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两起证券维权索赔案进入倒计时)
在监管不断趋严的背景下,上市公司因为证券虚假陈述而被罚的案例不断出现,很多投资者也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证券维权索赔的依据。但面对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更多投资者并不知道自己可以索赔,也不知道有其他投资者已经获赔到位,从而忽略了自己的权利。
例如,ST华锐、*ST海润投资者索赔进入最后半年倒计时阶段,但是仍然有大量的适格投资者没有进行维权索赔。有证券维权律师表示,依据目前的法律框架,法院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所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只有主动参加起诉,才有获赔可能。
ST慧球投资者
再获胜诉判决
中小投资者诉ST慧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又有新的胜诉判决出现。代理中小投资者提起诉讼索赔的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近期再次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法院判决ST慧球赔偿一名投资者13万余元
2017年5月19日晚,ST慧球发布公告,ST慧球领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四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判决针对的是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国华律师介绍,法院认为,“对于慧金公司未真实披露其实际控制人的三次虚假陈述行为,前两次即2016年7月20日、2016年8月8日的虚假陈述对应的揭露日为2016年8月25日;第三次即2016年8月29日的虚假陈述对应的揭露日为2016年9月9日”。“如果投资者是在2016年7月20日之后买入ST慧球股票,而2016年8月25日之前没有卖出的;或者2016年8月29日之后买入股票,在2016年9月9日之前没有卖出的,如果产生损失,应当认为与公司相应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对于ST慧球主张的系统风险,法院认为,“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指的是因某一特殊事由对证券市场产生普遍、重大影响,股票市场一定时期的正常涨跌不属于系统风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在某某某买卖股票期间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法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这名投资者在2016年9月8日买入28800股,法院最后判决ST慧球赔偿该名投资者13.38万元。
刘国华律师表示,其他受损投资者仍可提起诉讼索赔。根据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等相关材料,索赔条件为在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9日期间买入ST慧球股票,并且在2016年1月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在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买入ST慧球股票,并且在2016年8月2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在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9月8日期间买入ST慧球股票,并且在2016年9月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2017年1月5日至2017年1月10日期间买入ST慧球股票,并且在2017年1月1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ST华锐、*ST海润
投资者索赔进入倒计时
目前在投资者索赔领域,很少有案件出现两审胜诉后,投资者仍可继续提起索赔的案例。目前却有两个案例给投资者提供了极高胜诉率的索赔机会,即ST华锐虚假陈述案和*ST海润虚假陈述案。“目前这两个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案,前期均已出现了投资者两审胜诉的判决先例。后续如果投资者符合条件提起诉讼,最终极大概率将胜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说。
据了解,2015年11月,ST华锐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2011年年报虚增利润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而后有数十位投资者陆续向法院发起索赔,最终通过判决或调解的形式已经赔偿到位,部分判决的案件中投资者不少都获得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两审胜诉判决。
“因为虚增利润事发年份较为久远,很多投资者都不知道自己可以提起索赔,也不知道有其他投资者已经获赔到位,从而忽略了行使自己的索赔权利。如果投资者在2012年4月11日至2013年3月7日期间买入ST华锐股票,并且在2013年3月7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任何数量股票,仍可参与此次索赔。”此前代理部分投资者起诉ST华锐的许峰律师称,该案的诉讼时效2018年11月初届满,此后投资者将失去索赔机会。
与ST华锐索赔案类似,*ST海润投资者索赔诉讼时效也进入最后半年倒计时,甚至比ST华锐要提前一个月届满,该案前期已经有数百个投资者获得两审胜诉判决。许峰律师说,根据证监会认定的*ST海润违法行为,如果投资者在2015年1月23日到2015年2月13日买入*ST海润股票,并且在2015年2月1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就属于被*ST海润误导的投资者,目前仍然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只要起诉条件符合,起诉之后获得胜诉概率极大。同时该案诉讼时效2018年10月中旬届满,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