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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开启 瀚叶股份斡旋撤离

来源:证券时报 2019-11-27 13: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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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开启 瀚叶股份斡旋撤离)

由上海金融法院和上交所合作推出的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简称“执行平台”)11月26日正式启用,瀚叶股份(600226)或将成为首只拟通过该平台进行处置的股票。执行公告显示,此次瀚叶股份被处置的股票为公司实控人沈培今所持的9384万股,占总股本2.99%,处置保留价为申购前20个交易日收盘平均价的90%,参与竞买者需先缴纳400万保证金。

据悉,瀚叶股份本次被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处置的9384万股,是公司实控人沈培今今年1月因为股票质押回购纠纷被中泰资管起诉所致。

瀚叶股份相关人士对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表示,11月26日上午,沈培今已与中泰资管达成和解协议,沈培今承诺于 2019 年12月25日前向中泰资管偿还债务本金 2.6亿元及债务利息等费用,中泰资管同意执行对上述股份的解除冻结措施并终结本案的执行。前述人士认为,目前被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处置的瀚叶股份9384万股应该不存在拍卖可能。

另外,瀚叶股份26日晚间披露,沈培今所持2.71亿股未限售股遭冻结,约占公司总股本的8.65%,公司股票将于27日起复牌。

需缴纳400万保证金

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是指通过与证券交易所约定的信息渠道发布大宗股票司法处置公告,依托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完成竞买申报、竞价匹配、结果公示等询价竞买相关事项的大宗股票强制变价措施。

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显示,瀚叶股份被执行的案号是(2019)沪74执251号,待处置股票数量为9384万股,均为无限售股,处置日期为2019年12月12日。

平台显示,本次交易最小申报数量为1000万股,最小申报数量对应保证金金额400万元。处置保留价为申购前20个交易日收盘平均价的90%,保证金缴纳起止日为2019年11月28日到2019年12月9日。

同日发布的司法执行公告显示,此次瀚叶股份被处置的股票为公司实控人沈培今所持的上市公司股份9384万股,占总股本2.99%。三季报显示,沈培今持有瀚叶股份9.64亿股,占总股本30.7%。

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到的信息显示,本次涉及瀚叶股份被执行的案号 (2019)沪74执251号,是今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法院是上海金融法院,被执行人为沈培今。

翻查近期公告,今年5月,瀚叶股份实控人沈培今所持股份曾被司法冻结。但随后公司披露,诉讼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冻结股份已解冻。

11月26日晚间,瀚叶股份再度披露,沈培今所持2.71亿股未限售股遭冻结,约占公司总股本的8.65%。

创新股票执行模式

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11月初已经筹备。

11月初,上海金融法院就与上交所签署了《关于协助上海金融法院办理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强制执行的备忘录》,就上交所上市公司大宗股票的执行司法协助达成合作意向。

11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正式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试行)》(简称《股票处置规定》)。《股票处置规定》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执行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原则、方式和流程,构建了在证券交易所协助下的大宗股票全新处置模式——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

《股票处置规定》显示,该处置平台的使用范围是股票数量大于30万股、交易金额大于200万元,以及强制卖出可能影响股价波动的股票;主要流程是利用该平台发布处置公告、完成竞买出价、竞价匹配和结果公示;实现目标是减少股票价格波动,加快股票处置效率,提升股票变现效果。

交易方式上,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采用询价竞买模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数量优先”的原则自动匹配成交,并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公布竞买结果。采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成交的股票价格不得低于该次股票处置的保留价。

更大限度实现处置目的

据了解,目前对于股票的执行处置问题,全国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一旦强制执行的股票数量较大,如果直接通过抛售方式处置,很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乃至金融市场产生不利影响。

深圳市法律文化研究会副会长祝理力对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表示,《股票处置规定》亮点在于构建了大宗股票交易司法协助执行程序,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协助完成大宗股票的交易。这样的交易方式相比与网络司法拍卖更符合证券交易的特性,应该是能更大限度地实现股票处置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为规范上市公司股票的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也制定了《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试行)(简称“《指引》”),这是国内法院出台的首份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专业办案指引。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科研部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法学博士刘安对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表示,沪深两地法院的司法规范性文件针对上市公司股票处置难的问题,规范了执行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基本要求和工作程序,在上位法和系统性司法解释缺位的前提下,让沪深两地的执行法官在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特别是牵连影响广泛的大宗股票执行处置)时有规可循,得以“按图索骥”,是值得肯定的地方性司法创新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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