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证监会网站刊发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金融监管研讨会上的致辞。
方星海指出,中国资本市场是发展中的市场,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是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经验和启示,也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法宝。通过主动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引入境外竞争者,支持境内机构走出去,优化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和结构,引入和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提升抗风险能力,是遵循金融规律和历史经验,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关键一招”。历史经验表明,只有监管到位,开放才能够成功推进,才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因此,我们今天讨论系统性风险防范问题,不能不谈到跨境监管合作的问题。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不断推进,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程度加深,沪深港通、原油期货、铁矿石期货国际化、QFII、RQFII、外商控股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创新企业存托凭证发行交易试点等对外开放重大举措相继推出,内外双向跨境执法合作需求在数量和复杂程度上都有显著提升。特别是A股纳入MSCI指数后,证券及衍生品领域跨境监管合作的任务将更为繁重,当前中国证监会在跨境监管合作方面还面临着一些问题,跨境执法合作的法律基础还要进一步夯实。
一是由于境内外法律制度不同导致的跨境监管协作法律理解适用问题。 二是由于各国监管体制机制不同,形成的监管执法措施手段不一致问题。 三是跨境金融活动日益活跃,带来的监管权限划分与冲突问题。随着金融跨境活动日益频繁,各国逐渐在不同程度上规定和扩展了其境内法律的域外适用情形,由此引发监管执法合作中的管辖权冲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