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院线: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来源:巨潮网 2015-01-06 14: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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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致: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就贵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已向贵公司出具了《关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关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关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关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及《关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鉴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4 年 2 月 14 日出具了《审计报告》(瑞华审字 [2014]62060069 号),就上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5-1-1《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期间,发行人涉及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重大法律事项的更新,发行人律师进行了核实,为此,本所现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的更新事项

关于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资料。经查验,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发行人于 2014 年 2 月 1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发行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所涉重大承诺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机制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所涉承诺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上市后适用)>的议案》等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请发行人于 2014 年 3 月 7 日召开的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查验,发行人董事会于 2014 年 2 月 14 日向发行人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4 年 3 月 7 日召开的发行人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关于调整发行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所涉重大承诺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机制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所涉承诺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上市后适用)>的议案》等议案。

发行人于 2014 年 3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调整机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等议案。

5-1-2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二、 关于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方案

2014 年 2 月 14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发行上市方案的议案》;2014 年 3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发行上市方案的议案》;2014 年 3 月 27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调整机制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方案如下:

(1)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与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和,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10%,且不超过 6,000 万股。本次新股发行与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终数量,在遵循前述原则基础上,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发行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2)公开发行新股与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调整机制

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上限为 3,000 万股,且不超过本次发行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合理确定发行新股与股东发售股份的数量。如存在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除控股股东外其他符合条件的股东拟发售股份数量合计若低于根据询价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确定的股东应发售股份数量,则不足部分由控股股东补足发售;若控股股东外其他符合条件的股东拟发售股份数量合计超过根据询价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确定后的股东应发售股份数量,则有发售意向的股东应同比例发售股份。

如果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应由发行人承担的发行费用)不超过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则不安排公司股东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如果存在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公开发售老股所得资金归公开

5-1-3发售股东所有,不归发行人所有。

(3)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承销费用的分摊

如实际发生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情形,发行人按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比例承担承销费用,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按其发售股份的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比例承担承销费用,其他发行费用由发行人承担。届时发行人将按照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与相关股东签署费用分摊协议。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已经履行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所公开发售的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形;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发行人股权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三、 关于相关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更新事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公开承诺、约束措施情况如下:

1、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2、发行人全体董事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3、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承担未来公司可能补缴社保基金或处罚的承诺》;

5、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补充承诺》;

6、发行人、控股股东、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 A 股股价稳定计划机制的承诺》;

7、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的《关于持有及减持公司股份意向的承诺》;

8.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

5-1-4的《关于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9、发行人、控股股东、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就公开承诺事项接受相关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作出的相关公开承诺及接受的约束措施均合法、有效。

四、 发行人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的更新事项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于 2014 年 2月 14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瑞华审字 [2014]62060069 号)和 2014 年 2 月 14日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瑞华核字[2014]62060004 号),截至 2013 年 12月 31 日,发行人仍符合如下条件:

1、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3、注册会计师已对发行人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4、注册会计师已对发行人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5、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有随意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五、 发行人股本结构的更新事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及股权结构更新事项如下:

5-1-5

2014 年 1 月 6 日,武汉市同力物资有限公司与孙喜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武汉市同力物资有限公司向孙喜双转让 600 万股,每股价格为人民币 25 元,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 15,000 元。根据武汉市同力物资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21日向发行人出具的《申请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的函》,转让方武汉市同力物资有限公司承诺转让价款已全部付清。发行人已就本次股权变更修改了《公司章程》,并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备案通知书》。本次股权转让后,发行人股东的持股数额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 34,000 68%

2 孙喜双 2,100 4.2%

博瑞远达(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3 2,000 4%

(有限合伙)

4 上海仁福投资有限公司 1,500 3%

5 东莞市凯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1,000 2%

6 戴成书 1,000 2%

华控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7 800 1.6%

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红杉基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8 700 1.4%

限合伙)

9 石根建 700 1.4%

10 北京国英富诚投资有限公司 500 1%

11 北京昭德投资有限公司 500 1%

12 熊贤忠 500 1%

13 苏忠汉 500 1%

14 宛然 500 1%

15 王思聪 500 1%

16 宋忠盐 300 0.6%

17 杜锋 300 0.6%

5-1-6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8 王建忠 300 0.6%

19 王建可 300 0.6%

20 王建春 300 0.6%

21 王建川 300 0.6%

华控(天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

22 200 0.4%

伙)

23 三胞集团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 0.4%

24 南京雅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0 0.4%

25 北京齐物阳光投资有限公司 200 0.4%

26 马星明 200 0.4%

27 孙章康 200 0.4%

28 武汉市同力物资有限公司 200 0.4%

合计 50,000 100%

2014 年 1 月 7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作出决议,(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4 年 1 月 23 日,发行人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六、 发行人的经营资质的更新事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分公司新取得经营资质证书及已取得的经营资质证书的更新事项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

七、 关联交易的更新事项

(一)新发生的关联交易

(1) 2013 年 6 月 26 日,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宽城分公司与长春

5-1-7万达广场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宽城分公司签订《长春宽城万达广场影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长春万达广场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宽城分公司向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宽城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 2013 年,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哈西万达广场店与哈尔滨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哈西分公司签订《哈尔滨哈西万达广场影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哈尔滨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哈西分公司向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哈西万达广场店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3) 2013 年,长沙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与长沙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长沙开福万达广场影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长沙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长沙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4) 2013 年,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中央文化区店与武汉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央文化旅游区分公司签订《武汉汉街万达广场影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武汉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央文化旅游区分公司向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中央文化区店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5) 2013 年,抚顺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与抚顺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抚顺万达广场影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抚顺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抚顺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6) 2013 年 4 月,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姚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位于余姚万达广场内购物中心娱乐楼四、五层的部分区域,并设立影城公司执行该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二十个租约年,自计租日起算,租金为自计租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开设电影城所得的净票房收入的百分之十一(11%)的标准向余姚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在 2022 年 7 月 1 日至租赁期限届满前,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确定的新租金标准向余姚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

2013 年 9 月 16 日,余姚兰江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与余姚万达广场商业管理

5-1-8有限公司签订《余姚万达广场影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余姚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余姚兰江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7) 2013 年 10 月 7 日,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与西安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明宫分公司签订《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影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西安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明宫分公司向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8) 2013 年 5 月,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位于蚌埠市的蚌埠万达广场内购物中心娱乐楼四、五层的部分区域,并设立影城公司执行该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二十个租约年,自计租日起算,租金为自计租日起至 2023 年 11 月 29 日前,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开设电影城所得的净票房收入的百分之十一(11%)的标准向蚌埠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在 2023 年 11 月 29 日至租赁期限届满前,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确定的新租金标准向蚌埠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租金。

2013 年 11 月,蚌埠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与蚌埠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蚌埠万达广场影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蚌埠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蚌埠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9) 2013 年 10 月 30 日,徐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与徐州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徐州云龙万达广场电影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徐州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徐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10) 2013 年 5 月 20 日,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与丹东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位于丹东市的丹东万达广场内购物中心娱乐楼四、五层的部分区域,并设立影城公司执行该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二十个租约年,自计租日起算,租金为自计租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31 日前,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开设电影城所得的净票房收入的百分之十一(11%)的标准向丹东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租赁期限届满前,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

5-1-9限公司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确定的新租金标准向丹东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租金。

2013 年 9 月 16 日,丹东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与丹东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丹东万达广场影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丹东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丹东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11) 2013 年 6 月 20 日,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江宁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位于南京市的南京江宁万达广场内购物中心娱乐楼五、六层的部分区域,并设立影城公司执行该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二十个租约年,自计租日起算,租金为自计租日起至 2023年 12 月 31 日前,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开设电影城所得的净票房收入的百分之十一(11%)的标准向南京江宁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在 2024年 1 月 1 日至租赁期限届满前,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确定的新租金标准向南京江宁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租金。

2013 年 10 月,南京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江宁万达广场店与南京江宁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南京江宁万达广场影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南京江宁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南京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江宁万达广场店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12) 2013 年 1 月 4 日,发行人与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影视”)签署《<玩命时光>影片推广合作协议》,约定发行人负责在发行人官方微博账号上宣传影片《玩命时光》,万达影视向发行人支付宣传推广服务费共计 40,000 元。

(13) 2013 年 7 月 12 日,发行人与万达影视签署《<早见晚爱>影片推广合作协议》,约定发行人负责在发行人官方微博账号上宣传影片《早见晚爱》,万达影视向发行人采购 2000 张电影票并支付宣传推广服务费共计 150,000 元。

(14) 2013 年 8 月,发行人与万达影视签署《<粉红女郎>影片推广合作协议》,约定发行人负责在发行人官方微博账号上宣传影片《粉红女郎》,万达影视

5-1-10向发行人采购 2000 张电影票并支付宣传推广服务费共计 135,000 元。

(15) 2013 年 10 月,发行人与万达影视签署《影片分账发行放映合作合同》,约定万达影视许可发行人及发行人下属影院放映影片《我想和你好好的》。

上述关联交易合同中,第(1)至第(11)项系根据发行人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发行人和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7 月 1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与物业服务框架协议》而签订;依据本所律师具有的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重大的显失公允或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出租物业的关联方取得房屋权属文件的情况

(1)已发生的关联交易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其关联方签署的物业租赁合同中,有 66 宗物业的出租方就所出租物业取得了房屋权属文件。自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租赁的关联房产的权属文件取得的更新情况如下:

序号 出租方 租赁房屋 出租房产的产权文件

大连高新万达广场内

大连高新万达广场投 大房权证高单字第

1 购物中心娱乐楼四、

资有限公司 2013006066 号

五层的部分区域

东莞长安万达广场内

东莞长安万达广场有 粤房地权证莞字第

2 购物中心娱乐楼四、

限公司 1400578570 号

五层的部分区域

无锡惠山万达广场内

无锡惠山万达广场有 锡房权证字第

3 购物中心娱乐楼四、

限公司 HS1000759575 号

五层的部分区域

厦门集美万达广场内

厦门集美万达广场有 厦国土房证第 01106885

4 购物中心娱乐楼四、

限公司 号

五层的部分区域

宜兴万达广场内购物

宜兴万达广场有限公 宜房权证宜城字第

5 中心娱乐楼三、四层

司 1000098783 号

的部分区域

武汉汉街万达广场内

武汉万达广场东湖置 武房权证昌字第

6 购物中心娱乐楼五、

业有限公司 2013016657 号

六层的部分区域

5-1-11

序号 出租方 租赁房屋 出租房产的产权文件

沈阳奥体万达广场内

沈阳奥体万达广场有 沈房权证东陵区字第

7 购物中心娱乐楼四、

限公司 N100058585 号

五层的部分区域

哈西万达广场内购物

哈尔滨哈西万达广场 哈房权证南字第

8 中心娱乐楼三、四的

有限公司 1301082037 号

部分区域

徐州云龙万达广场内

徐州万达广场有限公 国房权证徐州字第

9 购物中心娱乐楼四、

司 SY0068534 号

五层的部分区域

(2)新发生的关联交易

就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新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关联方所出租物业取得房屋权属文件的情况,本所进行了核查,详情如下表所示:

序号 出租方 租赁房屋 出租房产的产权文件

南京江宁万达广场内

南京江宁万达广场有 宁房权证江商字第

1 购物中心娱乐楼五、

限公司 JN00231871 号

六层的部分区域

余姚万达广场内购物

余姚万达广场投资有

2 中心娱乐楼四、五层 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限公司

的部分区域

蚌埠万达广场内购物

蚌埠万达广场有限公

3 中心娱乐楼四、五层 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的部分区域

丹东万达广场内购物

丹东万达广场有限公

4 中心娱乐楼四、五层 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的部分区域

上表第 1 项所列的出租房就其出租的房产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第 2 项至第4 项所列的出租方未就其出租的房产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但已就出租物业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本所认为,发行人与该等出租方的租赁合同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发行人及/或其子公司可以根据该等租赁合同使用租赁物业,并可对于由于出租方原因发生的影响发行人及/或其子公司使用租赁物业的情形向出租方主张违约责任。

5-1-12

八、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更新事项

(一)商标权

1、已申请的商标的注册登记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就 16 项商标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发的《商标注册证》,情况如下:

序号 注册证编号 注册有效期限

1. 10838505 2013-08-14 至 2023-08-13

2. 10838506 2013-09-21 至 2023-09-20

3. 10838507 2013-08-14 至 2023-08-13

4. 10838508 2013-09-21 至 2023-09-20

5. 10838509 2013-08-14 至 2023-08-13

6. 10838510 2013-08-14 至 2023-08-13

7. 10838511 2013-08-14 至 2023-08-13

8. 10838512 2013-08-14 至 2023-08-13

9. 10838513 2013-08-14 至 2023-08-13

10. 10838514 2013-09-21 至 2023-09-20

11. 10838515 2013-08-14 至 2023-08-13

12. 10838516 2013-09-21 至 2023-09-20

13. 10838517 2013-08-14 至 2023-08-13

14. 10838518 2013-08-14 至 2023-08-13

15. 10838519 2013-08-14 至 2023-08-13

16. 10838520 2013-08-14 至 2023-08-13

2、新申请注册登记的商标情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向国家商标总局新提交了 24 项商标注册的

5-1-13申请,并取得了国家商标总局核发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

序 类

商标 申请号 使用商品/服务

号 别

电影放映;电影胶片出租;节目制作;

娱乐;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

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为艺术家

提供模特服务;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

1. 41 12865282

(非下载);组织表演(演出);教育;

票务代理服务(娱乐);经营彩票;配

字幕;舞台布景出租;动物园服务;

音乐厅;提供娱乐场所。

电影放映;电影胶片出租;节目制作;

娱乐;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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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1 12865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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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41 1286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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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41 1286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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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41 1286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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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音器;录像机;声音传送装置;盒

式录像带;电影胶片(已曝光);眼镜;

电影摄影机;霓虹灯广告牌;数据处

13. 9 12865228

理设备;可下载的影像文件;自动售

票机;光盘(音像);动画片;视频显

示屏;投影银幕。

扩音器;录像机;声音传送装置;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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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摄影机;霓虹灯广告牌;数据处

14. 9 12865221

理设备;可下载的影像文件;自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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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 1286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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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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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9 1286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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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 1286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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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屏;投影银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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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录像带;电影胶片(已曝光);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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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9 1286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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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 1286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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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9 1286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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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9 12864919

理设备;可下载的影像文件;自动售

票机;光盘(音像);动画片;视频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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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9 12864912

理设备;可下载的影像文件;自动售

票机;光盘(音像);动画片;视频显

示屏;投影银幕。

5-1-17

扩音器;录像机;声音传送装置;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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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9 12864904

理设备;可下载的影像文件;自动售

票机;光盘(音像);动画片;视频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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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音器;录像机;声音传送装置;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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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9 12864894

理设备;可下载的影像文件;自动售

票机;光盘(音像);动画片;视频显

示屏;投影银幕。

(二)新设子公司

1、发行人于 2013 年 6 月 19 日新设子公司淄博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万达”)。根据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店分局于 2013 年 11 月 21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37030320004891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淄博万达的住所为张店区华光路 116 号,法定代表人为张霖,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电影放映(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11 月 17 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7 年 9 月 22 日);零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11 月 10 日)。一般经营项目:销售工艺品、文化用品、服装、玩具、装饰品;设计、制作(不含扰民制作)、发布国内广告;房屋租赁。(以上经营范围需审批或许可经营的凭审批手续或许可证经营)。营业期限自 2013 年 6 月19 日至 2033 年 6 月 19 日。

2、发行人于 2013 年 6 月 18 日新设子公司淮北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北万达”)。根据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3 年 8 月 8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34060000009452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淮北万达的住所为安徽省淮北市人民路 202 号中泰广场 4 楼,法定代表人为张霖,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电影放映,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一般经营项目: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国内广告业务,经销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化妆品、玩具,房屋租赁(以

5-1-18上设计行政许可的除外)。营业期限自 2013 年 6 月 18 日至 2063 年 6 月 17 日。

3、发行人于 2013 年 7 月 23 日新设子公司抚顺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万达”)。根据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3 年 11 月 21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210400000076224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抚顺万达的住所为抚顺市新抚区浑河南路(中段)56-1 号,法定代表人为张霖,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经营期限至 2015 年 10 月 11 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包米花、饮料)、不含乳制品零售(经营期限至 2016 年 9 月 25 日);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工艺品、文具用品、服装、玩具零售;场地出租。营业期限自 2013年 7 月 23 日至 2028 年 7 月 22 日。

4、发行人于 2013 年 8 月 14 日新设子公司余姚兰江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姚兰江万达”)。根据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于 2013 年 12月 23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330281000253425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余姚兰江万达的住所为余姚市四明西路 875 号(万达广场娱乐楼四-五层),法定代表人为张霖,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电影放映;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零售(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服装、玩具、饰品的批发、零售;广告制作及发布;房屋租赁服务。(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营业期限自2013 年 8 月 14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5、发行人于 2013 年 9 月 3 日新设子公司德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万达”)。根据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3 年 11 月 18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51060000008964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德阳万达的住所为德阳市岷江西路 550 号,法定代表人为张霖,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 年 9 月 25 日),电影纪念品、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服装、玩具、饰品

5-1-19销售;广告(气球广告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除外)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自有房屋出租。(以上经营范围国家限制或禁止经营的除外,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取得相关批准后,按照批准的事项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6、发行人于 2013 年 9 月 29 日新设子公司丹东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东万达”)。根据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3 年 12 月 13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210600004098089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丹东万达的住所为丹东市振兴区锦山大街 298 号四层,法定代表人为张霖,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11 月 7 日)、工艺品、文化用品、服装、玩具;场地租赁。

7、发行人于 2013 年 9 月 29 日新设子公司徐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万达”)。根据江苏省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3 年 11 月 26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32030000027542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徐州万达的住所为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 58 号娱乐楼 4 楼,法定代表人为张霖,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私营,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电影放映;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发与零售。一般经营项目:电影城管理服务;工艺品、文具用品、服装、饰品销售;场地租赁;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国内广告业务。

8、发行人于 2013 年 10 月 17 日新设子公司威海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万达”)。根据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3 年 12 月 12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371000200016318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威海万达的住所为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庆路 53 号,法定代表人为张霖,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电影放映(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4 年 3 月 15日1,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7 年 12 月 5 日);现场制售、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1威海万达已取得更新后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目前正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更新手续。

5-1-20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11月 28 日)。一般经营项目:工艺品、文具用品、服装、饰品的销售;场地租赁;代理、制作、发布国内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9、发行人于 2013 年 11 月 14 日新设子公司贵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万达”)。根据贵阳市云岩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52010300074667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贵阳万达的住所为贵阳市云岩区贵乌北路 187 号大营坡中大国际广场三层,法定代表人为张霖,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服装、玩具、饰品;广告制作和发布,场地租赁服务。(以上经营项目,国家禁止限制的除外,设计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10、发行人于 2013 年 11 月 22 日新设子公司盱眙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盱眙万达”)。根据淮安市盱眙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320830000160094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盱眙万达的住所为盱眙县盱城东湖南路五洲国际广场四楼,法定代表人为张霖,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私营,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电影放映(《电影放映许可证》有效期至 2033年 12 月 12 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7 年 12 月 18 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零售(《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12 月 19 日)。一般经营项目: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电影院投资;票务代理;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化妆品、玩具、食品销售;场地租赁服务。

11、发行人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新设子公司郴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万达”)。根据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43100000006521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郴州万达的住所为郴州市苏仙区八一路生源时代广场五楼,法定代表人为张霖,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

5-1-21范围为电影放映,电影院管理,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办公用品、服装、玩具、饰品的销售,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凭本企业有效许可证经营)。

12、发行人于 2013 年 12 月 2 日新设子公司淮南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万达”)。根据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3 年 12 月 2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34040000013021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淮南万达的住所为淮南市龙湖南路海沃世贸商城四层,法定代表人为张霖,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筹建。(前置许可项目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13、发行人于 2013 年 12 月 16 日新设子公司衡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万达”)。根据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3 年 12 月 16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43040000008832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衡阳万达的住所为衡阳市雁峰区解放大道 121 号 4 楼,法定代表人为张霖,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影城投资。(以上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涉及其他行政审批的凭相关证件经营)。

(三)新设分支机构

1、发行人子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6 日新设分支机构长沙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开福区万达广场店(以下简称“长沙开福店”)。根据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3 年 9 月 25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430100000174478 的《营业执照》,长沙开福店的营业场所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中路开福万达广场购物中心五、六楼,负责人为张霖,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4年 4 月 8 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7 年 7 月 28 日);预包装食品零售(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7 月 20 日);饰品店(餐饮服务许可证 2016 年 7月 28 日);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办公用品、服装、玩具、饰品的销售;自有场地租赁;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不含未经审批的前置许可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2、发行人子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17 日新设分支机构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

5-1-22有限公司哈西万达广场店(以下简称“哈尔滨哈西店”)。根据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岗分局于 2013 年 9 月 9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230103100328771 的《营业执照》,哈尔滨哈西店的营业场所为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 168 号,负责人为张霖,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电影放映(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3年 12 月 31 日2、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7 年 9 月 5 日);零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9 月 1 日),一般经营项目:购销:工艺美术品、文化办公用品、服装、玩具、饰品;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广告业务;场地、柜台租赁。经营期限自 2013 年 9 月 9 日至 2014 年 6 月 16 日。

3、发行人子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9 日新设分支机构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凤城一路店(以下简称“西安凤城一路店”)。根据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 年 11 月 18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610133200008902 的《营业执照》,西安凤城一路店的营业场所为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凤城一路东段大明宫商业街万达广场 4层,负责人为张霖,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电影放映(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年 11 月 19 日),食品销售(具体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4 年 10 月 7 日);一般经营项目:电影院管理,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办公用品、服装、玩具、饰品的销售,房屋租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一般经营项目除国家规定的专控及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发行人子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12 日新设分支机构蚌埠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万达广场店(以下简称“蚌埠万达广场店”)。根据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3 年 11 月 5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340300000108968 的《营业执照》,蚌埠万达广场店的营业场所为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 4399 号万达广场娱乐楼四层,负责人为张霖,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电影放映(凭许可证件在有效经营期限内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服装、玩具、饰品的销售;广告经营(不含路牌灯箱制作);场地租赁。

5、发行人子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30 日新设分支机构南京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江宁万达广场店(以下简称“南京江宁店”)。根据南京市江宁区工商行政管理2

哈尔滨哈西店已取得更新后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目前正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更新手续。

5-1-23局于 2013 年 12 月 16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320121000271384 的《营业执照》,南京江宁店的营业场所为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万达广场,负责人为张霖,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电影放映;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一般经营项目:电影院投资管理;影视信息咨询;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服装、玩具、饰品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凭许可证经营的除外);自有场地租赁。

6、发行人子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22 日新设分支机构大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一方广场店(以下简称“大连一方店”)。根据大连市中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3 年 11 月 22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210202000045305 的《营业执照》,大连一方店的营业场所为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 12-1 号四层、五层部分,负责人为李慧,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经营广告业务;办公用品、服装、玩具、饰品、预包装兼散装食品(只限零售)销售。

(四)发行人租赁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若干宗物业的出租方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该等房屋租赁合同中向关联方租赁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三条第(二)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一部分第二条第(二)项、《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三条第(二)项、《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第四条第(二)项、《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第四条第(二)项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第三条第(二)项;自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开业的影城向非关联方租赁物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租赁面

序号 出租方 租赁房屋 租赁期限

积(m2)

中泰广场淮北置 中泰国际广场二期部分 自计租日起 15

1 3,350

业有限公司 区域 个租约年

江西深国投京东

自计租日起 15

2 商用地产有限公 达观国际广场部分区域 5,000

个租约年

山东金益德投资 德州阳光新天地项目内 自计租日起 15

3 3,346.45

置业有限公司 部分区域 个租约年

德阳市房地产股 自计租日起 15

4 上美国际广场部分区域 2,912

份有限公司 个租约年

5-1-24

租赁面

序号 出租方 租赁房屋 租赁期限

积(m2)

大连一方地产有 自计租日起 15

5 一方国际部分区域 4,500

限公司 个租约年

山东德泰堂置业 淄博彩世界商业广场部 自计租日起 15

6 4,790

有限公司 分区域 个租约年

威海九龙城休闲

威海九龙城休闲购物广 自计租日起 15

7 购物广场有限公 3,538

场部分区域 个租约年

贵阳中大房地产 贵阳中大国际广场部分 自计租日起 15

8 4,500

开发有限公司 区域 个租约年

盱眙五洲国际置 自计租日起 15

9 盱眙五洲广场部分区域 3,904

业有限公司 个租约年

郴州市鑫源房地 郴州生源时代广场部分 自计租日起 15

10 4,000

产开发有限公司 区域 个租约年

上述表格第 1 项至第 9 项的出租方虽未能提供租赁物业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但提供了租赁物业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本所认为,发行人与该等出租方的租赁合同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发行人及/或其子公司可以根据该等租赁合同使用租赁物业,并可对于由于出租方原因发生的影响发行人及/或其子公司使用租赁物业的情形向出租方主张违约责任。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上述表格中第 10 项的的土地使用权归属于广州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基于与郴州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地产”)的《土地租赁合同》,广州军区房地产管理局于 2012 年 2 月 29 日出具《军队房地产租赁合作证明书》,证明位于郴州市广湘字 6138 号坐落(C 区原水果市场和临八一东路、八一北路的商铺)土地面积 17,000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鑫源地产,租期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至 2054 年 5 月 31 日。但发行人未能提供鑫源地产开发建设该土地上相关物业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所认为,该出租方未能提供完善的建设许可文件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九、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更新事项

5-1-25

1、2013 年 11 月 6 日,发行人与北京恒美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恒美广告上海分公司”)签署《VISA 万达影院阵地合作合同》,约定恒美广告上海分公司有偿使用发行人提供的下属各影城相关广告位,用于发布 VISA相关品牌及业务广告,发行人向恒美广告上海分公司收取广告位使用费。合作期限自 2013 年 11 月 6 日至 2014 年 11 月 5 日。广告位使用费为人民币 12,000,000元。

2、2014 年 2 月,发行人与慕威时尚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慕威文化”)签署《万达电影城阵地广告合作合同》,约定慕威文化有偿使用发行人提供的影城广告宣传位,用于推广自身客户产品及广告宣传等形式的活动。发行人向慕威文化收取广告宣传使用费。使用期限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广告宣传位使用费用总额为人民币 10,000,000 元。

十、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新事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如下:

2014 年 1 月 5 日,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决议》,同意贾小鹏因工作变动辞去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职务,选举宗树阔担任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签署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

2014 年 3 月 27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聘任曾茂军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为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

本所认为,发行人总经理及职工监事上述变化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总经理及职工监事的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一、 发行人的税务的更新事项

(一)根据瑞华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于 2013 年下半年度享受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先征后返等财政

5-1-26补贴的情形如下:

(1) 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30 日收到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返还的 880,00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2) 天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3 日收到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天津市管理委员会返还的 2,000,00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3) 合肥天鹅湖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收到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安徽省管理委员会返还的 270,00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4) 厦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9 日收到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福建省管理委员会返还的 500,00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5) 福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收到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福建省管理委员会返还的 840,00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6) 广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24 日收到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广东省管理委员会返还的 3,070,00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7) 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收到武汉米高映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替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湖北省管理委员会支付的4,050,00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返还款。

(8) 廊坊市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1 日收到廊坊市广阳区财政局支付的共计 500,00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返还款。

(9) 无锡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4 日收到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江苏省管理委员会返还的 2,290,00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10) 太仓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3 日收到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江苏省管理委员会返还的 450,00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11) 寿光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收到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山东省管理委员会返还的 833.58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于 2013年 12 月 31 日收到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山东省管理委员会返还的 93,838.24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5-1-27

(12) 潍坊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收到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山东省管理委员会返还的 190,714.08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于 2013 年 12 月 6 日收到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山东省管理委员会返还的527,856.8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收到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山东省管理委员会返还的 180,436,82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13) 青岛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东营店于 2013 年 10 月 25 日收到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山东省管理委员会返还的 70,856.01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于 2013 年 12 月 11 日收到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山东省管理委员会返还的 118,093.35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收到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山东省管理委员会返还的 138,049.09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14) 宁波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21 日收到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电影专项资金支出户返还的 1,140,00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于2013 年 11 月 29 日收到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电影专项资金支出户返还的530,00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15) 绍兴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22 日收到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电影专项资金支出户返还的 740,00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16) 上海江桥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收到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返还的 973,169.9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17) 上海周浦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收到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返还的 1,658,704.05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18) 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1 日收到陕西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返还的 3,240,894.76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19) 汉中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26 日收到陕西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返还的 579,853.92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5-1-28

(20) 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24 日收到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返还的 1,062,815.26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于 2013 年 9 月 27 日收到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返还的 648,956.73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21) 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29 日收到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庆市管理委员会返还的 1,862,424.39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22) 大庆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收到黑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返还的 950,00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23) 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收到吉林省电影发行放映协会支付的 4,520,00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返还款。

(24) 银川金凤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收到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宁夏回族自治区管理委员会返还的 1,600,00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25) 银川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0 日收到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宁夏回族自治区管理委员会返还的 420,00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26) 包头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收到包头市财政集中收付中心支付部支付的 1,060,00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返还款。

(27) 大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25 日收到山西省财政厅支付的共计 1,150,00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补贴。

(28) 石家庄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21 日收到石家庄市财政局支付的 540,00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返还款,于 2013 年 12 月 24 日收到石家庄市财政局支付的 200,000 元财政补贴。

(29) 唐山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29 日收到唐山市财政局支付的 340,00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返还款,于 2013 年 12 月 27 日收到唐山市财政局支付的 140,000 元财政补贴。

5-1-29

(30) 蚌埠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收到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安徽省管理委员会支付的 310,00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补贴。

(31) 合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收到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安徽省管理委员会支付的 2,440,00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补贴。

(32) 洛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4 日收到河南省财政厅支付的 1,100,00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补贴。

(33) 淮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27 日收到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江苏省管理委员会返还的 1,900,00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补贴。

(34) 泰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27 日收到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江苏省管理委员会支付的 1,480,00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补贴。

(35) 镇江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27 日收到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江苏省管理委员会支付的 1,180,00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补贴。

(36) 南京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28 日收到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江苏省管理委员会支付的 2,400,00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补贴。

(37) 常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27 日收到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江苏省管理委员会支付的 1,990,00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补贴。

(38) 苏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28 日收到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江苏省管理委员会支付的 1,200,00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补贴。

5-1-30

(39) 济南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18 日收到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山东省管理委员会支付的 449,849.9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补贴,于 2013 年 12 月 11 日收到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山东省管理委员会支付的 1,079,749.84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补贴。

(40) 青岛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26 日收到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山东省管理委员会支付的 30,887.06 元、于 2013 年 11 月 14 日收到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山东省管理委员会支付的 726,159.85 元、于 2013年 12 月 6 日收到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山东省管理委员会支付的 390,000元和 926,698.02 元、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收到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山东省管理委员会支付的 150,00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补贴。

(41) 岳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2 日收到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支付的 950,00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补贴。

(二)就 2013 年度依法纳税事宜,发行人及其各控股子公司已取得各自主管税务部门的证明文件如下:

1.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于 2014 年 1 月 24 日出具的《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涉税证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系该局辖区内纳税人,已依法在该局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号为:110105796721929。暂未发现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存在逾期申报、欠税、滞纳金情形。

2.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22 日出具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是该局商务中心区税务所正常户,“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税款已按期缴纳”。

3. 根据天津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天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主要税种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现为一般纳税人,2003 年 12 月开业,2013 年 1 月 1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能够按时申报缴纳税款,无欠税及过往违章记录”。

5-1-31

4. 根据天津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22 日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天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征管的企业,“该单位成立于 2003 年12 月。在我局申报缴纳的税费种类包括:营业税、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防洪费、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印花税,适用税率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该单位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能按时申报纳税”。

5. 根据天津市河东区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所于 2014 年 1 月 2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天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河东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6. 根据天津市河东区地方税务局管理八所于 2014 年 1 月 23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天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河东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年 1 月至 2013 年 12 月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7. 根据天津市南开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于 2014 年 1 月 2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天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南开三马路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该单位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8. 根据天津市南开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26 日出具的《证明》,天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南开三马路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按时申报,尚未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行政处罚及欠缴税款之情形”。

9. 根据南宁市兴宁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南宁市兴宁区国家税务局涉税证明》,南宁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管辖的纳税人,“该纳税人在国税局应申报的税种有增值税(税率 17%)、企业所得税(税率25%),其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所属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已按期申报并已足额缴纳其所申报的税款,暂未发现其有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5-1-32

10. 根据南宁市兴宁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南宁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1. 根据武汉市江汉区国家税务局前进税务所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2. 根据武汉市江汉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3. 根据武汉市武昌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春树里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4. 根据武汉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水果湖所于 2014 年 1 月 1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春树里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5. 根据武汉市汉阳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汉商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6. 根据武汉市汉阳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汉商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

5-1-33规被处罚的情形”。

17. 根据武汉市江汉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菱角湖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8. 根据武汉市江汉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菱角湖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9. 根据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经开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0. 根据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经开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1. 根据哈尔滨市道里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函》,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2. 根据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函》,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3. 根据哈尔滨市香坊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衡山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5-1-34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4. 根据哈尔滨市香坊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衡山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5. 根据哈尔滨市香坊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乐松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6. 根据哈尔滨市香坊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乐松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7. 根据大连市西岗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涉税证明》(西国税外证[2014]003 号),大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属该局所管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 2004 年 9 月 15 日成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我局征收。2013 年 7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税收征管系统(CTAIS)中无违法违章记录”。

28. 根据大连市西岗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大地税西[2014]344 号),大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正常管理纳税户,经征管系统查询,2013 年 7 月至 2013 年 12 月期间,暂未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29. 根据长春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的纳税人,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欧亚分公司、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赛德分公司、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红旗分公司和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宽城分公司为其非独立核

5-1-35算分支机构,“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30. 根据长春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欧亚分公司、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赛德分公司、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红旗分公司和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宽城分公司为其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31. 根据青岛市市北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告知书》,经综合数据管理系统查询,青岛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及分公司青岛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延吉路店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所属期)增值税税率分别为 17%和 6%,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文化事业建设费税率为 3%,按时申报,无欠税行为,暂未发现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2.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北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证明》,青岛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青岛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延吉路店,2013 年1-12 月申报营业税税率(5%),2013 年 1-12 月申报城市建设费税率(7%),2013年 1-12 月申报教育费附加税率(3%)、2013 年 1-12 月申报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2%),自 2013 年至今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暂未发现违法违章记录。

33. 根据青岛市李沧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告知书》,经综合数据管理系统查询,青岛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李沧店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征收率为 3%,企业所得税由青岛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汇总缴纳,按时申报,无欠税行为,暂未发现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4.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李沧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证明》,经查询综合数据管理系统,青岛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李沧店(税号3702065990217019),自 2013 年至今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暂未发现违法违章记录。

5-1-36

35. 根据南昌市东湖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南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36. 根据南昌市东湖区地方税务局大院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南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37. 根据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南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红谷滩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38. 根据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南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红谷滩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39. 根据银川市兴庆南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银川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2013 年 1 月 1 日至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40. 根据银川市兴庆南区地方税务局胜利税务所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银川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2013 年 1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41. 根据银川市金凤区国家税务局正源税务分局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银川金凤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2013 年 1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

5-1-37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42. 根据银川市兴庆南区地方税务局胜利分局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银川金凤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2013 年 1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43.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于 2014 年 1 月 24 日出具的《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涉税证明》,“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辖区内纳税人,暂未发现纳税人在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存在逾期申报、欠税、滞纳金情形”。

44.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商务中心区税务所于 2014 年 1 月 22 日出具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朝地税商(2014)061 号,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2013 年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税款已按期缴纳”。

45. 根据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14 年 1 月 16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昌国税一纳字证(2014)第 28 号),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天通苑店是该局管辖的纳税人,“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共缴纳增值税 1,933,414.29 元、共实现增值税出口免抵额调库共计 0 元”。

46. 根据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东小口税务所于 2014 年 1 月 17 日出具的《北京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天通苑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为正常户,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年 12 月 31 日共缴纳税款 1,288,299.79 元。

47. 根据北京市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14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北京市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石景山店是该局辖区内纳税人,“该纳税人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2,712,012.26 元,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45,748.32元,暂未发现该纳税人在此期间存在逾期申报、欠税情形,无被给予税务行政处罚或处理的记录”。

5-1-38

48. 根据北京市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八宝山税务所于 2014 年 1 月出具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石地税宝告字[2014]007 号),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石景山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2013 年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记录”。

49. 根据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上海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在 2013 年 1 月至 2013 年 12 月期间,申报的税款已足额入库,尚未发现欠税和税务处罚记录”。

50.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上海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在 2013 年 1 月至 2013 年 12 月期间,申报的税款已足额入库,尚未发现欠税和税务处罚记录。

51.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宁波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52. 根据宁波市鄞州地方税务局姜山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宁波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

53. 根据宁波市江北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宁波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江北店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至今尚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

54. 根据宁波市江北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宁波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江北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55. 根据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

5-1-39明》,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56. 根据成都市锦江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57. 根据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华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58. 根据成都市成华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华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59. 根据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锦华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60. 根据成都市锦江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锦华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61. 根据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金沙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5-1-40

62. 根据成都市青羊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6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金沙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63. 根据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红牌楼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64. 根据成都市武侯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红牌楼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65. 根据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新都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66. 根据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新都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67. 根据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万江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东莞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68. 根据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万江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涉税证明》(东地税证字 2014000131 号),“暂未发现东莞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在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5-1-41

69. 根据东莞市国家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东莞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长安万达广场店现持有该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能一直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暂未发现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等涉税违法行为,期间没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70. 根据东莞市地方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涉税证明》(东地税证字 2014000154 号),“暂未发现东莞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长安万达广场店在 2013 年 7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71. 根据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3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呼和浩特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72. 根据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呼和浩特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73. 根据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呼和浩特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新华西街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74. 根据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呼和浩特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新华西街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75. 根据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呼和浩特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新华东街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

5-1-42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76. 根据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呼和浩特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新华东街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77. 根据惠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惠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78.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地方税务局河南岸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惠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79. 根据长沙市天心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长沙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企业,“该公司适用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未受任何税务行政处罚”。

80. 根据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长沙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暂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81. 根据长沙市岳麓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长沙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桐梓坡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82. 根据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长沙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桐梓坡店是该分局所辖征管企

5-1-43业,“该单位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依法按时进行了纳税申报并缴纳申报税款,暂未发现关于该单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也未接到关于该单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举报”。

83. 根据西安市碑林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包括下属分支机构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民乐店、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解放路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84. 根据西安市碑林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85. 根据西安市新城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解放路店、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民乐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86. 根据西安市新城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解放路店、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民乐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87. 根据潍坊市奎文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22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潍坊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88. 根据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奎文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22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潍坊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

5-1-44的情形”。

89. 根据安徽蚌埠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蚌埠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90. 根据蚌埠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四局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蚌埠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91. 根据晋江市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泉晋国纳字证(2014)第 592 号),晋江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在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缴纳增值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和企业所得税合计 913,407.01 元”。

92. 根据晋江市地方税务局罗山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涉税证明》(晋地税证[2014]763 号),晋江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在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入库地方自缴各税 276,914.38 元,总计 276,914.38 元”。

93. 根据晋江市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泉晋国纳字证(2014)第 545 号),晋江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万达广场店是该局管辖的纳税人。该纳税人在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共计 1,434,734.34 元。该纳税人在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共实现增值税出口免抵额调库共计 0 元。

94. 根据晋江市地方税务局西区管理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17 日出具的《涉税证明》(晋地税证[2014]1129 号),晋江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万达广场店在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入库税款为 565,751.43 元。

95. 根据南京市秦淮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一科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管辖的纳税单位,“自 2013

5-1-45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能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无拖欠税款记录,暂未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96. 根据南京市秦淮区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所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97. 根据南京市建邺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涉税证明》,南京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98. 根据南京市建邺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南京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99. 根据株洲市荷塘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株洲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00. 根据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株洲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01. 根据汉中市汉台区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汉中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02. 根据汉中市汉台区地方税务局汉中路税务所于 2014 年 1 月 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汉中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在 2013

5-1-46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03. 根据海口市龙华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海口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该公司于 2013 年 1 月至 12 月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04. 根据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22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海口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管辖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05. 根据大同市城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大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06. 根据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大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07. 根据沈阳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民族税务所于 2014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沈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08. 根据沈阳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6 日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沈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无欠税及税收罚款记录”。

109. 根据沈阳市铁西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沈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铁西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5-1-47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10. 根据沈阳市铁西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沈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铁西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申报税款全部入库,且无行政处罚记录”。

111. 根据沈阳市铁西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沈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北一路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12. 根据沈阳市铁西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沈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北一路店为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申报税款全部入库,且无行政处罚记录”。

113. 根据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22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沈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奥体万达广场店系该局管辖纳税人,从 2013 年 6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Ctais 申报系统中查无欠税”。

114. 根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29日出具的《证明》,沈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奥体万达广场店为沈阳浑南高新区浑南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4 月 28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15. 根据苏州市姑苏区国家税务局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苏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在 2013 年 1 月 1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16. 根据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苏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在 2013 年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5-1-48

117. 根据苏州市吴中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苏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越溪店为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18. 根据苏州市吴中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苏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越溪店为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19. 根据厦门市湖里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3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厦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湖里万达广场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在 2013 年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20. 根据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纳税资信证明》,厦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湖里万达广场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在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21. 根据厦门市思明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厦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在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22. 根据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局鼓浪屿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厦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在 2013 年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23. 根据厦门市集美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厦集国税纳字证(2014)第 22 号),厦门集美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管辖的纳税人,该纳税人在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缴纳的增值税合计

5-1-49246,643.13 元;该纳税人在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共实现增值税出口免抵额调库共计 0 元。

124. 根据厦门市集美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厦门集美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25. 根据重庆市南岸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2 月 1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26. 根据重庆市南岸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2 月 1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27. 根据重庆市江北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2 月 1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大融城店是该局观音桥税务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28. 根据重庆市江北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大融城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29. 根据重庆市大渡口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大渡口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30. 根据重庆市大渡口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

5-1-50明》,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大渡口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31. 根据重庆市渝北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SM 广场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32. 根据重庆市渝北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SM 广场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33. 根据重庆市万州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重庆市万州区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34. 根据重庆市万州区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所于 2014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重庆市万州区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35. 根据洛阳市涧西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洛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36. 根据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洛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5-1-51

137.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于2014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上海周浦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在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能按税法的规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暂未发现有欠税、偷逃税款和重大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形”。

138. 根据无锡市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7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锡国税(办)税证字(2014)第 20 号),无锡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管辖的纳税人,“该纳税人在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缴纳的增值税为 1,958,567.38 元,文化事业建设费 125,284.45 元,无欠税”。

139. 根据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17 日出具的《证明》,无锡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共缴纳税款 3,658,970.4 元,无欠税记录”。

140.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包头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41.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包头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42. 根据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济南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被处罚的情形”。

143. 根据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市中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济南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被处罚的情形”。

144. 根据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

5-1-52《税务证明》,襄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45. 根据襄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襄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46. 根据宜昌市伍家岗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宜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47. 根据宜昌市地方税务局伍家岗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16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宜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48. 根据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穗云国税一纳[2014]100010 号),广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管辖的纳税人,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缴纳增值税及文化事业建设费合计 1,838,911.8 元;共实现增值税出口免抵额调库共计 0 元。

149. 根据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广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实缴地方各税总额为 7,128,617.74 元(不含个人所得税和各种费项)”。

150. 根据浙江省绍兴县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绍兴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年 12 月 31 日按要求申报,无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无欠税”。

5-1-53

151. 根据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绍兴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52. 根据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合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有被处罚的情形”。

153. 根据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包河区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合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情形”。

154. 根据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合肥天鹅湖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截至目前不存在被我局处罚的情形”。

155. 根据合肥市地方税务局蜀山区分局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合肥天鹅湖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56. 根据福州市台江区国家税务局亚峰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福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暂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57. 根据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地方税务局瀛洲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福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在 2013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暂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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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根据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福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仓山分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依法申报纳税,并及时缴纳各项税款,暂未发现有欠税与重大违法违章行为,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被我局处罚的情况”。

159. 根据福州市仓山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福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仓山分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暂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60. 根据三亚市河东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三亚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61. 根据海南省三亚市地方税务局海棠湾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1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三亚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62. 根据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淮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没有被处罚的情形”。

163. 根据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淮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在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期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164. 根据吉林市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吉林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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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根据吉林市昌邑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吉林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66.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于2014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上海江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两部门辖区内的纳税义务人,“在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正常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征管系统中暂未发现该企业涉税的处罚记录”。

167. 根据江苏省镇江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镇江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68. 根据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镇江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款项,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69. 根据唐山市路南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唐山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70. 根据唐山市路南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唐山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71. 根据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15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石家庄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

5-1-56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72. 根据石家庄市裕华区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石家庄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73. 根据郑州市中原区国家税务局大岗刘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郑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74. 根据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地方税务局绿东村税务所于 2014 年 1 月 10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郑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75. 根据郑州市二七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郑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二七分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实现销售收入 21,889,103 元、缴纳增值税1,415,077 元,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76. 根据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郑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二七分公司系该局长江路税务所正常管理纳税人,“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能按时申报纳税,根据河南省征收管理系统查询,2013 年暂未发现有违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177. 根据廊坊市广阳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廊坊市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78. 根据廊坊市广阳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

5-1-57廊坊市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79. 根据大庆市萨尔图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大庆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80. 根据大庆市萨尔图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大庆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此期间无处罚记录”。

181. 根据泰州市国家税务所第三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泰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82. 根据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泰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83. 根据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常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84. 根据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常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85. 根据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宝山区分局于

5-1-582014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上海宝山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无欠税,不存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86. 根据山东省东营市市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青岛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东营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87. 根据东营市地方税务局东营分局文汇中心税务所于 2014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青岛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东营店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88. 根据甘肃省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 2013 年12 月 3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兰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89. 根据甘肃省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银滩路税收征收管理分局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兰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90. 根据岳阳市岳阳楼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岳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91. 根据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岳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 自 2013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5-1-59

192. 根据四川省绵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绵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93. 根据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绵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94. 根据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宁德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暂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95. 根据宁德市蕉城区地方税务局城南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宁德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暂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96. 根据安徽省芜湖市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芜湖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暂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97. 根据芜湖市地方税务局镜湖区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芜湖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98. 根据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3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泉丰国纳字证(2014)第 8 号),泉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局管辖的纳税人,该纳税人在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应缴纳的增值税及

5-1-60文化事业建设费合计 1,023,134.51 元;在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共实现增值税出口免抵额调库共计 0 元。

199. 根据丰泽区地方税务局东海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涉税证明》(泉丰地税证[2014]10 号),泉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入库地方自缴各税总计 1,957,893.48 元。

200. 根据白山市抚松长白山旅游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8日出具的《税务证明》,白山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01. 根据抚松县地方税务局松江河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白山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02. 根据江阴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江阴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暂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03. 根据无锡市江阴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江阴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暂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04. 根据保定市新市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保定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05. 根据保定市新市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保定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5-1-61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06. 根据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莆田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经 ctais 系统核对,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07. 根据莆田市城厢区地方税务局华亭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1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莆田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08. 根据漳州市龙文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漳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09. 根据漳州市龙文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漳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10. 根据温州市龙湾区国家税务局永强税务所于 2014 年 1 月 3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温州龙湾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无税务处罚记录”。

211. 根据温州市地方税务局龙湾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3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温州龙湾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12. 根据晋城市城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晋城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5-1-62

213. 根据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晋城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14. 根据德州市国家税务局新华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德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15. 根据德州市地方税务局德城分局新华中心税务所于 2014 年 1 月 10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德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16. 根据太仓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太仓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17. 根据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证明》,太仓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该公司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依法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记录”。

218.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西乡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深国税证税(2014)第 13504 号),深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在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已缴纳增值税及文化事业建设费共计 886,712.2 元,截至 2014 年 1 月 10 日尚欠缴税款共计 0 元。

219.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新安税务所于 2014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深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

5-1-63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20. 根据山东省寿光市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寿光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21. 根据寿光市地方税务局圣城中心税务所于 2014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寿光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22. 根据无锡市惠山区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无锡政和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23. 根据无锡市惠山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无锡政和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24. 根据武汉市武昌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中央文化区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25. 根据武汉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水果湖税务所于 2014 年 1 月 1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中央文化区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26. 根据南昌市青山湖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一科于 2014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南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达观广场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

5-1-64业,“自 2013 年 6 月 2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27. 根据南昌市青山湖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南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达观广场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年 6 月 2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28. 根据哈尔滨市南岗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哈西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9 月 13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29. 根据哈尔滨市南岗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哈西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9 月 13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30. 根据成都市金牛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金牛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31. 根据成都市金牛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金牛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32. 根据长沙市开福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长沙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开福区万达广场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33. 根据长沙市开福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8 日出具

5-1-65的《税务证明》,长沙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开福区万达广场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暂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34. 根据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襄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35. 根据襄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襄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36. 根据宜兴市国家税务局第八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宜兴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37. 根据宜兴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宜兴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38. 根据淮北市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淮北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月 31 日使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39. 根据淮北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淮北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使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5-1-66

240. 根据抚顺市新抚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抚顺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使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41. 根据抚顺市新抚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抚顺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使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42. 根据四川省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德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9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使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目前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43. 根据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德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使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目前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44. 根据淄博市张店区国家税务局马尚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淄博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45. 根据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张店分局科苑中心税务所于 2014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淄博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46. 根据余姚市国家税务局梁弄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余姚兰江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

5-1-67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47. 根据余姚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姚兰江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48. 根据丹东市振兴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丹东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49. 根据丹东市振兴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丹东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50. 根据徐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徐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51. 根据江苏省徐州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徐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52. 根据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威海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53. 根据威海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威海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5-1-68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54. 根据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贵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暂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55. 根据贵阳市云岩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贵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56. 根据盱眙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盱眙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57. 根据淮安市盱眙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盱眙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58. 根据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淮南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2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59. 根据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田家庵区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淮南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3 年 12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十二、 发行人募股资金运用的更新事项

5-1-69

2014 年 3 月 27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在本次募集资金项目中增加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40,000 万元,计划全部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影院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项目资金需求总计 200,000 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募集资金使用量

160,000 160,000

影院建设项目

40,000 40,000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 200,000

合计

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量较募集资金项目需求若有不足,则不足部分由发行人自筹解决。若上述投资项目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即需进行先期投入,则发行人将以自筹资金进行前期垫付,待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以募集资金替换前期自筹资金的投入。

十三、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更新事项

2013 年 10 月 18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诉北京新设想商业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 1253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为终审判决。原审判决的具体情况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第八部分。

2013 年 12 月 11 日,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万达”)与北京新设想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设想公司”)签署《和解协议书》,约定新设想公司一次性向北京万达支付 15,000,000 元作为终止《租赁合同》履行对北京万达的补偿,北京万达收到新设想公司全部补偿款之日起《租赁合同》终止,且视为已生效民事判决全部履行完毕。《租赁合同》终止后,双方互相放弃《租赁合同》项下对方的违约及/或赔偿责任,且别无争议。经查验,15,000,000 元补偿款已由中山华泰纺织有限公司代新设想公司全额支付予北京万达。

5-1-70

十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行人上述事项的变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各项要求。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自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

5-1-71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签字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赵洋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章志强

__________________

张荣胜

二○一四年 月 日

5-1-72附件: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经营资质证书更新情况一、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更新情况

序号 名称 证号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

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宽城

1 证放(长文广新[影])字第 019 号 2013 年 8 月 15 日至 2014 年 8 月 14 日 长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分公司

2 淮北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淮证放字第 03 号 自 2013 年 7 月 30 日起三年 淮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南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达观

3 赣影放字[2013]第 005 号 发证日期:2013 年 8 月 9 日,年检制 南昌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广场店

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哈

4 黑证放(2014)字第 0101 号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哈尔滨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西万达广场店

长沙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开福

5 证放字第 42 号 2013 年 9 月 24 日至 2014 年 4 月 8 日 长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区万达广场店

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中央

6 武影许第 1040 号 自 2014 年 3 月 6 日起一年 武汉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文化区店

7 德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证放字第德 006 号 2014 年 1 月至 2016 年 12 月 德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8 抚顺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抚)放字第 006 号 2013 年 10 月 12 日至 2015 年 10 月 11 抚顺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5-1-73

序号 名称 证号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

9 余姚兰江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浙证放(甬)字第 J006 号 发证日期:2013 年 9 月 29 日 余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凤城 西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0 西影管证放字第 2013028 号 自 2013 年 11 月 20 日起三年

一路店 广播影视管理处

德阳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

11 德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德管放字第 20130108 号 2013 年 11 月 7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版局

蚌埠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万达

12 蚌证放字第 006 号 2013 年 11 月 5 日至 2017 年 11 月 5 日 蚌埠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广场店

13 徐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苏影放字第 32030022 号 发证日期:2013 年 11 月 18 日,年检制 徐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大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一方

14 (大)放字第 027 号 2013 年 11 月 14 日至 2015 年 1 月 1 日 大连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广场店

15 淄博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证放字第 1036 号 自 2013 年 11 月 18 日起三年 淄博市广播电视总台

16 丹东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丹)放字第 010 号 2013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丹东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南京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江宁万达

17 苏影放字第 32011505 号 自 2013 年 11 月 10 日起六年 南京市江宁区文化广电局

广场店

18 威海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证放字第 000006 号 2014 年 3 月 15 日至 2015 年 3 月 15 日 威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5-1-74

序号 名称 证号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

贵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2013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0

19 黔影放筑字(2013)第 8 号 贵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20 盱眙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苏影放字第 32083002 号 自 2013 年 12 月 13 日起 20 年 盱眙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1 郴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湘郴市文广新证放字第 L06024 号 自 2013 年 12 月 11 日起三年 郴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2 吉林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 证放(吉市广 2014)字第 03 号 2014 年 1 月 24 日至 2015 年 1 月 24 日 吉林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2013 年 11 月 14 日至 2016 年 11 月 13

23 寿光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证放字第 2013002 号 寿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温州市龙湾区文化广电新闻

24 温州龙湾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浙证放(温)字第 L002 号 2014 年 1 月 17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出版局

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广电新闻

25 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渝南岸证影字第 001 号 2013 年 12 月 6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出版局

26 福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闽影放字榕影 0111 号 有效期至 2016 年 3 月 20 日 福州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27 岳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证放字第 016 号 2014 年 1 月 5 日至 2015 年 1 月 4 日 岳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石景

28 京石字(2014)第 001 号 2014 年 2 月 13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委员会

山店

29 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大渡 渝影证渡文广字第 03 号 自 2013 年 12 月 20 日起一年 重庆市大渡口区文化广电新

5-1-75

序号 名称 证号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

口店 闻出版局

30 宜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证宜广电字第 13001 号 2014 年 1 月 31 日至 2015 年 1 月 30 日 宜昌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31 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武影许第 1035 号 自 2014 年 3 月 6 日起一年 武汉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菱角

32 武影许第 1036 号 自 2014 年 3 月 6 日起一年 武汉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湖店

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乐

33 黑证放(2014)字第 0110 号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哈尔滨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松店

34 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字(朝影)第 018 号 2013 年 12 月 9 日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 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委员会

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汉商

35 武影许第 1039 号 自 2014 年 3 月 6 日起一年 武汉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春树

36 武影许第 1038 号 自 2014 年 3 月 6 日起一年 武汉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里店

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经开

37 武影许第 1037 号 自 2014 年 3 月 6 日起一年 武汉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5-1-76

序号 名称 证号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

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大融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广电新闻

38 渝江电证 2012 字第 003 号 2014 年 1 月 20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城店 出版局

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金牛 成都市金牛区广播电视新闻

39 成放字第 447 号 有效期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店 出版(版权)局

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天通

40 字(昌文影)第 01 号 2014 年 3 月 19 日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委员会

苑店

注:根据济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3 年 12 月 9 日作出的《关于对<济南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申请继续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请示>的批复》,同意济南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继续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

5-1-77二、 卫生许可证更新情况

序号 名称 证号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

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宽城

1 长卫公证字(2013)第 0072 号 2013 年 7 月 11 日至 2017 年 7 月 10 日 长春市卫生局

分公司

2 淮北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淮卫环字(2013)第 0109 号 2013 年 6 月 15 日至 2018 年 6 月 14 日 淮北市卫生局

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哈

3 哈卫环证字(2013)第 066 号 2013 年 9 月 6 日至 2017 年 9 月 5 日 哈尔滨市卫生局

西万达广场店

长沙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开福

4 长开卫公字(2013)第 0098 号 2013 年 7 月 29 日至 2017 年 7 月 28 日 长沙市开福区卫生局

区万达广场店

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中央

5 武昌卫公字(2013)第 0525 号 2013 年 9 月 4 日至 2017 年 9 月 3 日 武汉市武昌区卫生局

文化区店

6 抚顺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抚卫公字(2013)第 040114 号 2013 年 10 月 12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2 日 抚顺市卫生局

( 浙 ) 卫 公 证 字 ( 2013 ) 第

7 余姚兰江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2013 年 9 月 30 日至 2017 年 9 月 29 日 余姚市卫生局

330281N00016 号

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凤城 西安市卫监证字(2013)第 0291

8 2013 年 10 月 8 日至 2017 年 10 月 7 日 西安市卫生局

一路店 号

9 德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川 卫 公 证 字 ( 2013 ) 第 2013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9 日 德阳市卫生局

5-1-78

序号 名称 证号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

510600000123 号

蚌埠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万达

10 蚌卫公字(2013)第 515 号 2013 年 10 月 23 日至 2014 年 4 月 23 日 蚌埠市卫生局

广场店

11 徐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苏卫公证字(2013)第 D-0014 号 2013 年 10 月 25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4 日 徐州市云龙区卫生局

大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一方

12 大卫公字(2013)第 13220074 号 2013 年 11 月 22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1 日 大连市卫生局

广场店

13 淄博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张卫公字(2013)第 01651 号 2013 年 9 月 23 日至 2017 年 9 月 22 日 淄博市张店区卫生局

14 丹东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丹卫公共字(2013)第 2801 号 2013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 丹东市卫生局

南京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江宁万达 江宁卫公字(2013)第 20130562

15 2013 年 12 月 6 日至 2017 年 12 月 5 日 南京市江宁区卫生局

广场店 号

16 南京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建卫公字(2013)第 20130256 号 2013 年 10 月 15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4 日 南京市建邺区卫生局

威海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鲁)威卫公字(2013)第 0131533

17 2013 年 12 月 6 日至 2017 年 12 月 5 日 威海市卫生局

贵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黔 卫 公 证 字 ( 2013 ) 第 云岩区卫生和食品药

18 2013 年 9 月 24 日至 2017 年 9 月 23 日

520103-000646 号 品监督管理局

19 盱眙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苏 盱 卫 公 证 字 ( 2013 ) 第 2013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8 日 盱眙县卫生局

5-1-79

序号 名称 证号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

3208300369 号

20 郴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苏卫公许字(2013)第 171 号 2013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4 日 郴州市苏仙区卫生局

21 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朝卫环监字(2010)第 13819 号 有效期至 2014 年 11 月 27 日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

渝 卫 公 证 字 ( 2013 ) 第

22 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2013 年 11 月 14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3 日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局

500108002019 号

23 沈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沈公卫字(2013)第 0100349 号 2013 年 10 月 12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1 日 沈阳市卫生局

淮卫公字(2011)第 320802-001 发证日期:2013 年 1 月 5 日,有效期限至 2015

24 淮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淮安市清河区卫生局

号 年1月4日

25 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长卫公证字(2006)第 0010 号 有效期至 2014 年 8 月 17 日 长春市卫生局

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解放

26 西安市卫监证字[2013]第 0049 号 2013 年 3 月 19 日至 2017 年 3 月 18 日 西安市卫生局

路店

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菱角

27 江卫公字[2013]第 15434 号 2013 年 4 月 28 日至 2017 年 4 月 27 日 武汉市江汉区卫生局

湖店

28 洛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涧卫公字(2014)第 083 号 2014 年 3 月 20 日至 2018 年 3 月 19 日 洛阳市涧西区卫生局

5-1-80三、 食品流通许可证更新情况

序号 名称 证号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

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宽城

1 SP2201031310089351 2013 年 7 月 15 日至 2016 年 7 月 14 日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宽城分局

分公司

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

2 淮北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SP3406911310019883 2013 年 5 月 29 日至 2016 年 5 月 28 日

南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达观

3 SP3601111310030517 2013 年 7 月 31 日至 2016 年 7 月 30 日 南昌市青山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场店

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哈

4 SP2301031310001976 2013 年 9 月 2 日至 2016 年 9 月 1 日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岗分局

西万达广场店

长沙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开福

5 SP4301051310060608 2013 年 7 月 31 日至 2016 年 7 月 30 日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福分局

区万达广场店

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中央

6 SP4201061310106674 2013 年 7 月 15 日至 2016 年 7 月 14 日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昌分局

文化区店

7 德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SP3714021310052190 2013 年 3 月 8 日至 2016 年 3 月 7 日 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德城分局

5-1-81

序号 名称 证号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

8 抚顺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SP2104001310001998 2013 年 9 月 27 日至 2016 年 9 月 25 日 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9 余姚兰江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SP3302811310100573 2013 年 10 月 18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7 日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

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凤城

10 SP6101331310023265 2013 年 10 月 12 日至 2014 年 10 月 7 日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曲江新区分局

一路店

11 德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SP5106001310009365 2013 年 9 月 26 日至 2016 年 9 月 25 日 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蚌埠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万达

12 SP3403031310019237 2013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6 年 10 月 27 日 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蚌山区分局

广场店

13 徐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SP3203031310004258 2013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5 日 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云龙分局

大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一方

14 SP2102021310000933 2013 年 11 月 8 日至 2016 年 11 月 7 日 大连市中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场店

15 淄博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SP3703031310052614 2013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6 年 11 月 10 日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店分局

16 丹东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SP2106001310005041 2013 年 11 月 8 日至 2016 年 11 月 7 日 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京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江宁万达

17 SP3201211310024756 2013 年 12 月 3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 日 南京市江宁区工商行政管理

广场店

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

18 威海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SP3710211350024267 2013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8 日

区分局

5-1-82

序号 名称 证号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

19 贵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SP5201031310086556 2013 年 11 月 27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6 日 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 盱眙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SP3208301310008767 2013 年 12 月 20 日 2016 年 12 月 19 日 淮安市盱眙工商行政管理局

21 郴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SP4310001410046140 2014 年 1 月 7 日至 2017 年 1 月 6 日 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2 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SP4201031010012744 2013 年 8 月 28 日至 2016 年 8 月 27 日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汉分局

23 合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SP3401111010011482 2013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6 日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包河区分局

24 呼和浩特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SP1501031310110994 2013 年 3 月 27 日至 2016 年 3 月 26 日 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回民分局

25 包头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SP150204101002437X 2013 年 10 月 31 日至 2016 年 10 月 30 日 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山区分局

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赛德

26 SP2201011010047555 2013 年 9 月 25 日至 2016 年 9 月 24 日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分公司

呼和浩特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27 SP1501031410125156 2014 年 1 月 7 日至 2017 年 1 月 6 日 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回民分局

新华西街店

发证日期:2013 年 10 月 11 日,有效期限

28 潍坊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SP3707051010014843 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奎文区分局

至 2016 年 10 月 20 日

29 福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SP3501031010013790 2013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6 年 10 月 28 日 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0 广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SP4401111010004641 2013 年 8 月 20 日至 2016 年 8 月 19 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山分局

31 宁波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江北 SP3302051010021633 2013 年 10 月 27 日至 2016 年 10 月 26 日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分局

5-1-83

序号 名称 证号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

32 绍兴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SP3306211010013683 2013 年 12 月 8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7 日 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河东

33 SP1201021310002738 2013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2 日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东分局

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红旗

34 SP2201011010047547 2013 年 10 月 18 日至 2016 年 10 月 9 日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分公司

35 襄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SP4206001010002330 2013 年 9 月 10 日至 2016 年 9 月 9 日 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李沧

36 SP3702131210042128 2013 年 9 月 26 日至 2014 年 9 月 25 日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李沧分局

37 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SP2201011010043517 2013 年 6 月 25 日至 2016 年 6 月 23 日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8 上海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SP3101101010019140 2013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6 年 11 月 19 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浦分局

发证日期:2013 年 12 月 26 日,有效期至

39 株洲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SP4302021110005582 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荷塘分局

2016 年 12 月 25 日

沈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铁西

40 SP2101061010001488 2013 年 8 月 9 日至 2016 年 8 月 8 日 沈阳市铁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41 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菱角 SP4201031010012970 2013 年 8 月 28 日至 2016 年 8 月 27 日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汉分局

5-1-84

序号 名称 证号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

湖店

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大融

42 SP5001051010008003 2013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8 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

城店

43 三亚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SP4602001110014724 2013 年 8 月 9 日至 2016 年 8 月 8 日 海南省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44 淮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SP3208021010004776 2013 年 9 月 24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4 日 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清河分局

45 绵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SP5107041410000007 2014 年 4 月 10 日至 2017 年 4 月 9 日 绵阳市涪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绵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涪城万达

46 SP5107041410000008 2014 年 4 月 10 日至 2017 年 4 月 9 日 绵阳市涪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场店

47 宁波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SP3302271410152054 2014 年 3 月 17 日至 2017 年 3 月 16 日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

注:

(1)北京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0 日取得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编号为“(京食药)餐证字 2013110105006916”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12 月 9 日。

(2)兰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正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更新手续。

5-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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