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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应强化对“交易”概念的正确理解

来源:国际金融报 2021-12-29 09:4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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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监高应强化对“交易”概念的正确理解)

近日,健友股份董事长及董秘收到江苏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原因包括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且未按规定披露等。笔者认为,上市公司董监高要强化对“交易”概念的理解,以免触及法律法规红线。

去年8月12日,健友股份向健智聚合转账4000万元,隔日即转回。健友股份董事、董秘黄锡伟实际控制健智聚合,证监局认定前述资金往来属关联交易,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也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另外,今年8月3日,公司在信披中称健思信息、健礼信息合伙人之一为黄锡伟,两家企业均是公司的关联方,证监局认为其依据不充分,信披不准确。

对于上市公司的“交易”行为,法律规章、上市规则中似乎没有直接定义。不过,在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条,规定了“交易”包括11类事项,即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可以说上市公司的“交易”,绝不仅局限于现实生活中以物易物、标的买卖等范畴,而是包罗万象。

另外,在股票上市规则中还规定了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交易的概念。关联自然人包括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上市公司董监高等。所谓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交易包括的事项范畴,涵盖前述“交易”事项,在此基础上还包括“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事项。

回过头来,如果非要给上市公司“交易“进行定义,笔者借鉴关联交易的定义得出一个粗浅的概念,那就是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可能引起标的资源产权或其他义务转移、引发上市公司权益变动的事项,均可纳入“交易”范畴。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一定体量以上的交易规定了强制披露及股东大会审议制度,而对关联交易,由于担心其中的利益输送等行为,交易所更是降低了强制信披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门槛,其目的就是要通过公众股东的有效监督、维护上市公司及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交易所制订股票上市规则的原则,显然要基于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基本立场,这是维护市场三公原则、维系证券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而本案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对“交易”的理解过于狭窄,尤其基于本位观念,未从公众角度考虑问题,认为4000万元转账资金在转回前,公司暂时性对健智聚合的银行密钥进行了控制,就可防止一切风险,但从公众角度看来,其中风险仍无处不在。

对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从谨慎原则出发,严格认定关联方,并遵循规则要求予以披露或走股东大会审议程序,这并没有错,上市公司不会由此产生任何损失,只会由此受益。比如某有限合伙人持有有限合伙企业99%份额,在企业利润分配中也占大头,假若上述理由行得通,那么董监高等都可参股入伙有限合伙企业,然后与上市公司进行利益输送交易,这将引发决堤式制度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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