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显示,因合同纠纷,公司原控股子公司金鼎锌业四家股东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原告起诉宏达集团和公司。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财产诉讼保全,于2017年1月冻结了公司位于成都市的部分房产。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败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果,公司持有金鼎锌业60%股权无效;公司向金鼎锌业返还2003年至2012年获得的利润,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4.96亿元后,公司向金鼎锌业支付10.74亿元;由宏达集团和公司共同负担一审受理费和保全费609.33万元,由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520.21万元。
2019年1月28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公司持有金鼎锌业60%股权的冻结,将金鼎锌业100%股权分别办理至四原告名下;2月2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扣划公司银行存款2.1亿元;6月28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显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拍卖公司名下部分房产——位于四川省成都市住房1套面积140.73㎡;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商业用房、办公房、车库面积26739.79㎡;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房屋1套面积873.28㎡。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