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川股份(300198.SZ)董事长陈志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警示函

来源:智通财经网 2022-12-16 17: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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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纳川股份(300198.SZ)董事长陈志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警示函)

智通财经APP讯,纳川股份(300198.SZ)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陈志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96号)。警示函主要内容为:

陈志江:

2020年3月2日、3月3日,你作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或公司)董事长、时任实际控制人,安排纳川股份以原材料预付款形式分别向晋江锦富贸易有限公司、泉州锦奥贸易有限公司转账支付1,800万元、1,480万元。上述资金在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4月24日期间实际被你占用,占用最高金额3,280万元,占纳川股份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34%。你于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4月24日偿还了上述占用资金,于2022年11月4日偿还了占用利息21.49万元。你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且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修改)第一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2018年8月2日,纳川股份披露,你作为纳川股份时任实际控制人,计划自公告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不高于1亿元。2019年1月7日,纳川股份披露,你原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变更为自2019年8月起6个月内。2020年2月4日,纳川股份披露截至实施期限届满,你实际未实施相应增持计划,未增持公司股份,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的规定,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警示你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你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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