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卡倍亿(300863.SZ)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智通财经APP讯,卡倍亿(300863.SZ)公告,据先前公告,公司于2025年3 月14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因公司控股股东宁波新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新协实业”),涉嫌短线交易“卡倍转0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新协实业立案调查。 新协实业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简称“宁波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宁波证监局对新协实业短线交易卡倍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卡倍转02”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经查明,新协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新协实业系持有卡倍亿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2024年9月25日至2024年10月15日期间,新协实业通过“新协实业”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交易“卡倍转02”,其中2024年9月25日累计卖出“卡倍转02”927,850张,成交金额120,286,474.00元,2024年9月30日累计买入“卡倍转02”7,260张,成交金额1,448,181.13元,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15日累计卖出“卡倍转02”2,079,117张,成交金额361,713,763.74元,存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情形。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8号)第二条第二款,“卡倍转02”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宁波证监局认为,新协实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宁波新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