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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青岛中程投资者胜诉 诉讼时效剩最后两月

来源:证券时报网 2021-02-08 15: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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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程(原“恒顺众昇”)300208股票投资者向上市公司索赔一案,已经接近尾声,目前距诉讼时效截止日期还剩最后两个多月。

“近日,又有青岛中程投资者胜诉消息传来。”2月7日,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主任臧小丽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青岛中程赔偿原告张女士投资损失44.55万元,被告贾晓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过,张女士对一审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已提起了上诉。

臧小丽律师介绍,该投资者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求是要求被告赔偿约105万元,法院仅支持了一部分赔偿诉求,其余损失法院认为是系统性风险因素所致。该投资者认为法院扣减的系统风险因素不合理,故提起了上诉。这是截止到目前为止,唯一进入到二审诉讼程序的青岛中程投资者索赔案例。

2018年4月26日,恒顺众昇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1号)。自《行政处罚决定书》落地之日起,陆续有若干名投资者参加了索赔诉讼。

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实恒顺众昇存在四项违法事实,包括:第一,未及时披露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的信息。第二,未如实披露严重影响投资计划进展的信息。第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第四,提前确认多个重大合同的销售收入。

基于前述违规事项,证监会对恒顺众昇处以60万元顶格罚款,对多名高管、股东予以警告、罚款,恒顺众昇现任第三大股东贾晓钰也在受处罚人员之列。

臧小丽律师认为,恒顺众昇的上述违规事项情节严重,公司在2014年-2015年间刻意隐瞒了利空消息,发布误导性的海外大单和财务收入数据等,导致股价飙升,从而使投资者作出错误的投资判断,高位买入股票受损,上市公司对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恒顺众昇公司则认为投资者损失与公司违规受罚事项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违规事件不会到影响公司股价,投资者损失是2015年间发生的股市系统性风险所致。青岛中院目前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张女士所主张的约105万元投资损失中,有44.5万元是恒顺众昇虚假陈述所致,其余损失为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等其他因素所致。

“虽然恒顺众昇已经更名为青岛中程,但更名免除不了法律责任。”臧小丽律师介绍,公司名称的变化不会导致公司任何法律权利和法律责任的转移,也就是说,变更前的“恒顺众昇”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均由变更后的“青岛中程”来承担。也正是基于这样的法律理念,法院判决由更名后的青岛中程公司来承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臧小丽律师指出,在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间,约有大概70名青岛中程股票投资者拿到了赔偿款,获赔金额大概为616.375万元,获赔方式有通过法院判决、双方和解、法院组织调解这几种。法院判决支持赔偿的青岛中程股票投资者范围是: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3日之间买入青岛中程(恒顺众昇300208)股票,并且在2015年8月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近日领到一审胜诉判决书的投资者张女士正符合以上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青岛中程投资者索赔案,诉讼时效到2021年4月25日截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三年诉讼有效期的起算点为证监会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具体结合本案来看,2018年4月26日,恒顺众昇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1号),也就是说,本案诉讼时效到2021年4月25日截止。

据此,臧小丽律师认为,青岛中程案诉讼时效仅剩2个多月,尚未参与索赔的投资者还能搭上索赔末班车。超过诉讼时效再去主张权利,投资者即便符合条件,也会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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