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迪威迅(300167.SZ)收到深圳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及警示函

来源:智通财经 2024-01-05 17: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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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ST迪威迅(300167.SZ)收到深圳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及警示函)

智通财经APP讯,ST迪威迅(300167.SZ)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监局发出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281号)(简称:《决定书281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季红、季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82号)(简称:《警示函》)。

《决定书281号》的主要内容:经查,你公司在以前年度未充分评估部分应收款项存在的减值迹象,导致部分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不审慎,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二、你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能力水平,在2023年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对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充分计提坏账准备。

《警示函》的主要内容:经查,公司在以前年度未充分评估部分应收款项存在的减值迹象,导致公司部分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不审慎,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81号)。季红作为公司董事长、季刚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季红、季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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