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瑞斯康达(603803.SH)及相关人员收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智通财经 2023-05-19 17: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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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瑞斯康达(603803.SH)及相关人员收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智通财经APP讯,瑞斯康达(603803.SH)发布公告,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82022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36号)。2023年9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6号)。

据悉,2018年起,瑞斯康达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某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

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某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

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瑞斯康达公告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二、对李月杰、朱春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三、对高磊、邵万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四、对王曙立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五、对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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