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比特(300053.SZ)股东颜军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警示函

来源:智通财经网 2023-02-15 17: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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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比特(300053.SZ)发布公告,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原标题:欧比特(300053.SZ)股东颜军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警示函)

智通财经APP讯,欧比特(300053.SZ)发布公告,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颜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警示函》主要内容为:

颜军:

经查,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比特)在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你作为公司实控人与金元顺安信元2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安信元2号)的受托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差额补足协议》,约定颜军对安信元2号持有欧比特股票期间的收益按年化8.6%的收益率进行差额补足;与湖北长江航天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江航天产投)的基金管理人湖北长江航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股份减持的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颜军对长江航天产投持有欧比特股票期间的收益按年化8%的收益率进行差额补足。你向欧比特非公开发行对象不当承诺收益差额补足,且未及时将签署上述协议的事项告知上市公司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七条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5号)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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