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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神城B: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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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重庆市南部新城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终止合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积极推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26 条规定,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原标题:*ST神城B: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性公告)

特别风险提示:

1、公司股价已连续 13 个交易日(2019 年 9 月 26 日-2019 年 10 月 21 日)收盘价格均低于股票面值(即 1 元),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 A 股、B 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股票面值,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公司股票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2、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此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股票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3、目前,公司债权人西安碧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辉路桥”)向法院提交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以及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如果公司股票最终被终止上市交易,则公司存在难以实施司法重整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4.1 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重庆市南部新城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终止合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积极推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5、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河南豫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发集团”)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若因重整方案未获通过或批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豫发集团无法按《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继续推进,该协议自动解除。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已被冻结及轮候冻结,且公司被立案调查等原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法进行协议转让或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主动减持,豫发集团能否取得控制权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此外,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且进入重整程序后的具体重整方案需由重整管理人制定,并以有权法院最终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因此上述合作方案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6、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收到豫发集团通知,豫发集团拟增持公司股票,豫发集团能否按照协议约定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增持的数量、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且存在股票价格超过增持价格区间或因增持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的风险。此外,公司股价已连续 13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低于股票面值,若因连续 20 个交易日 A 股、B 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股票面值等原因,导致公司股票最终被终止上市交易,则豫发集团能否在二级市场完成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7、公司存在大量逾期未偿还债务且多数已涉及诉讼,公司陷入债务危机,可供经营活动支付的货币资金短缺,正常业务发展受阻。

8、敬请广大投资者仔细全面阅读公司近期披露的公告,重点关注相关风险提示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简称“*ST 神城、*ST 神城B”,股票代码:000018、200018)股票已连续 13 个交易日(2019 年 9 月 26日-2019 年 10 月 21 日)收盘价格均低于股票面值(即 1 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 条之(二十)款规定,在本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 A 股、B 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股票面值,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1 条的规定,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之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公司股票停牌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3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连续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的情形消除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23 条规定,自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的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26 条规定,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对于上述情况,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公司正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面对当前的经营形势。截至目前,公司管理层及员工积极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公司各独立经营板块工作有序开展。同时,公司管理层正在与相关债权人积极推动重整相关事项,为后续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提供有力保障。公司将密切关注公司当前股票价格走势,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重庆市南部新城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作终止公告》(公告编号:2019-114)、《关于意向重整投资人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5)、《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与豫发集团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6),并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2019 年 10 月 18 日、2019 年 10 月21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第一次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25)、《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26)、《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27),敬请广大投资者仔细全面阅读公司近期披露的公告,重点关注相关风险提示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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