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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力牛股业绩大变脸 鸿博股份遭监管轮番警示!

来源:中国基金报 2024-04-16 08: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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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之间,警示函、关注函,相继袭来!

4月15日晚间,鸿博股份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简称《决定书》)。

随即,深交所下发关注函称,鸿博股份的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较原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并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相关规定,深交所后续将对鸿博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记者注意到,鸿博股份2023年业绩预告“变脸”,与其近年来开展的AI业务有关。此前,公司借此成为2023年A股的热门“算力牛股”,但是其AI业务近期被审计机构质疑。

如今看来,鸿博股份颇有些“成也AI,败也AI”的意味。

业绩预告“变脸”被警示

《决定书》显示,经查,鸿博股份于2024年1月11日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归母净利润盈利3740万元至5610万元,扣非后净利润盈利2840万元至4260万元。

2024年2月27日,鸿博股份在股价异动公告称:“经核查,公司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存在应修正情况。”

2024年4月12日晚间,鸿博股份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显示,预计2023年归母净利润更正为亏损5000万元至5800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亏损6500万元至7500万元。

图为:鸿博股份修正2023年度业绩预告

福建证监局认为,鸿博股份的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鸿博股份时任董事长倪辉、财务总监浦威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福建证监局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鸿博股份及倪辉、浦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成败均来自AI业务

鸿博股份业绩预告“变脸”,主要与其AI业务有关。

2023年,鸿博股份全资子公司北京英博数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英博数科”)与北京京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京能”)开展合作,涉及智算中心建设设备采购。

此前,鸿博股份在业绩预告中表示,公司预计2023年扭亏为盈、营业收入同比大幅增长,主要是自2022年起积极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开拓人工智能领域业务。

特别是在2023年,英博数科围绕AGI全栈生态服务平台的市场定位,把握行业先发优势,实现从零到一的突破,取得了优异成绩。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针对上述合作项目,鸿博股份已收到北京京能支付的首笔合同款。鸿博股份公告称,公司已交付了部分设备,并取得阶段性设备验收确认单。

不过,鸿博股份的2023年审计机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上会所”)认为,公司应在相关项目的所有设备交付,并完成最终部署后方可确认收入,相关收入在营业收入中予以扣除。

至此,鸿博股份此前寄予厚望的AI业务,反倒令其业绩预告“变脸”。

鸿博股份此前主营彩票、安全印务和包装等业务,因搭上AI风口且相关合作涉及英伟达,2023年成为资本市场上的热门“算力大黑马”。

2023年8月22日,鸿博股份收盘价45.29元/股,创历史新高。以前复权价计算,公司当日的收盘价相较2022年5月6日收盘价4.51元/股,涨幅855.49%。

截至2024年4月12日,鸿博股份收盘价为22.13元/股,市值约110亿元。在发布上述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后,鸿博股份于2024年4月15日开盘一字跌停,总市值跌破100亿元。

此前已收警示函

基于财务错误收到警示函,鸿博股份不是第一次。

2023年11月17日,福建证监局对鸿博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了出具警示函措施,主要是鸿博股份存在三项问题:对外投资事项列报错误、将业务相关违约金错误计入营业收入、错误适用总额法确认印刷业务收入。

其中,鸿博股份将业务相关违约金错误计入营业收入。2021年9月至12月,鸿博股份子公司鸿博昊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昊天科技”)与客户签订了一批图书印刷合同,其后因客户原因部分印刷合同未能实施,按照原合同约定客户需支付违约金。

2022年5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违约金金额110.88万元。昊天科技错误将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该违约金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导致鸿博股份虚增主营业务收入98.13万元。

福建证监局认为,鸿博股份的以上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的规定,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福建证监局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对鸿博股份及时任董事长毛伟、总经理黎红雷、财务总监浦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彼时,福建证监局要求,鸿博股份及上述人员应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福建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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