况法

9 2005SR13530 柴油车烟度检测设备 华贝软件 2005.08.20 2005.11.14

控制软件 V1.0

NHV-1 简易瞬态工况法

10 2005SR13531 汽车排气检测设备控 华贝软件 2005.08.25 2005.11.14

制软件 V1.0

8100 系列前照灯检测

11 2005SR12275 仪嵌入式控制系统 华贝软件 2005.08.29 2005.10.17

V1.0

05 系列废气分析仪MCU

12 2005SR13062 华贝软件 2005.09.02 2005.11.02

主控软件 V1.0

6102 前照灯检测仪控

13 2006SR01233 华贝软件 2006.01.08 2006.02.07

制系统 V3.4

华贝软件 8100 系列前

14 2006SR02968 照灯检测仪控制软件 华贝软件 2006.01.12 2006.03.13

V1.1

华贝软件 03 系列废气

15 2006SR02967 华贝软件 2006.01.30 2006.03.13

分析仪控制软件 V2.1

华贝软件 6101 前照灯

16 2006SR02969 检测仪控制系统 华贝软件 2006.01.30 2006.03.13

V8.18

17 2008SR22433 华贝软件 VETS 简易工 华贝软件 2008.03.28 2008.10.08

3-3-2-75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登记号 软件名称 著作权人 首次发表时间 发证日期

况法汽车排气检测控

制系统 V3.1 [简称:

工况法控制系统]

华贝软件 VEDS 汽车排

18 2008SR20461 放检测数据管理系统 华贝软件 2008.04.28 2008.09.23

V1.0

华贝软件 NHFD-1 双怠

19 2008SR20460 速/自由加速排放检测 华贝软件 2008.05.22 2008.09.23

系统 V1.0

RPM5300 转速分析软件

20 2010SR058737 华贝软件 2008.07.20 2010.11.04

V1.0

NHC13 系列测功机控制

21 2010SR058741 华贝软件 2008.08.20 2010.11.04

软件 V1.0

NHD-1050 前照灯检测

22 2010SR058742 华贝软件 2008.08.25 2010.11.04

仪控制系统 V1.0

NHD-6108 前照灯检测

23 2010SR058745 华贝软件 2009.01.05 2010.11.04

仪控制系统 V4.0

02 系列废气分析仪MCU

24 2010SR058739 华贝软件 2009.01.26 2010.11.04

主控软件 V1.0

06 系列废气分析仪MCU

25 2010SR058743 华贝软件 2009.02.03 2010.11.04

主控软件 V1.0

NHC03 系列测功机控制

26 2010SR058744 华贝软件 2009.07.20 2010.11.04

软件 V1.0

NHEDS 机动车排放检测

27 2010SR058736 系统[简称: 华贝软件 2010.04.26 2010.11.04

NHEDS]V4.0

NHSIMS 检测站信息管

28 2010SR058738 理系统[简称 华贝软件 2010.06.23 2010.11.04

NHSIMS]V4.0

NHFD 自由加速双怠速

29 2010SR058740 排放检测系统[简称: 华贝软件 2010.09.27 2010.11.04

NHFD]V2.1

城市机动车排污监督

30 2010SR070605 管理系统[简称:I/M 南华仪器 2010.09.28 2010.12.20

系统] V1.0

华贝 流动检测车控 制

31 2011SR090356 华贝软件 2011.09.14 2011.12.05

软件[简称:NHMT]V2.1

华贝 机动车安全技 术

32 2012SR005582 检测控制管理软件 华贝软件 2012.01.06 2012.01.31

V1.0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属证书,前往版权行政主管部门查询相关权利状况及登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查询,公司拥有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的争议。

3-3-2-76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5.主要生产设备

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设备包括电动单梁起重机、气体过滤取样装置、多组份气体分析仪、平板试验台、康明斯柴油发电机组、低温调温调湿试验箱、车床等。

根据公司的确认及查阅主要生产设备的购置发票,并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上述设备均由公司合法取得,权属关系明确,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潜在的争议。

(二)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杭州、武汉、北京、上海等地租赁了建筑面积共为 783.89 平方米的房屋用作办事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出租人 房屋坐落 租赁面积 租赁用途 租赁期限

号 (㎡)

杭州市景芳六区 31 幢 2 单 2010.08.01 至

1 高强 85.78 办事处

元 101 室 2012.08.11

武汉市江岸区二十七路 89

2011.01.01 至

2 杨耀光 号(东立国际二期)14 栋 128.54 办事处 2015.12.31

1 单元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 9 2011.01.01 至

3 邓志溢 110.97 办事处 2015.12.31

号院惠新苑 6 号楼 1802 房

上海市中潭路 99 弄 5 号 2011.01.01 至

4 李源 112.79 办事处 2015.12.31

208 房

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阳 2011.03.01 至

5 郑丁国 56.20 办事处 2013.03.01

光百合 B 座 603 室

昆明市官渡区前卫镇时代

2011.04.11 至

6 魏诣 风华一期 25 幢 1 单元 4 层 107.13 办事处 2012.04.10

403 号

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路高 2011.03.01 至

7 王凤毓 100.12 办事处 2013.02.28

新区宿舍 1 门 122 室

济南市天桥区堤口南路 85 2012.01.01 至

8 裴晓灵 82.36 办事处

号 1 号楼 1-1-501 室 2014.01.01

3-3-2-77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公司与上述租赁房屋的出租方均签署了相关租赁合同,出租方均拥有出租房屋的合法权利,因此,相关租赁合同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发行人租赁上述房屋不存在潜在的纠纷或争议。

(三)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审计报告》、公司主要财产的权属证书或购置发票,前往产权登记机构查询公司主要财产的权利状况,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目前不存在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者权利的情形,亦未涉及任何纠纷或争议,公司对其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会受到任何第三者权利的限制。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向本所提供的公司正在履行的以下重大合同:

1.南华有限与锦州天宇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8 月 9 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书》(编号:20100805-001)。根据该合同,由南华有限供应汽油车简易瞬态及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放检测系统 4 套和汽油车双怠速及柴油车自由加速排放检测系统 1 套,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1,115,000.00 元。

2.公司与嘉兴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站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书》。根据该合同,由公司供应轻型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VMAS)检测系统 8 套、轻型柴油车/轻型汽油车混合工况法检测系统 2 套、重型柴油车自由加速/重型汽油车双怠速检测系统 2 套、检测站网络管理系统硬件及软件系统 1 套,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43.06 万元。嘉兴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站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25 日出具《确认书》,确认该合同生效。

3.公司与孟加拉国 Blue Canvas ltd.于 2012 年 1 月 9 日签订的《孟加拉机动车检测站进口合作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Blue Canvas ltd.愿意就 2012年订购并进口 12 条机动车辆检测线(即 5 条 3 吨平板式检测线,4 条 10 吨平板

3-3-2-78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式检测线,3 条 13 吨滚筒式检测线以及两台 OBD 诊断仪)到孟加拉事宜和公司展开合作;公司将在正式合同签订及收到相应预付款后,承担生产和供货任务。

4.公司与新余市悦兴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1 月 13 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书》(编号:20120113-003)。根据该合同,由公司供应简易瞬态/加载减速排气检测系统 2 套、简易瞬态排气检测系统 1 套和双怠速/加载减速排气检测系统 1 套,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98.00 万元。

(二)上述重大合同中,有部分合同由公司的前身南华有限签订,鉴于南华有限整体变更为公司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承继关系,该等合同项下与南华有限相关的一切权利、义务均已由公司合法承继,其持续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经审查,上述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均合法有效,目前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因违法或无效而引致的潜在风险。

(三)本所律师对公司已履行完毕的部分重大合同进行了抽查,该等合同不存在产生潜在纠纷的可能性。

(四)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检索公众信息,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五)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审计报告》、访谈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及立信会计师项目经办人员,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列入公司合并后其它应收、其他应付账目项下的款项余额分别为人民币 771,627.65 元、19,376.46 元。上述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项中不存在金额较大的款项。

3-3-2-79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四项“发行人的设立”所披露之增资扩股、变更公司形式,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八项“发行人的附属公司”所披露之新设子公司香港南华有限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披露之股权收购、处置财产等情况外,公司近三年来,不存在其他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二)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董事长,公司目前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公司设立时的章程及其修订情况

1.公司设立时的章程,已获得公司创立大会的批准,并在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

2.经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 2010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至 3,060.00 万元,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公司已向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上述公司章程修订案的登记备案手续。

3.经公司于 2011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 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研制、生产、销售:仪器仪表,机动车检测及诊断设备、配件,自动系统,计算机及配套设备,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网络工程安装及售后维修、咨询服务”,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公司已向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上述公司章程修订案的登记备案手续。

4.经查阅公司的历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公司工商登

3-3-2-80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记信息档案资料,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历次修订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

(二)经审查,公司现行章程并无违反《公司法》及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

(三)为本次发行上市,公司董事会依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已经获得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

《公司章程(草案)》在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公司向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核准变更登记手续后,即构成规范公司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文件。

(四)经审查,《公司章程(草案)》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重大不一致的条款,亦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该《公司章程(草案)》并没有对股东特别是小股东依法行使权利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股东包括小股东的权利,可以依据该《公司章程(草案)》得到充分的保护。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核查,公司已经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制度,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内部职能部门,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图示如下:

3-3-2-81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股东大会

监事会

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

审 酬

提 战

计 与 名 略

董事会办公室

委 会考 委 委

员 员 员

会 员 会 会 总经理

计 品 海 人

研 文 物 销 户

审 算 采 外 生 制 质 外 事 财

发 控 控 售 服

计 机 购 协 产 造 管 市 行 务

中 中 中 中 务

部 中 部 部 部 部 理 场 政 部

心 心 心 心 中

心 部 部 部

(二)公司已经具备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经审查,该等议事规则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系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审议、股东发言、质询、表决及会场纪律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2.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系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对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出席、审议、发表意见、表决及决议的执行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3.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系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对公司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出席、审议、表决及决议的执行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情况

1.公司设立以来,共召开了 6 次股东大会会议,包括:

①2010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的创立大会;

3-3-2-82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②2010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的 201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③2011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 2010 年度股东大会;

④2011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 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⑤2011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 201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⑥2012 年 2 月 22 日召开的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设立以来,共召开了 7 次董事会会议,包括:

①2010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②2011 年 3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③2011 年 8 月 13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④2011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⑤2011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⑥2011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⑦2012 年 2 月 6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3.公司设立以来,共召开了 5 次监事会会议,包括:

①2010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②2011 年 3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③2011 年 8 月 13 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④2011 年 9 月 9 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⑤2012 年 2 月 6 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经审查公司存档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文件资料,包括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及会议记录等,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在召集、召开方式、会议提案、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及签署等方面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审查公司存档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文件资料,包括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3-2-83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目前任职情况如下:

在其他单位(不包括附属公司、参股公司)的

姓名 公司职务

任职情况

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副会长、专家委

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

全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检测设备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委员兼副秘书长

杨耀光 董事长

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机动车计

量检测技术工作组成员

中国计量协会机动车计量检测技术工作委员

会副主任委员

邓志溢 董事、总经理 无

李源 董事、副总经理 无

田国华 独立董事 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副会长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财经学院会计学副教授

李莎 独立董事 广东星河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广东摩德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肖泽民 监事会主席、副总工程师 无

罗彩芹 监事、销售中心经理 无

职工监事、

李春早 无

物控中心成品仓主任

王光辉 副总经理 无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伍颂颖 无

人事行政部经理

苏启源 总工程师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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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在其他单位(不包括附属公司、参股公司)的

姓名 公司职务

任职情况

邓振宇 财务总监 无

(二)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该等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向有关单位进行函证,通过互联网检索该等人员的公众信息及涉讼情况,通过互联网检索中国证监会披露的《市场禁入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券交易所披露的监管与处分记录,审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资料,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公司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均由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不存在股东、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或人士超越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推荐董事、总经理或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有关的任职程序均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不存在《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 25 条列举的情形。

3.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工作,目前没有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似的其他企业任职。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为三年,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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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三)公司近两年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如下:

1.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9 月 10 日期间,南华有限由杨耀光担任董事长、经理,邓志溢、李源、杨伟光担任副董事长、副经理,南华有限未设监事会或监事。

2.2010 年 9 月 11 日,经南华有限股东会决议,选举杨耀光、杨伟光、李源为董事,选举肖泽民为监事。同日,经南华有限董事会决议,选举杨耀光为董事长,聘用杨耀光为经理。

3.2010 年 12 月 31 日股份公司成立后的第一届董事会由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李莎、田国华 5 名董事组成,其中李莎、田国华为独立董事,杨耀光担任董事长;第一届监事会由杨伟光、肖泽民、李春早 3 名监事组成,其中李春早为职工监事,杨伟光担任监事会主席。邓志溢任公司总经理,李源、王光辉任公司副总经理,苏启源担任公司总工程师,伍颂颖任董事会秘书。

4.2011 年 8 月 13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聘任伍颂颖担任副总经理,聘任邓振宇担任财务总监。

5.2011 年 8 月 29 日,经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杨伟光辞去监事职务,选举罗彩芹为监事。2011 年 9 月 9 日,经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选举肖泽民担任监事会主席。

经查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档案资料及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资料,南华有限自设立之日起至 2010 年 9 月 10 日止一直未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监事,存在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的情形,但南华有限已于 2010 年 9 月 11 日召开股东会选举了肖泽民作为监事,对上述不规范情形作出了纠正。除前述至 2010 年 9 月 10 止公司未设监事的情形外,公司近两年以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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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认为,公司上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主要是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先后任职的变化,系公司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而做出的安排。近两年来,杨耀光、邓志溢、李源一直是公司的核心管理成员。2010 年 12 月股份公司设立时,推选了李莎、田国华两位独立董事,聘任了伍颂颖担任董事会秘书,王光辉担任副总经理,苏启源担任总工程师;2011 年 8 月,聘任伍颂颖担任副总经理,邓振宇担任财务总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是公司为优化法人治理结构进行的举措,并没有对公司核心管理层的稳定构成实质性影响。近两年来,公司核心管理层稳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变化”情形。

(四)公司目前设有独立董事二名,占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中包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根据公司提供的独立董事简历及公司作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独立董事均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和相关知识,与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其任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公司现行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已对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经审查,有关独立董事职权范围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经审阅《审计报告》、公司及其境内附属公司的纳税申报表、相关税收优惠文件,公司及其境内附属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1.流转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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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

增值税 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 17%

部分应交增值税

营业税 租金管理费收入 5%

城建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额 2%

2.所得税税率

公司名称 2009 年度 2010 年度 2011 年度

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15% 15% 15%

佛山市华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12.50% 12.50% 15%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附属公司执行的前述主要税种、税率情况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及其境内附属公司近三年享受的税收优惠

1.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 司 于 2008 年 12 月 16 日 取 得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 证 书 编 号 为GR200844000116,有效期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高科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公司 2009 年度至 2010 年度享受减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根据《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 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因此,公司 2011 年度按 15%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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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 年 8 月 23 日公示了包括公司的拟通过复审高新技术企业评审结果。目前 15 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已经结束,在经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将由认定机构颁布新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华贝软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华贝软件属软件公司,经佛山市南海区国家税务局《减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批准,按《关于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 号),2009 年度、2010 年度享受减按 12.5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华贝软件于 2008 年 12 月 16 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00844000101,有效期为三年)。根据《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 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因此,华贝软件 2011 年度按 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 年 8 月 23 日公示了包括华贝软件的拟通过复审高新技术企业评审结果。目前 15 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已经结束,在经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将由认定机构颁布新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009 年度、2011 年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5 号)、2011年度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华贝软件经批准先按 17%计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附属公司华贝软件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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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

公司及其境内附属公司最近三年享受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2009 年度

项目 金额(元) 政府批文 文件编号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

增值税即征即退 913,266.72 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财税[2000]25 号

的通知》

合计 913,266.722010 年度

项目 金额(元) 政府批文 文件编号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

增值税即征即退 1,350,105.99 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财税[2000]25 号

的通知》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推

上市扶持奖励 220,000.00 进品牌创新和企业上市扶持奖 南府[2009]321 号

励办法>的通知》

2009 年工伤保险 《关于表彰南海区 2009 年度

生产 安全奖三 等 5,000.00 工伤保险、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

奖 的决定》

合计 1,575,105.992011 年度

项目 金额(元) 政府批文 文件编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

上市扶持资金 2,500,000.00 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 南府[2011]226 号

法>的通知》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 财 税 [2011]100

增值税即征即退 1,870,851.39

通知》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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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项目 金额(元) 政府批文 文件编号

《关于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

高校 毕业生社 会 佛 府 办

6,069.22 生就业扶持政策相关问题的通

保险补贴 [2009]249 号

知》

《关于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办

奖励金 10,000.00 佛科[2010]19 号

法》

合计 4,386,920.61

经审阅《审计报告》、立信会计师出具的的《关于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2]第 410081 号)及公司提供的有关财政补贴资料,公司及其境内附属公司近三年享受的财政补贴是以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政策为依据,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

(四)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纳税专项审核报告》以及佛山市南海区国家税务局、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桂城分局分别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公司及其境内附属公司近三年来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公司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根据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检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公众信息,访谈公司董事长,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近三年来未发生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有关的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已经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分别以南环(狮)函[2012]010、南环(狮)函[2012]011、南环(狮)函[2012]012 号文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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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三)公司执行的企业产品标准稳态工况法汽车排气检测系统(标准号 Q/NH6-2010)、汽车前照灯检测仪(标准号 Q/NH 1-2011)、废弃分析仪(标准号 Q/NH4-2011)等已向佛山市南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了备案手续。

(四)根据佛山市南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检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公众信息、访谈公司的董事长,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近三年来未发生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检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公众信息、访谈公司董事长,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近三年来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经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

1.年产 600 套机动车环保安全检测系统生产项目;

2.年产 310 台(套)红外烟气分析仪器及系统生产项目;

3.企业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以上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投资总金额为人民币 14,951.54 万元,其中:年产600 套机动车环保安全检测系统生产项目投资总额 9,588.67 万元,年产 310 台(套)红外烟气分析仪器及系统生产项目投资总额 2,898.89 万元,企业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投资总额 2,463.98 万元。上述募投项目拟全部使用募集资金投资。根据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低于项目投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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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超过项目投资金额,则多余的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二)公司已于 2012 年 1 月 5 日就年产 600 套机动车环保安全检测系统生产项目、年产 310 台(套)红外烟气分析仪器及系统生产项目和企业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了备案手续,备案号分别为 120600411129003、120600411129002、120600411129001。

(三)公司将购买符合有关土地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满足相关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用地需要。

(四)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上述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将以公司作为实施主体。经本所律师审阅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上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上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未涉及与他人合作投资的情况,亦不会引致公司与其股东同业竞争的情况。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十二节“未来发展与规划”披露的公司发展战略及发展目标,本所认为,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主要股东、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是否涉及重大诉讼及行政处罚的事宜,同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进行面谈,登陆最高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网站进行查询,通过互联网检索公众信息,审阅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查阅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分别作出的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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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一)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针对其重要资产、权益和业务及其他可能对公司本次发行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已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一)本所律师虽然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但就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有关重大事实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与公司、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了讨论。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特别是对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

(三)经审阅,本所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本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根据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各自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共享。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五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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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章小炎)

(顾 峰)

(刘子丰)

年 月 日

3-3-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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