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新(603996.SH)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来源:智通财经网 2021-10-25 19: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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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新(603996.SH)公告,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原标题:*ST中新(603996.SH)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智通财经APP讯,*ST中新(603996.SH)公告,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德松、许俊飞、周庭坚: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具体如下:

2021年4月30日,公司在披露2020年年报的同时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2019年年报,调减净利润约7.2亿元,占2019年净利润的36.89%;调减净资产约7.2亿元,占2019年净资产的131.29%。2021年8月31日,公司披露2021年半年报,同时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修正公告》,经修正后,调减2019年净利润约1.05亿元,占2019年净利润的5.38%;调减2019年净资产约1.05亿元,占2019年净资产的19.13%。此次修正同时影响年4月30日披露的2020年年报数据,调减2020免净利润约6.15亿元,占2020年净利润的89.08%。

公司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披露不准确,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2019年年报出具时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德松,财务总监许俊飞,2020年年报出具时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周庭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陈德松、许俊飞、周庭坚釆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严格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发布信息,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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