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精选层审核标准明确 衔接转板制度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程丹 2020-01-22 10: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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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昨日发布实施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审查问答,共28条内容,明确了精选层的审核标准。《审查问答》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精选层进层条件方面,明确市值、研发投入、经营稳定性等条件的披露、核查及监管要求。

(原标题:新三板精选层审核标准明确 衔接转板制度)

全国股转公司昨日发布实施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审查问答,共28条内容,明确了精选层的审核标准。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负责人指出,精选层挂牌审查充分体现“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查理念。此次发布实施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审查问答(一)》立足于对精选层挂牌审查常见问题提出针对性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核查要求,同时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科创板审核问答相关要求总体一致,与后续实施的转板上市制度有效衔接。

《审查问答》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精选层进层条件方面,明确市值、研发投入、经营稳定性等条件的披露、核查及监管要求。二是发行主体方面,对行业、业务、主要资产和核心技术权属等明确披露、核查及监管要求。三是其他常见问题方面,对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承诺履行等事项提出具体的披露、核查及监管要求。

具体来看,《审查问答》明确,精选层设立初期,优先支持创新创业型实体企业,暂不允许金融和类金融企业进入精选层,后续将结合深化新三板改革措施落地情况及监管环境统筹考虑。前述金融和类金融企业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监管并持有相应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等证牌的企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对于精选层准入中提到的“经营稳定性”要求,《审查问答》指出,发行人应当保持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的稳定,最近24个月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12个月内曾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在重组实施前发行人应当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规定的四套标准之一(市值除外);最近24个月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最近24个月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信息披露方面,《审查问答》规定,发行人申请材料中提交的财务报告应当已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执业准则勤勉尽责,审慎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并对公开发行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按照证监会的统一部署,根据工作需要,继续就审查中遇到的问题发布相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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